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迴避立法院監督,端不出國土計畫法與國土計畫,卻以"全國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發言人陳椒華表示,政府的"政策或計畫"是否
陳椒華再表示,環保署於92年4月第106次環評大會,在「自來
台灣護樹團體聯盟張美惠表示,行政院雖於9月9日"核備""全國
淡海二期反土地徵收自救會聯盟成員賈伯楷表示,內政部10月9日
彰化醫療界聯盟理事吳君真表示,內政部在99年6月正式提出「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常務理事文海珍表示,"全國區域計畫草案"思維
台灣生態學會蔡智豪秘書長表示,李鴻源身為水利專家,
彰化醫療界聯盟顧問楊澤民博士表示,環保署為政策環評主管機關,
新聞聯絡人: 粘主任 0972803335林小姐 06-3363763
行動及聲援團體:台灣生態學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表一、「全國區域計畫草案」(102年8月)依法應做政策環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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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實施環評之政策/計畫 |
政策/政策細項 |
法源 |
應實施政策環評理由 |
1 |
P104: |
工業政策/工業區設置 |
依據92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及「 |
小於10公頃免環評,工業區設置產生汙染難掌控、應政策環評 |
2 |
P124 肆、檢討水庫集水區範圍及其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管理: |
土地使用政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土地使用政策/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 |
依據92年「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6條及「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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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
3 |
全國區域計畫 |
土地使用政策/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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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涵蓋各直轄市、縣(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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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區域計畫」要重新檢討水庫集水區範圍,與92年4月29日 |
土地使用政策/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
106次環評大會決議: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維持現狀,不縮編。變更即違反環評決議 |
依106次環評決議,不得縮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會議決議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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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九)
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綜字第095002
第一條 本辦法依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政策(以下簡稱政策),
第三條 下列政策有影響環境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工業政策。
二、礦業開發政策。
三、水利開發政策。
四、土地使用政策。
五、能源政策。
六、畜牧政策。
七、交通政策
八、廢棄物處理政策。
九、放射性核廢料之處理政策。
十、其他政策。
第 四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非屬前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五條 第三條所稱有影響環境之虞,指政策之實施可能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使環境負荷超過當地涵容能力。
二、破壞自然生態系統。
三、危害國民健康或安全。
四、危害自然資源之合理利用。
五、改變水資源體系,影響水質及妨害水體用途。
六、破壞自然景觀之和諧性。
七、其他違反國際環境規範之要求,或有礙環境生態之永續發展。
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除應考量前項所列各款情形外,
第六條 政策研提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評估,作成評估說明書,
一、政策研提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之名稱。
二、政策之名稱及其目的。
三、政策之背景及內容。
四、替代方案分析。
五、政策可能造成環境影響之評定。
六、減輕或避免環境影響之因應對策。
七、結論及建議。
前項記載事項之作業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七條 政策研提機關作成之評估說明書,應徵詢中央主管機關意見,
第 八 條 政策研提機關於政策報請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時,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一、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細項
政策名稱 |
政策細項 |
一、工業政策 |
工業區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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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密集基礎工業政策 |
二、礦業開發政策 |
砂石開發供應 |
三、水利開發政策 |
水資源開發政策 |
四、土地使用政策 |
高爾夫球場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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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範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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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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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僅適用面積10公頃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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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 |
五、能源政策 |
能源開發政策 |
六、交通政策 |
重大鐵公路發展 |
七、廢棄物處理政策 |
垃圾處理(焚化爐轉型為地區生質能源中心及掩埋場活化再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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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清理 |
八、放射性核廢料處理政策 |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