一、 本次執行拆除之房屋係經法院判決確定之違占戶
華光社區違建戶之所以需以法院強制執行方式處理,其中一部分係因多年前部分違占建戶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成立調(和)解,承諾於協議之日期前自行拆屋還地,並因此依法獲得了不當得利之全免或減少,但事後當事人卻違背承諾拒不履行義務;另一部分係因居民無權占用國有土地之事件經法院審理判決後,當事人同樣未遵法院確定判決內容履行義務。由於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造成國有土地遭占用之狀態持續且對於依規定搬遷完竣之其他違占戶形成不公不義。更何況,國有土地因而無法有效利用,市區景觀環境無法改善,基於國有土地管理機關之職責、國有財產權益之保障及國有土地開發之需要,在相關事件取得法院執行名義多年後的現在,法務部所屬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必須依法照法院之確定判決予以執行拆除。
二、 在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拆除前,法務部已盡全力協助違占戶安置及搬遷
依據現行國有土地遭占用處理原則之規定及全國眾多國有土地遭占用之處理案例中,並無管理機關需對占用土地者給予安置之依據,然法務部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前,對於經訪查發現有疑似弱勢者,均業以個案方式通報臺北市政府相關機關協助處理;而於申請強制執行後,考量現住戶配合拆遷可能衍生之安置問題,經協調後,臺北市政府於今(102)年3月間釋出了專案之平價住宅及中繼國宅方案,供華光社區現住戶利用,於4、5月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已陸續安置5戶弱勢獨居老者入住平價住宅,法務部並提供了搬遷之協助;另外,有42戶住戶向法務部矯正署表示願意申請入住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專案提供之中繼國宅,部分業經法院通知將進行強制執行之申請者,尚因此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申請暫緩強制執行拆除,惟於都市發展局所訂7月及8月間二次簽約期限內,20戶合格之申請者卻僅有4戶完成簽約,其中2戶完成簽約者,法務部亦於強制執行前提供了協助搬遷之服務。
三、 法務部已出資協助弱勢違占戶支付中繼國宅租金,並出資協助現住戶完成搬遷
行政院對於華光社區弱勢住戶之安置處理極表關切,於今年7月間即邀集臺北市政府等相關機關進行協商,以整合相關社福資源協助,針對法務部與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現行社福資格標準篩選出之8戶弱勢住戶,進行安置措施,於其後歷次會議中,行政院具體要求法務部承租中繼國宅提供弱勢戶居住1年、於強制執行作業前提供居民搬遷服務、責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提供關懷訪視、協助住戶覓屋並聯結社福資源提供補助、請衛生福利部從速提供弱勢者急難救助等措施。其中,8戶弱勢戶中已有7戶於8月25日前在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都市發展局之配合下,由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出資提供26車次搬運車輛協助完成搬遷,另1戶亦將在8月29日前完成搬遷;此外亦有6戶非弱勢戶接受了臺北看守所之協助,於8月27日前陸續完成搬遷。
四、 本次法院強制拆除者均為已搬遷之空戶,沒有讓住戶流離失所
法院此次所訂8月27日至29日之強制執行作業,預計將就31戶中已搬遷之空戶執行強制拆除及3戶強制遷讓作業,在法院柔性執行之原則下,首日已針對16戶空屋或當事人已完成點交之房屋完成拆除工作,過程平順,其餘案件則將於其後2日持續辦理。對於法院事前妥慎之規劃及過程中剛柔並濟之處置,順利進行強制執行作業,法務部表示感佩。
五、 法務部保障人民表達意見自由,但不容許有違法暴力行為
對於聲援華光社區之團體或個人不察上述實情,於8月27日中午衝入法務部之辦公區域,非法聚集並持續盤踞門口呼喊口號,嚴重影響政府機關之公務運作及公共秩序,經警方4次警告、命令解散,於驅離過程中造成8名員警及5名民眾因推擠而受傷。法務部對於民眾合法之訴求,一向均予以尊重,但絕不允許有違法或暴力行為產生,若有違法者,都應依法究辦。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等相關員警同仁依法執行維護治安之作為,法務部表示感謝。
六、 不能假藉保護弱勢之名,強迫政府機關接受作出違法的事務
綜上,同理心是人權保障之基礎,國家為了盡到保護人民權利的義務,法務部針對華光社區執行拆除,已設身處地與感同身受,站在人民之立場,為人民設想。特別是對於弱勢而需要更多保護的人民,我們也已努力瞭解住戶的需求,多次與住戶溝通。相關團體可以協助政府以有效的方法保護弱勢人民的權利,並提出合理解決方案。但是顯然違反法令規定之請求,不能假藉保護弱勢之名,「強迫」政府機關接受,否則形成違法違憲及對遵守法令者之不公不義現象。法務部呼籲,華光社區之居民及相關關心團體或個人,能體認實情與法令規定,共同為謀求社會進步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