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署將推《揭弊者保護法》
民間籲納入保護私部門勞工揭弊

2013/11/12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出席「公司內部告發及吹哨者保護」研討會的的與會者皆認為需要制定吹哨者保護法。(攝影:徐沛然)

11月8日,台灣勞工陣線、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與立委吳宜臻國會辦公室共同主辦了「公司內部告發及吹哨者保護──勞工的觀點研討會」,與會法律學者一致同意,台灣需要制訂吹哨者保護法,保護並鼓勵私人企業員工為社會公益出面檢舉黑心企業。廉政署官員表示,已經開始著手研議法案,將持續聽取各方意見,逐步推動立法。

立委吳宜臻表示,公部門內關於圖利罪、瀆職罪等,常常是系統性犯罪,需要透過內部人員的舉證,才有辦法揭發。對於組織內部揭密者的保護條款,有的國家散見於各個法律中、有的則是訂立專法。她表示,勞工不同於公務員,勞資雙方的力量不對等,如果拿著內部資料去檢舉老闆,事後被發現了,該怎麼保障勞工的權益?她期待除了政府部門的公務員外,也希望能來談談私部門的勞工保護。

廉政署肅貪組副組長王玨表示,目前針對公部門的員工,廉政署已經擬定《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將以「人身安全」、「工作權益」、「保密義務」等三大方向來保障公部門揭弊者的權益。如有人違反以上三項原則,可責以刑事或行政責任。王玨指出,揭弊者本身如涉及法律責任,可視情況減免其刑責。對於私部門勞工的保障,王玨坦承廉政署並不熟悉一般勞工事務,未來還需多請教其它政府單位與學者專家。

對於該如何保護企業內部的揭密者?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理事長鄭雅文表示,勞工通常很清楚資方的違法行為,但往往都是等到勞資關係破裂,或是發生職災之後才會出面。她指出,雖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74條中,都有類似規定,但僅限於雇主違反安全衛生或者勞工法令時的揭弊,缺乏全面性保障。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林良榮認為,公部門有終身就業的保障,且不檢舉可能會被認定為共犯;相較之下私部門的勞工揭發雇主之後,將面對巨大的不利條件。他強調,如果保障勞工回復原職,也要包括保障工作內容等所有勞動條件;如果勞工選擇離職,也應該視之為非自願離職,發給資遣費。

衛生福利部企畫及科技管理組副組長劉淑芬說,「企業內幕往往是員工最清楚,像這次油品混充事件,也是因為員工檢舉才爆發」;她表示,今年(2013)5月份修正的《食品衛生管理法》第50條,新增對檢舉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也可以減免刑責,僅限於食品安全的範疇。劉淑芬認為,如果能在《勞基法》中新增類似規定,就可以適用於全體勞工。

林子文揭弊遭解雇事件

新海瓦斯工會於2007年4月2日召開記者會,揭發瓦斯業違反用戶利益,於民國95年度(2006)超收每戶8千4百元管線補助費。消息見報之後,主管單位提出了糾正,各瓦斯公司也取消收取這筆費用。

新海瓦斯公司隨後以違反工作規則「張貼、散發煽動性文字、圖畫足資破壞勞資情感者」為由,解雇資深工會幹部林子文。工會不服而提出「非法解雇」訴訟,歷經纏訟。2009年3月,高等法院二審法官以林子文「違反忠誠義務,情節重大」最終判決解雇成立。

工會幹部林子文遭解雇事件,為近年來勞工以公共利益理由揭弊,遭到資方報復的重要案例。顯示國內一方面欠缺「公益揭弊者保護制度」,另一方面司法體系立場仍舊傾向保障資方。且,林子文尚有工會支持,一般沒有組織支援的孤立勞工,如欲保住工作,更不可能主動揭露資方的不法。

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員黃維琛表示,如果檢舉前端的保密做好,後端的保障就比較容易。 他從執行勞動檢查的經驗指出,當檢舉的勞工曝光時,往往很難繼續待在原公司。而如果勞檢員執行時能更細心些,盡量調閱整體的資料而非個案的資料,就可以減少勞工曝光的機率。他表示,雖然部分勞工可以主張《勞基法》第14條,以雇主簽訂虛偽勞動契約或是危害勞工健康為理由,主動終止契約,並視為非自願離職,但該條文並未包括因公益理由揭弊者。然而,黃維琛認為,《勞基法》仍以規定勞動條件為主要內容,並不適合加入揭弊者保護條款,建議另立專法。

關於另立專法部分,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副教授楊戊龍認為,公益揭弊者保護的定義是「適當的人員將公益資訊,向適當的組織,為適當的揭發,則受到保護」。關於何為適用的人員、怎樣的內容符合公益、以及什麼組織為適當、揭發時需要達到的證據效力、給予怎樣的保護等等問題,這些都還需要透過法律明確規定。然而,楊戊龍指出,揭弊者必定會遭到組織報復,立法雖有必要,但不足以完整保障,還需要整體社會文化支持揭弊行為。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以目前食品安全引發的風波來看,應該是民氣可用。他呼籲政府應立即檢討散落在國內各法規的保護措施落實情形,而廉政署要把私部門的揭弊保護納入立法。王玨表示,目前對公部門的《揭弊者保護法》草案已經送到法務部,而對於私部門勞工的《公益通報者保護法》正在委託學者專家研擬中,未來將持續推動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