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動物保護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2014/01/23

行政院會今(2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第14條之1、第30條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表示,「動物保護法」於97年間增訂第14條之1,係為避免採用不當方式進行動物捕捉,採正面表列不得採行的動物捕捉方式,並明定如有使用需求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惟基於動物保護精神,幾無同意使用第14條之1所列方法捕捉動物的空間,迄今也沒有民眾依該條規定申請的案例。鑑於使用獸鋏致犬貓傷殘的案例廣受各界關注,該會除於100年3月宣示「全面禁止使用獸鋏捕捉動物」政策方向,並研議將管理強度提高至全面禁止,刪除申請許可規定,並提高相關罰則,故擬具修正草案。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 為提高管理強度,刪除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使用所定不當方法捕捉動物之規定,以達全面禁止之目的。(修正條文第14條之1)

二、 為配合全面禁止使用第14 條之1 第1 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修正其罰則之要件。(修正條文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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