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委員會議於102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指定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 自103年8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未分類其它社會服務業中之大廈管理委員會,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自103年7月1日適用;未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或報備者自104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委會表示,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針對目前尚未適用勞動基準法各業及工作者進行擴大適用之檢討,102年爲檢討私立各級學校編制外之工作者(不包括僅從事教學工作之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之可行性,經多次邀集教育部及相關單位代表研商,終獲致該等人員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共識,並參酌教育部建議指定自10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受益勞工人數估約6萬3千餘人。
另該會表示,常接獲受僱於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勞工陳情勞動條件差、僱用關係不穩定,希望爭取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經多次邀集內政部、學者專家及各相關單位代表開會研商,檢討結果為使該等勞工勞動條件獲得基本保障,爰公告其適用勞動基準法。另考量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並報備者,其組織管理與運作上較為制度化,因應勞動基準法適用較無困難,而未依該條例成立或報備者,需較多時間宣導與緩衝,爰採分階段方式分別自103年7月1日及104年1月1日適用勞動基準法。又本次適用對象範圍亦包括公寓、住宅、社區及其他與大廈管理委員會性質相當之管理組織,受益人數約估6千人。
本次指定適用對象之檢討工作業已完成,將於近期公告納入適用。民眾如有勞動基準法相關疑義,可就近洽詢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電詢本會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或利用本會網站(http://www.cla.gov.tw)查詢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