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宜樺、王卓鈞,得罪了人民還想跑??
請監委們留下歷史定位,彈劾江宜樺與王卓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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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1

時間:2013.04.01(二) 10:00 地點:監察院

4/1星期二上午十點自各大學的學生、教授,以及義務律師團,共同赴監察院陳情,針對近日服貿爭議以及警察違反比例原則驅離群眾,要求監委必須立刻對江宜樺與王卓鈞調查並且彈劾。

行動發起學生主張,江宜樺率領之部會罔顧各部會提出之評估疑慮,竟草率決定同意此一服貿協議草案之通過,顯已違反釋字第709、第689、第667號等揭櫫之憲法上正當行政程序,亦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其行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依法執行職務之法定義務,並該當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項違法及第2項廢弛職務之行為,依法應受懲戒。

而在行政院驅離行動中,行政機關已經違反以下法令規定:一、警察的行為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關於比例原則的規定。二、在場指揮官方仰寧就該集會的驅散命令不能要求部下約束自己行為,發生以違法手段驅散學生之情事,因此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6條應選擇侵害較小手段的要求。三、許多學生、民眾甚至醫生,頭部遭受警棍毆打成傷,依照警械使用條例第9條,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身為最高指揮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以及警政署長王卓鈞,負有監督義務卻未能阻止本次流血悲劇的發生,下令者與執行者都應負起法律責任,其等顯屬失職且情節重大,故應對其撤職。

監察院作為權力分立制衡之憲政機關,依憲法第90條享有彈劾權,又依監察法第6條監察委員應向監察院提彈劾案因此我們認為,監察委員依法應主動調查並彈劾,並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8條,於公務員有涉及第2條懲戒情事時,其便「有法定義務」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懲會審議!

新聞聯絡人: 賴又豪

主辦單位: 各大學學生串聯自發行動

聲援團體: 司改會義務律師團 台灣民主守護平台 台灣人權促進會

主題: 
活動日期: 
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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