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前婦女新知工作人員王蘋、倪家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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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12/11
資料來源: 

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函

受文者: 王蘋女士、倪家珍女士

副本收受者: 財務長薄慶容女士、會計吳麗娜女士

主旨:

一、請台端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五上午十時辦理交接手續,將交接事務、項目及交接工作列出完整清冊移交給第六屆董事長顧燕翎及副董事長王如玄。

二、台端等薪水均支付至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至於台端等之休假應查明核實,未能休完部分以薪水給付之,並均於交接完竣之日付清。

三、台端等之離職金均依本基金會工作規則之規定發放,並另發放八十六年度年終考績獎金。該獎金以一點二個月薪資為標準,惟依八十六年任職月數比例支付之。

四、台端等如有繼續毀損本基金會名譽之行為,本基金會將保留追訴權。

說明:

一、台端等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致婦女新知第五屆董監事函」中所提及之離職處理要求,董監事會接函後一直在進行溝通,尋求雙方滿意之解決途徑。詎料十二月四日,台端等、隋炳珍及董事丁乃非竟在未知會董監事會之情況下,擅自召開記者會。會中所發表之言論充滿片面偏頗之詞,其後傳給全國各婦女團體之連署函及一連串之新聞稿在各報章媒體網路所發表之不實言論,已對新知造成嚴重傷害,新知鄭重在此提出嚴重抗議,並保留追訴權。

二、台端等於上開函中所提「財團法人婦女新知基金會工作規則」第十條「全職人員離職辦法」第三款,工作人員須有「重大違法」事由,方得解聘,而董監事會的決議並未提出台端等在工作上有任何重大違法事由不得違法解雇云云,惟查:本基金會係因董監事與台端等長期溝通不良,無法繼續合作,始依一般民法規定,終止僱傭關係,本即未適用重大違法之理由解聘,但因尊重台端等之學識、能力及為婦運獻身之心志與熱誠,故邀請出任本基金會之董事、委員。

三、台端等於該函中提及要求比照勞基法退休給付給予資遣費乙節,歉難同意。因本基金會並非勞基法適用之範圍,僅能按一般僱傭契約,對本基金會言,即工作規則辦理。況本基金會非營利事業,所有資金均來自社會大眾之捐助,無法額外給付。再者,台端等均曾任本基金會秘書長,本基金會過去全職人員之離職,從未比照勞基法,亦未曾有秘書長向董監事會為全職人員之工作權著想,向董監事會提出之事實,台端要求比照辦理,於情於理,均有未宜。

四、台端等八十六年十二月五日「致第六屆全體董監事函」提及第五屆董監事於十二月四日公開發表聲明,程序不合乙節,顯有誤會!蓋十二月四日第五、六屆董監事尚未交接,自仍應由第五屆董監事發表聲明。第六屆董監事於十二月五日召開第一次董監事聯席會議,會中對第五屆董監事會之上述決議及聲明,表示瞭解與尊重,另決議新任董事長與舊董事長暨新任董事長與舊秘書長及辦公室主任之交接於十二月十二日辦理。

五、本基金會業於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以書面正式通知台端等於八十年十二月十五日正式終止僱傭契約,並經台端等收受,自通知日起至終止日止止薪資照常發給。台端等之離職金依工作規則規定發放;年終獎金依去年例以一點二個月薪資為基準,並按八十六年任職月數比例發放。

至於八十六年休假應休未休完部分,因本基金會工作規則無加班費之規定,故按薪資比例計算給付之。逾時工作之輪休,雖工作規則無亦得領取加班廢之規定,台端等應輪休未輪休部分,仍按現在薪資比例計之。

六、台端等自即日起不得再有任何傷害本基金會或誹謗本基金會之行為,且應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辦理一切交接手續,薪水、離職金及年終獎金均於辦理交接完竣之日付清。

第五屆董事長尤美女 第六屆董事長顧燕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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