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大埔區段徵收行政訴訟案
內政部將俟收到判決書後再 作後續處理

2014/01/03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於今 天(103.01.03)宣判,針對彭秀春、柯成福2戶之土地,以及朱樹、黃福記2戶之土地及建物, 其原區段徵收處分予以撤銷,其餘原告之訴則予駁回。有關行政法院之判決,本部予以尊重,惟本部將俟收到判決書後,進一步瞭解判決理由意旨,妥為研析,審慎研議後續相關事宜。

本件行政訴訟案前經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惟最高行政法 院101年判字953號判決,認為本案因尚有部分事實未明,無從據以判決,爰將台中高等法院判決廢棄,發回原行政法院重為審理後另為判決。檢視退回高等法院重審之理由主要係認為,應予查明本區段徵收案件於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審查時,是否已考量本徵收案之公益性、必要性及是否符合比例原則。經查本案歷 經92年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93年至101年10次苗栗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2次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2次本部土地徵收委 員會審議通過,採地利共享、公平分配的區段徵收方式開發,過程嚴謹且完全依法行事。本案法官就此有不同看法,本部予以尊重。

本次判決僅就4戶(9人)部分徵收處予以撤銷,其餘19人則予駁回,其引據理由之意旨為何本部俟取得判決書後,將請需地機 關苗栗縣政府就判決理由提出說明,再行審慎研議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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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公理正義,不容狗官再破害。

法院認為,因其餘原告已領取拆遷補償卻又提告有違誠信,故予駁回。然法院也同時認定苗栗縣政府不法徵收,而對張藥房等四戶作出撤銷徵收的判決。因此,其餘不服被強徵及拆遷的住戶,雖然無法要求撤銷徵收,但應仍可提告苗栗縣政府挾政府公信以詐欺手段騙取私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