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年金╱怕繳低領高 計退休前十年平均薪資

2014/01/15

2014/01/15 【╱記者許雅筑╱台北報導】 爭議已久的「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立法院昨天終於完成三讀,未來私校教師可比照公務人員領取公保退休年金,「年金孤兒」終於有年金可領,修正法條也設了回溯條款,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已領取一次養老給付者,可繳回養老給付後,改領年金。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表示,修法分兩階段施行,第一階段僅適用私立學校教職員,至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國營事業員工等公務人員,必須等到其他相關適用的退撫法律及本法其餘條文修正通過後,才能適用。

上述養老年金給付回溯條款,適用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本法施行前,投保滿十五年、符合退休資格者,若施行前已領取一次給付者,可在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繳回款項並改領退休年金。

此外,公保法修正中除了增列兩個月生育給付外,也將保險費率修正為薪資的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至於養老及死亡給付計算基準,由原本當月投保薪資大幅拉長為依照前十年平均薪資為計算基準,避免繳低保費卻領高給付的情形。

公保一次養老給付為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上限改為四十二個月,但領有優惠存款「十八趴」者仍以卅六個月為限。

而年金部分,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可領取給付介於百分之零點七五至百分之一點三,最高年資僅採計至卅五年。另設置天花板條款,領年金者,其每個月領取給付加上退休俸後,不得超過最高薪資兩倍之一定比率(依保險年資而定)。

此外,立法院昨也通過附帶決議,申請養老年金者不得領取其他社會保險給付或社福津貼,否則須返還該筆款項,才能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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