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12/9)衛生福利部召開「性別變更登記認定要件研商會議」。我國現行變更性別之醫療認定要件,包括兩位精神科醫師認定,及必須接受器官摘除手術,方可變更法定性別。然此制度忽略了當事人對身體的自主權、經濟能力弱勢無力負擔手術者、特殊生理狀況無法承擔手術風險或後遺症者,更令欲變更法定性別者徒然喪失生育能力。此外,性別認同不是疾病,亦不應以精神科醫師的認定作為要件之一。因外顯之性別氣質、內在性別認同與身分證法定性別不同,使得許多跨性別者,在其求學、求職、日常生活中,遭遇許多困難與歧視,使得跨性別者的處境更加雪上加霜。現在已經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可以在不需醫療認定的情況下變更法定性別。
許多性別團體,近來不斷就此議題向政府有關機關訴求:廢除欲變更法定性別者之精神科醫師認定及強制摘除器官手術相關規定。皆認為這僅涉及行政命令的變更,應可儘速修改,以維護跨性別者及陰陽人之性別認同的權利。變更法定性別的要件只有一個:當事人的「性別認同」。
雖法定性別變更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然過往涉及變更法定性別之相關政策,內政部皆以法定性別變更涉及生理性別的認定為由,將法定性別變更之認定要件推給衛福部(過去的衛生署)研擬。因此今日衛福部召集有關醫事主管機關、專家、議題團體代表,就此進行會商。
經與會者充分討論後,主持會議的衛福部心理健康及口腔保健司陳快樂司長裁示決議:「性別變更登記不需醫療認定要件,相關配套措施由內政部邀請有關部門、民間團體、專家學者再做討論。」此外,「決議將會呈給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應監督內政部後續召開會議的期程、效率等。」換言之,變更法定性別要件應與醫療認定脫鉤,未來相關政策回歸主管機關內政部負責。雖然未立即取消變更法定性別登記的強制器官摘除手術和精神評估規定,但已是性別人權史上的一大步。
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創辦人吳芷儀表示:「很感謝心口司陳快樂司長做出如此開明、重視性別人權、符合兩公約精神的決議。」「未來民間相關團體將持續就此議題與內政部等有關單位,共同就『法定性別變更登記』研擬相關配套、督促其進度與施行。」
新聞聯絡人 吳芷儀 賈伯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