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寧陜縣廣貨街鎮民政幹部諶太林為迎接上級衛生檢查,將鎮上一名流浪人員用車拉到相鄰的柞水縣荒郊野外遺棄。在海拔1400多米高的秦嶺山上,該乞丐最終死亡。柞水縣知情人稱,鄰縣夜間常來扔乞丐,對付這些只有一個辦法,就是再將他們“扔回去”或者“扔”到其他臨縣。(據《華商報》)
為了本地市容政績和衛生形象,鄰縣間竟然把乞丐當作垃圾一樣,扔來扔去互相推扔,以至有乞丐在遺棄中病死,這讓人觸目驚心。聯想到一些地方間為了政績爭相招商引資,又是承諾子女考試加分又是給予VIP門診待遇,在比拼媚商媚富上花樣百齣,在對政績形象的盲目追逐中,在厭棄、驅逐乞丐上也同樣是絞盡腦汁———其實,媚富與驅窮常常是聯繫在一起的。
“扔乞丐”的起因源於迎接上級衛生檢查。“迎接衛生檢查”,有過多少怪象因汝之名而發生。有地方滿大街驅逐小商小販,有地方關閉便民的公共廁所,有地方在破民房邊砌上遮羞的觀賞墻,有地方砸掉乞討者的飯碗。總之,為了達到上級規定的衛生標準可以不擇手段,“往鄰縣扔乞丐”就是這種不擇手段走向極端:只要能保證街上乾乾淨淨沒有臟亂的景象,不管什麼手段都可以採取。
可怕的是,這很多時候並非個別和極端,從而凸現某些制度性的漏洞。從衛生檢查到政績考核,一些制度在給官員設定某種政績要求時,缺乏合法性和正當性的手段要求,缺乏對官員非法手段的制度性預防,缺乏對可能受傷害群體的保護,只要結果和成績不問過程和手段,只看形象上的政績而不管付出多少成本 ———這種制度邏輯自然縱容一些官員在實現目標上不擇手段,以至於敢為了衛生形象把生病的乞丐扔到鄰縣。
在形式主義頗有市場的當下,當設定某個衛生標準時,應該能充分考慮到有些部門和官員為了達標可能濫用手中的權力侵犯公民權利,應該預期到各種形式主義的花招,設計制度時就應該預防這些情況,把合法性和正當性的手段要求納入制度規範,對可能受害的群體以先在的保護,要求達到目標的手段必須合法和正當。可看到很多衛生檢查、衛生評比之類的制度,都僅有“必須達到什麼標準”、“必須實現什麼目標”的規定,而無對行政手段的約束和對可能受害群體的保障,只要一個結果而不問過程和手段,就會有不擇手段的“互扔乞丐”現象出現。
如果僅有目標考核規定而缺乏合法性要求,缺乏一種限制公權力、讓官員在法律框架內實現目標的制度設計,很容易導致一些官員“為達到目標可不擇手段”———為了GDP可引進污染項目,為了政績和面子,乞丐成了“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