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內旅館開發行為之環評審查爭議問題」
座談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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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29

眾所矚目的悠活環評問題,由於涉及種種法令制度,引起法律學界普遍注意,並在29日舉辦長達4小時的「國家公園內旅館業開發行為之環評審查爭議問題」座談會,以悠活案為例,徹底釐清所有爭議。

本座談會邀集七位法律學界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教授陳慈陽、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明鏘、中興大學法律系教授李惠宗、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王毓正、中原大學財經法學系副教授傅玲靜、中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王韻茹、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胡博硯,並有多位環保團體及內政部、環保署與屏東縣府等相關主管機關代表與會。

悠活案是否需要進行環評?與會專家學者的共識認為悠活案必須環評。但如果要真正解決問題,環保署應主動修改「認定基準」,以修補法律漏洞,而不是應從現行法令去勉強解釋適用。

至於應該由環保署或屏東縣政府來做環評?學者均認為,國家公園原則上是內政部主管事務,故應由環保署負責環評。但悠活案由於已完成規畫與興建,故由使用階段的主管機關屏東縣府亦可。學者更語重心長表示,環保署不能只把環評責任推給縣府,卻忽略自己也具有管轄權力與職責。

至於主管機關是否應向悠活追討不法利益?追究主責機關又是誰?學者指出,環保署在本案一方面只透過法律解釋把管轄機關歸給屏東縣政府,卻又立即要求縣府針對本案裁罰不法利得,顯然不重視整個環評程序的徹底實施。

尤其,在處罰罰鍰之後又追徵不法利得的作法,是否合乎比例原則?環保署應該注意「合憲的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悠活案不只是個案,希望透過悠活案的經驗,有助於環保署進入整體制度面的討論,並提供完整的法律分析,做為行政機關執行時的參考。

本座談會由台灣環境法學會、台灣環境教育協會共同主辦,期待相關權責機關珍惜既有權力與職責,作成符合整體法制的適當決定。

台灣環境教育協會新聞聯絡人: 莊佩璇 0931-883-763 / sososomimi@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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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好個比例原則!住宅當旅館使用很多年了吧!從來沒經過環評也是事實!還好意思說:『在處罰罰鍰之後又追徵不法利得的作法,是否合乎比例原則?』

台灣環境教育協會是什麼單位
http://npo1050.npo.nat.gov.tw/index.php?aid=4
看不到宗旨、組織、成員

悠活案中看不出協會扮演什麼角色
談法治也別忘了環境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