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堂歷史建築身分已確認 不符<文資法>啟動暫定古蹟程序

2013/12/24

有關普安堂希望文化部啟動「暫定古蹟」審查程序,並以此要求新北地方法院執行處暫緩刻正進行之普安堂新堂拆除行動一事,文化部表示,新北市政府已於101年3月30日及102年3月8日分別召開過兩次「普安堂」文化資產價值審議,針對新堂部份決議「不指定古蹟」,因此並不符行使第17條所規定的暫定古蹟審查程序要件,文化部依法無法受理申請。

文化部指出,所謂「暫定古蹟」係指依文資法第17條規定「進入古蹟指定之審查程序者,為暫定古蹟」。事實上,「普安堂」業經新北市政府兩次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審議,確認其新堂「不指定古蹟」。具文資價值之部分建造物,則已認定為「歷史建築」。文化部已於12月19日函請新北市政府儘速依法完成登錄,此部分地方法院亦已表示將延展強制執行。故全案已完成文資身分之確認,不符文資法第17條第2項所敘之「緊急情況」。

普安堂的文化資產價值已有定論,至於普安堂及慈祐宮兩造之土地產權爭議,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之前歷經15次協調,可惜爭議雙方未有共識,終致破局並對簿公堂,現地方法院既已三審定讞,文化部尊重司法判決,並呼籲勿將產權爭議與文資混為一談。

文化部再次呼籲各單位依法推動相關工作,相關團體則應摒除私見,理性面對,才能真正落實文化資產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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