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主編:陳韋綸
家樂福變形工時是否經勞資會議通過的事情,疑點重重。在家樂福公司推翻先前2008年4月25日樹林店勞資會議通過變形工時,改採2003年勞資會議通過全公司適用變形工時的說法之後(相關報導),勞委會於1月21日發文,希望家樂福總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市政府釐清當年是否有勞資會議同意的事實。勞政單位對於主張曾有勞資會議同意變形工時的資方,需負舉證責任,但是對資方送來的資料,卻又沒有辦法查證。另一方面,資方有沒有召開勞資會議?會議裡有沒有討論變形工時?這些全都是紙上作業。又,普遍存在服務業的「四週變形工時」到底是什麼?在此,以家樂福為個案,做一些探討。
什麼是「四週變形工時」?
1996年,《勞基法》一體適用到所有的受雇者,不過同時也增訂了「第30條之1(四週變形工時)」、「84條之1(責任制)」、與「84條之2(《勞基法》實施前年資須協商,相關報導)三大對勞工來說,極具殺傷力的條款。資方將勞工四週之內、合計168小時的「正常工作時間」重新分配,每天最多可以增加2個小時、卻不算加班費的工時,並在4週間,把這些工時補休回來,稱之為「四週變形工時」(參考右圖文框)。
要適用四週變形工時,必須是《勞基法》第30條之1所指定的行業,2002年12月修法,又加上「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的條款。不過即便這兩個條件都完成之後,四週變形的運用,仍然有其限制。勞委會勞動條件處專門委員黃維琛解釋,要實施四週變形,「必需預先排定班表,跟勞工說明,在接下來的四週裡面,工作時間是怎麼做安排,你今天多這兩個小時,是從四週裡面哪兩個小時調過來,一定要很清楚」,不能夠以公司有「變形工時」為由任意作調動。
「譬如,忽然跟勞工說今天比較忙,你晚兩個鐘頭下班,明天可以早兩個鐘頭下班,這樣勞工是可以拒絕的」,家樂福一天工時7個小時,「如果雙方約定好,一個禮拜7乘6是42工時,那每天的『正常工時』就是7小時,第8個小時開始,就要算加班費(家樂福的工時狀態,請參閱「這一篇報導」)」,原本說好一天7個鐘頭的工作,沒有事先排好的班表,除非勞工同意,不然臨時要求一天增加兩個小時,要付加班費,隔天減少兩個小時,則屬於「資方不提供勞務」,勞工還是可以主張要算工資。至於超過每天可以調動的兩個小時(如家樂福工作的第10小時起),或者每四週超過168小時的部份,仍然要付加班費。
家樂福的制度
那麼家樂福是不是有按照這個規定來做呢?就如同「會議記錄消失事件(相關報導)」一樣,工會與資方的說法,又產生了相互矛盾的現象。家樂福樹林廠工會理事長陳明德表示,資方目前完全沒有遵守變形工時的相關規定──事前沒有提出班表、沒有說明工時調動的情形,在工作的第8、9,甚至第10小時,也都沒有付加班費。陳明德說,去年(2013)5月,新北市及彰化縣勞工局分別對家樂福的賣場開罰,就是因為他們違背變形工時的這些規定。
家樂福方面則表示:目前公司針對變形工時排班,都有事先安排、公告,公告就張貼在賣場工作人員休息區的牆上;不僅如此,在工作的第8、9小時,也都有給付加班費。既然符合變形工時的規定,那第8、9小時為什麼還要付加班費?家樂福表示,加班費是優於《勞基法》規定的,至於去年兩地勞工局的開罰,是針對「假日工資」的問題,並非針對變形工時,而假日工資的部分,在被處罰後,也已變更相關工作規則來符合法律的規定。至於變形工時,因為沒有違法,所以沒有變更過工作規則。
這兩種相互矛盾的說法,其實不難檢驗。去年5月,新北市勞工局在開罰後,曾經發出新聞稿,指出家樂福的確是在變形工時的問題上遭到裁罰,不過是針對「未對超過變更後工時部分計給加班費」,也就是第10個小時之後。那,關鍵的第8、9小時呢?
根據公司在2011年寄發給員工的工作守則說明(見右圖),如果依家樂福所說,「去年沒有違法,所以變形工時部分的工作規則沒有作改變」,這一張2011年的工作規則,現在也就應該適用。這封信中說,「每日正常工作不得超過10小時」、「每日達10小時以上為加班、每日加班不得超過2小時」,顯然,第一,由於未事先排班,因此不符合黃維琛所解釋的變形工時規定,第二,第8、9、10三個小時,就如陳明德所說的沒有加計加班費,而並非家樂福公司所說的情形。
勞、資、官的拔河
現在,再看這一份由家樂福公司所提供的「變形工時」班表:
這是一個兩週28天的班表,在這裏面,這個員工有7天的休假(紅圈部分),其餘21天的出勤日,每天工作7個小時(以2013/12/26這天為例,工作時間為08:00~10:00、10:30~12:00 、14:00~17:30,共計7小時),總計147小時。這說明什麼?也就是說,這個班表跟「四週變形工時」完全無關,不能當作家樂福使用變形工時有「預先排班」的證據。陳明德說,這一張班表的確是張貼在樹林店員工休息區的牆上,但「是應付勞檢用的」,員工實際出勤,看這張班表根本沒有用,必須要看實際的上班、打卡的情形。
家樂福對於是不是依照變形工時的規定,「事前」安排班表,目前是沒有被證明的。在這一點上,問題是在「能否適用變形工時」,也就是第8、9小時是否就應該發加班費,而不是新北市勞工局所說的「超過變更後工時部分計給加班費(第10、11、12小時)」的問題上,那跳太快了;而就如在勞資會議紀錄反覆的說詞(相關報導),到目前為止,家樂福對於工時與加班費的問題,對外界的說明,仍顯得漏洞百出。
集體才能自保
至於《勞基法》第30條之1,實施四週變形工時「有工會需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由勞資會議同意」的條文,假設家樂福如其所宣稱地,在2010年6月1號樹林店工會成立前,已經得到勞資會議的同意,之前勞委會曾就此個案把勞資會議的同意解釋為「永久有效」,如果勞資會議沒有附期限,就不需要再徵得工會同意。不過2011年5月1號,代表全家樂福各分店的企業工會成立,並在2012年7月26號,以召開會員大會的方式,表達不接受四週變形工時的議案。
全面地不接受的變形工時,也就是要回歸「第8個小時開始,就要算加班費」。陳明德說,目前公司的作法,就是到各分店去開勞資會議,並在會議裡去同意變形工時。分店的勞資會議能否推翻代表整個公司企業工會的決定?法定的工會「優先同意權」如何,黃維琛說,勞委會近期將對相關問題再作出解釋。
從樹林店到企業工會,家樂福員工成立工會4年來,成為量販服務業勞工率先爭取權益的先鋒,低薪高剝削的這個行業,尤其在未來量販、超市、超商相互擠壓市場,甚至《服貿協議》開放中資競爭的情形下,勢必面臨嚴重的勞動條件擠壓,相關問題,恐怕需要從業勞工集體行動,才有機會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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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你的工時變形了嗎? 從家樂福工時狀況談起
現今企業都想用少少花費,得到高利潤,當然利潤是越高越好,也因為企業希望得到的高利益,不斷的壓榨勞工。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律,來保護勞工的權益,那勞工只能被不斷的壓榨,法律不應該是用來讓企業鑽漏洞,而是用來保護勞工們的權益才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