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王顥中
24日耶誕節前夕,關廠工人前往新北地方法院「報怨音」,要求將勞委會對工人追債的民事訴訟移轉至行政法院。關廠工人主張,當年「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是按《就業服務法》第24條給付的「津貼」,屬公法關係,而非勞委會現在宣稱、屬私法關係的消費借貸契約,呼籲法官應顧及案件事實,還工人公道。
勞委會對關廠工人追債的3百多件訴訟,分佈在新北、桃園、苗栗與台中的地方法院與簡易庭。今年(2013)4月訴訟再啟後,關廠工人在個別案件聲請移轉行政法院。關廠工人主張,當年勞委會與工人簽定的貸款契約,是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此要點是公法行政規則,而該要點又是依《就服法》第24條「主管機關對該條所列的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訂定,因此是「津貼」,而非勞委會主張的消費借貸契約。今年8月,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做出裁定移轉制行政法院的首例,其裁定書也認為「此項行政行為具國家補償之公益目的」、「應屬公法關係」(相關報導)。至11月止,桃園、苗栗、台中地區的法院,裁定移轉案件共計159件,佔申請總數70%,不過,新北地區的46件,至今已有27件聲請移轉遭駁、19件尚待裁定,至今仍未出現聲請成功的案例。
法官裁定移轉行政法院後,可能會有兩種判決結果:(一)法官認同關廠工人的主張,該貸款實質為本於《就服法》第24條的津貼,而非私人消費借貸契約,因此勞委會與工人間並不存在債務關係;(二)法官認為該貸款是國家為解決關廠工人退休金、資遣費問題,因此雖為借貸,但屬公法關係,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於契約是於1997年簽訂,因此已經超過5年時效。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研究員吳永毅認為,案子進入行政法院後,無論裁決結果為何,對於關廠工人來說,基本上不用還錢的機率是「99%」。
關廠工人認為,目前隸屬各地區法院的個別訴訟案,皆可回歸至16年前「資方積欠、勞委會瀆職」的案件事實,法官也應看見案件的整體事實,謹慎審理。關廠工人認為,相較桃、苗、中三個地區法院的法官願意考量16年前的事實情況,目前移轉數掛零的新北地區法院卻是「草率審理」,例如板橋簡易庭,就有法官僅就契約形式做出判決,而未追究實質的法律關係。
去年聖誕夜,關廠工人在台北101前「報佳音」,呼籲勞委會刪除對工人提告的預算(相關報導),而勞委會不放棄對工人追債,訴訟再起,今年關廠工人改由前往移轉聲請成功數掛零的板橋簡易庭與新北地方法院,途經新北市府廣場「報怨音」。關廠工人指出,目前隸屬各地方法院的訴訟案,牽涉到的都是16年前「資方積欠、勞委會瀆職」的案件事實,他們呼籲,新北地方法院應顧及案件整體事實,謹慎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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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官司未了 聖誕夜難平安 關廠工人赴法院報「怨」音
把這篇網摘推薦到台灣好生活報的公民行動單元了: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131225/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