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性平法 在校園學會尊重

2013/10/17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經過1年多的研議,教育部修訂的《性別平等教育法》草案,目前進入舉行公聽會的階段。這次修法主要方向,包括提出校園性別事件的簡易處理程序、擴大校園性別事件的範圍、以及提高部分規定的法律位階。

教育部去年6月邀請專家學者,籌組性平法修法小組,再次進行《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法作業。歷經15次會議,在今年8、9月完成,10月舉辦3場公聽會結束、將民間意見彙整以後,預定12月再次召開修法小組會議,預計明年6月完成內部作業再送交行政院。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科長柯今尉表示,這次修正草案最大的調整是新增第27條規定,即「簡易程序」的提出,使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模式更加多元。柯今尉表示,校園性別事件當中,情況單純、輕微者,或者行為人是國小學生,可改採更具彈性的處理方式。

提簡易程序 加強輔導

柯今尉表示,雖然國小高年級學生有學習身體自主,但偶有打鬧、拍屁股或生殖器的情況。按現行規定,教師發現以後,先通報,然後約談家長、進行調查,再交由各校性平會處理。

但柯今尉指出,對小學生而言,調查未必最重要,重點應該是教育輔導,教導學童不可隨意觸摸他人。身處教育現場的學校單位反應,希望有調解、溝通、道歉等處理模式,無需走入調查程序。而新增的第27條,就明列6種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樣態。

不過,民間團體卻對此提出疑慮。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祕書長林以加表示,適用簡易程序的第4項事件類型是「當事人雙方說法一致之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但說法一致可能是事先脅迫的結果;而第6項的「其他」,則有法律漏洞之虞。

另外,林以加表示,草案第4章是「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調查、處理及救濟」,占整部法規將近一半的篇幅,是否有可能會削弱前3章關於教育基礎工程的規定?她認為值得進一步討論。

3規定提高位階

新草案第2個主要修法內容是新增15、16、40條規定。這幾條新規定原先寫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因為特別重要,所以提高法律位階,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5條是性與性別的互動,教師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的關係,若發現有違反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第16條是教職員工生應尊重彼此的性及身體自主。第40條是有關校園性別事件的處理程序、主管機關對學校的監督及考核。

擴大性別事件範圍

這份草案的第3項主要變革,是在第3條第4款擴大性別事件的範圍,在原先的「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外,另增「性別歧視」及「不當性(別)互動」,並將這5種事件統稱為「校園性別事件」。

「多元性別」用語入法

另外,草案另一個引人關注的焦點是「多元性別」成為草案的用語,藉此統稱各種生理性別、性徵、性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及性別變更的差異情況。而日前在台北舉辦的公聽會上,「多元性別」的使用成為爭議焦點。

公聽會現場有家長反應,性別只分男女,何來多元之說?他們進一步質疑,這似否意味著要談論同性戀、跨性別等問題?柯今尉表示,「多元性別」是教育現場的既定事實,字面改採這一用語,為得是表達尊重,讓學生在學校有認同自己的機會與環境。

林以加指出,現場甚至有家長表示,自己不會歧視有胃病的人,但會請他去看醫生。她認為,這是對多元性別的傷害,因為在這個邏輯背後,其實就是將同性戀、跨性別當作是需要就醫的疾病。

出席公聽會的同志父母愛心協會召集人郭媽媽則認為,就像世界上存在各種宗教、族群一樣,多元性別是事實,而正規教育就是學習這一多元性別事實的重要管道。她表示,提早學習、提早接受,不必等到日後才在痛苦地改變想法,這對家長或小孩都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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