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最高法院10月21日有關陳昆明案發回更審的新聞稿,其撤銷發回理由第一點便開宗明義指出,由於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兩公約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條約機構: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且沒有適用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及人權事務委員會2005/59 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
更重要的是,這次判決文也指出,中華民國(台灣)政府落實國際人權公約初次報告之審查國際獨立專家通過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 57 項:「直到完全廢除死刑之前,中華民國(臺灣)政府應確保所有與判處及執行死刑相關的程序與實質保護措施被謹慎的遵守。特別是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而原審「逕將上訴人判處極刑,有不適用上開法則之違法。」換句話說,最高法院肯定了兩公約本身、聯合國的解釋、以及今年10位國際人權專家所做出的81點結論性意見,皆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也真正在實踐兩公約施行法第 3 條之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2009年以來,儘管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及諸多在捍衛各項人權保障的公民團體,不斷大聲疾呼國際公約的國內效力,但往往受到行政部門的漠視與否定,進而發生許多侵害人權的事件。除了法務部一再片面曲解公政公約第六條之意義,而在國際專家做成結論性意見,要求台灣政府暫停執行死刑的一個月後,馬上又執行一波死刑,行政院長江宜樺更直接否定這些國際人權專家的人權文件,認為這些專家不瞭解台灣的情況,而華光社區的居民因為是非正規聚落,所以不應享有居住權,徹底違背公約之精神,以及否認一般性意見的解釋。
雖然最高法案這次的判決文,僅涉及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與執行死刑,但其所揭示之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效力的意義,應獲得民、刑事各級承審法院、行政法院的肯定與重視,並應在審理各案件時,實質審酌國際公約的人權保障之規範。再者,當前許多行政部門往往以某些涉及人權議題的法案尚未修法通過,而藉故不願,如勞委會一再表示,由於家事勞工保障法草案尚未通過,故家事勞工無法受到基本工資的保障。但如此態度,突顯公部門選擇性地「依法行政」,兩公約與兩公約施行法已經具有國內法律的效力,勞委會即使不待法案通過,仍然可以依據兩公約的人權保障依法行政,透過行政措施之頒布,馬上讓家事勞工享有基本工資之保障。
最後,台灣人權促進會、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國家之政策,其基本的態度不應只是單純的應報與懲罰。所有的政府作為,應該被賦予道德意義,評價其是否引領社會走向更公義的社會秩序。在此案件中,政府引用國際人權公約和其解釋作為裁量的參考,非常值得肯定,但其價值不只是國際潮流。此案中,能夠揭示公義的原因更在於,這個判決表示政府以及社會都應該承認,每個人對其行為都有超出其能力而無可負責的成分,我們也呼籲政府要更進一步將「心理或智能障礙者不得被判處死刑和/或執行死刑。」明文入法。政府正應於此,導引社會共同負責的機制,並確保每個人在這樣的社會裡受到同樣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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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最高法院陳昆明判決文,所揭示之國際人權國內效力
請問一下該判決的字號為何? 我需要找到原判決來看 如果能幫忙提供的話謝謝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