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形象的兩個不同知識產權擁有者:大黃鴨侵權了?

2013/07/21

導讀:近日,「大黃鴨」事件不斷引起熱議,關於「大黃鴨」版權問題,大黃鴨究竟是藝術品還是現成品,著名藝術家幸鑫發表了自己的觀點。

「以藝術的名義」侵佔他人知識產權,還是暗中與商業合謀同一個形象,兩個不同的知識產權擁有者?這合法?

那全世界的「山寨」行為是否都能獲得類似的合法外衣?這不合法?

那宣稱擁有正版版權的某荷蘭藝術家是在以藝術的名義騙人?

藝術品與現成品?

2013年07月12日 01:17,我在博客裡發表了「『現成品』被藝術家簽名成為『藝術品』再被衍生開發成為『現成品』──《Rubber Duck》的版權屬於誰?」。許多朋友看了文章後都不同程度的提出了與我觀點相同的疑問!《大黃鴨》涉嫌侵權了?

近日,我與曹韌(商業策劃師)、曹陽(影視編導)、唐維(媒體人)對此前我們收集到的國內外相關資料做了進一步系統分析與討論,隨後在與幾位律師朋友溝通後我們得出了這樣的初步結論:對於「玩具橡皮鴨」來講,同一個形象,似乎不可以同時被不同的人(或機構)所分別擁有。

而通過馬塞爾‧杜尚(Marcel Duchamp)的作品「小便池」(《泉》)案例所確立的法學界定來看:現成品,經過藝術家的藝術加工變為藝術作品後,藝術作品的版權歸藝術家所有!

以杜尚作品《泉》推論得來的《Rubber Duck》(大黃鴨)創作邏輯

以此,我做出如下論斷:

藝術家可以通過藝術手法,借用具備獨立知識產權的現成物品的形象(不改變其形象外觀)創作出新的,屬於自己知識產權的藝術作品。但僅此而已!卻決不能利用其具備獨立知識產權的現成物品的形象自主開發同類或是新的商品。也就是說:

「現成品→(藝術家進行藝術加工)→藝術品」的邏輯是成立的; 「藝術品→(藝術品的衍生品開發)→衍生商品」也是成立的。

但通過《Rubber Duck》(《橡皮鴨》或稱《大黃鴨》)的事件我確信: 「現成品A→(藝術家進行藝術加工)→藝術品→(藝術品的衍生品開發)→現成品B」是不成立的。

因為「現成品B」侵犯了「現成品A」的知識產權!倘若假設從「現成品A」到「現成品B」的這個公式成立,那全世界的「山寨」行為似乎都可以冠以藝術的名義獲得合法外衣!

《Rubber Duck》(大黃鴨)是否真的具備能被稱為「藝術作品」的特性暫不在本文作深入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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