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5 營建署舉辦淡海二期說明會,地主控訴程序不合理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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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5

營建署於10月5日舉行「淡海新市鎮後期發展區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公開說明會」。淡海二期反徵收自救聯盟指出,堅守程序正義,是追求實質正義的基礎,營建署在推動淡海二期計畫過程中,處處便宜行事,甚至欺瞞詐騙,已經多次被民眾在會議中舉發甚至到地方法院提告,竟然到了這一場說明會,還是沒有能夠依照合法合理程序來進行。

聯盟要求,營建署辦理開發案,就必須守法並且落實民眾參與,不能忽略民眾權益。

當天說明會發生的程序瑕疵如下:

一,現場有人提出程序問題,就應該優先處理程序問題。主席在尚未處理程序問題時,就直接讓顧問公司報告簡報內容,此一簡報應為無效。

二,贊成與反對雙方民眾到場,主辦單位未能秉持行政中立,以以下三個情況為例: (一)簽到桌上,竟然在簽到表的旁邊擺放支持方文宣及聯署書。(如附圖) (二)會議一開始,有人提出程序問題,主席竟不是讓提出問題的民眾發言,而是讓新北市議員蔡錦賢和莊根松二人拿麥克風發言,自稱主持公道,不讓要提出問題的民眾發言。 (三)反徵收民眾表達要提出程序問題後,現場警察就將反徵收民眾圍住,會議有超過三分之二的時間維持包圍隊形,而當支持開發方叫囂時,警察全都視而不見。

三,環說書有刊載不實內容,已經有民眾至台北地方法院提告,而且承辦的政大教授也已經坦承事實,營建署已經知道實情,就不該繼續用有不實內容的說明書來舉辦說明會。畢竟這次說明會的會議紀錄將會列入後續的環評資料,如果舉辦,就將第二次違犯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0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四,在102年8月版最新環說書內,負責人還是寫為「葉世文」,然而葉世文已經退休。此一刊載,不但是與事實不符,而且將造成無法找到人負責的問題。現在在台北地方法院的告訴,就面對到底葉世文前署長應不應該成為被告的問題。此一問題沒有修正,程序不該繼續進行,否則爾後任何錯誤都會沒有人負責。

五,當有人提出質疑為什麽在簽到桌上放支持方文宣及聯署書,主席竟表示今天沒有簽到桌。如果今天沒有簽到桌,此會議如何有效?

六,提出程序問題的民眾,未能完整表達內容,主席就將麥克風搶走,之後就沒有再給發言民眾機會表達程序問題的內容,因此全程會議是在程序問題未處理的情況下進行。

《要輸入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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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都報導對自己的有利的部份,當天反對徵收的團體一直都不讓讚成徵收的人發言,還一直大聲的喧鬧,這個怎麼沒有說出來?這樣是不是有失偏頗。

說明會當天反對方以慣練手法甚至以專業抗爭者不斷不依程序發言,企圖讓本次說明會無法進行下去時,甚至想要推出以專業學者既有威權來阻止會議進行!
所謂程序問題及法律問題是非常專業問題可用於對會議進行阻擾進行的方式一;般民眾決對不懂!為何反對方不在一階環評開始就對於此開發內容表示疑義,而利用要淡海進二階環評會議時以程序問題夾雜法律層次去干擾會議進行,很明顯的是不讓二期進行二階說要更嚴謹環評只是借口!
相信來參加二期這次會議許多所有權人都不知道這些細節單純是要表述自己對土地的看法而已,當然二期發展有許多開發時衍生出來問題要解決,二期土地除了現有居住在地者外也有很多地主是從長輩移交給後輩土地,我們在二期除了環保跟務農外,也應尊重這些真的有土地所有權人的權利!畢竟台灣還是私有財產制而非只是一直強調環保除了有機農業外無其它選項,讓土地下一代有其它返鄉工作的機會也是選項之一!同意者也知相信營建署是有風險的,但至少還有機會!至少開發政府還會考量早日落實交通動線延伸承諾,將北海岸透過整體開發形成生活圈引進觀光產業!不失為一項機會,環保與發展不能只以二分法來選擇;無煙囪的觀光開發也是選項之一不是嗎?況且如果二期發展配何淡海新市鎮一期未來遷入人口機會,新市鎮的發展後結合環團的力量,反而可逼迫臨近核電場遷移,而有更多反核聲音加入不是嗎?
土地利用應該不只考量務農而不給所有權人其它選擇機會,一味不斷污名化及透過有組織學者及社運前輩以長期運作經驗來指控罪名只會製造對立!環保是重要議題;但不是不可侵犯聖經或殺無赦的天律!而環境保護應透過良善對話而透過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強迫式接受來定義,開發政策結果不能完全歸責於讚成之二期居民或所有權人可承受之重!
利用本次重新檢討淡海二期開發,至少這是一次土地如何運用的機會!基於環保及保障多數所有權人權利,其應由體制內爭取良好環境維護,如何利用每五年檢討都市計畫時機與支持方合作縮短25年限建的營建署長期支票給其壓力也是兩方合作機會,不要用冗長過程干擾程序對地主而言這與限建不是一樣需要慢慢時間!請各位學者專家社運先進可以先讓這塊土地上原有所有權人有充份討論機會好嗎?而非以上位指導者套上公有地或國家公園完全不可侵犯環保觀念;來凌駕私有土地應有多數決的原本民主方式!當多數決時又以多數暴力的概念來曲解民主保障公益的運作模式,這種民粹無限放大的百分之百同意才能執行決議方式決非民主之福!也非憲法本意!

任何會議, 程序問題當然必須優先處理,才不會落人口實。
公務員應維持行政中立,不要擾民。與基層民眾、公民團體理性對話,
避免濫權濫用警力(照片可證),以免涉及更多的行政訴訟。

營建署應解編淡海二期1168公頃,讓這大塊土地(相當於二十幾個新板特區面積)
依其現有各種地目(農、林、住、沙灘、學、商店、工廠、埤塘、溪流水渠)來保留原地貌或順其自然發展(就像三芝石門一樣),而不需要刻意去搞徵收搞破壞。

~淡海新市鎮第二期1168公頃,不合乎徵收四要件~行政程序也不正義~
1不符合公益性: 未經嚴謹公平資訊透明的民眾參與以取得集體共識
2不符合必要性: 鄰近的淡海第一期446公頃那麼大,大部分土地還沒用完
3不符合比例性: 採對人民損害最小的方式,且不能缺少其他替代方案
4也非最後不得已的手段: 其實新北各地、淡水尚有許多都計地可用
~教授表示: 程序上政府、內政部營建署未符合以上四要件,就不該先與人民談後續補償,不能以公權力逼民,卻另有目的--炒作?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GNdJfq5gpw&feature=share 徐世榮 區段徵收案例陷阱
憲法第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若行政程序不正義,人權何在??會造成我國未遵循已簽署人權'兩公約'精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AaCjGAi_tPE 20130627
[各機關回應人權《兩公約》結論性意見審查會議-台灣農村陣線]

其實咱們淡水還有好多空地可善加利用~
~不必花大錢(二期一要花720億整地費?)去搞淡海二期....例如

-48公頃縣有地低價租給權貴打球(球場),可收回蓋公宅與森犁公園?(10年前縣議會說的)
-公司田溪南側有淡水都市計畫用地(新市一路2段崁腳呂)
-沙崙重劃區,以及竹圍都市計畫都還有空建地
-淡海一期446公頃仍有七成以上的空建地/道路,且空屋很多(應要求營建署徹底檢討)
-營建署手上還有淡海一期的可讓售地(也沒建合宜宅?)
-鄰近八里(120公頃)、五股也有大片的重劃區空建地

所以實在沒急迫性/必要性去搞淡海二期徵收迫遷。另外,
-二期一區665公頃工程費用達720億,每公頃整地工程等要燒一億多(未計入徵地費)
-20年前淡海一期徵地費&工程費,營建署舉債每天燒500萬利息,現在搞二期更大將舉債燒更多$ (會不會預標售人民土地給財閥?)

【別亂花納稅公民的錢刨山移土方炒地皮囤屋】
~質疑"政府沒錢搞淡海二期"1168公頃>24個新板特區面積?~
1)開發工程經費(整地+地上物補償)
[計算] 1.x億元*665公頃 => 報載預算720億元
2)舉債市價徵地周轉經費(假設50%面積的2期1區被徵戶要拿回抵價地、50%要拿錢; 假設評定市價10萬元/坪 (好算)
[計算] 10萬元*665公頃*50%=10萬元*665*3025坪/2=10萬元*201萬坪>2000億元
3)第1項+第2項=>
[計算/日息] 720億元+2000億元>=2720億元 (政府哪來數千億錢周轉? 若全靠借錢其日息>=2720億*1.5%/365>=1118萬元/日 ??)
4)環境衝擊、迫遷抗爭、出生率降、國家財政何以能承受此財務風險? 需審慎評估,召開多場【聽證會】,多方檢驗營建署的證詞吧?
http://www.twfact.org/index.php/2018_台灣人口零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