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工會、政治大學學生勞動權益促進會、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世新大學助理與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高教工會交通大學助理與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高教工會成功大學助理與學生勞動權益促進小組、成功大學學生會、清華大學研究生聯合會、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政大研究生學會、醫師勞動條件改革小組、台大勞工社、政大種子社、中正大學牧夫們社、陸生權益促進會 聯合聲明
今日(4/23)下午,教育部將邀集各大專院校校方與勞動部研商〈大專校院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勞動與學習權益保障處理原則〉草案(附件一),企圖用「課程學習、服務學習」之名,架空兼任研究助理、助教與臨時工等學生兼職勞動身份與校方之間的雇傭關係。此法案一旦通過,將為校方雇主大開後門,也將使全台學生兼任勞動者爭取基本權益的鬥爭之路,更加難行!
高教工會、台大工會、政大學生勞權促進會、清大研聯會、高教工會世新∕交大∕成大勞權小組等工會與學生勞權關注團體,以此聯合聲明,向教育部表達嚴正抗議。我們認為,〈原則〉當中有太多不利於學生兼任勞動者身份認定的條文,明顯凌駕《勞基法》對於雇傭關係從屬性的判準,也違反相關勞動法令對於勞工的基本保障,因此我們不願為此違法〈原則〉背書。我們呼籲,教育部應立即撤回〈原則〉草案,正視勞動部對於雇傭關係的認定,立刻協同校方研擬為兼任勞動者投保勞健保、提撥勞退金等相關事宜。
* 〈原則〉草案四大嚴重問題!勞方無法接受!
問題一:以「課程、服務」之名,惡意架空雇傭關係!
此草案通篇有問題,最為重大者,出在第四點:教育部企圖將「兼任研究助理、兼任課堂助理」劃分為兩個範疇,一是「課程學習、服務學習」範疇,而此範疇以外的「非學習關係」者,才屬於雇傭關係。〈原則〉以「學習為主要目的」為由,將課程、服務學習範疇下的兼任助理、助教排除於雇傭關係之外,因此資方將無須提供勞動保障。此舉完全違背勞動法令對於雇傭關係的認定方式!認定雇傭關係的唯一依據,就是勞動現場是否具有從屬性質,因此無論校方或教育部如何更動名目,也無論是否為「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學生兼任計畫助理、課堂助理、臨時工依舊是勞工,仍舊屬於雇傭關係。我們必須強調,「學習、服務」等名稱無法排除作為前提的僱傭關係,而雇傭關係也不會隨著薪資來源的不同,而有不同認定標準。這也意味著,校方從校務基金提撥至各系所的獎助學金,應純然歸屬於獎助性質,不另外規範領取學生應提供勞務;若學生必須提供勞務才能領取獎助學金,則該工作就有明顯之對價關係,應從勞動現場判定其中從屬性質,因而具有雇傭關係!
問題二:教育部定義「課程、服務」所援引的函規,並未否定雇傭關係,教育部錯誤引用!
教育部〈原則〉草案引來定義「課程、服務」範疇的,是「勞委會102年9月2日勞職管字第1020074118號函」(附件二),其旨在於確認僑外陸生之兼任研究助理、教學助理工作,若屬「課程學習」範疇,則「得無需申請工作許可」,並非否定「課程、服務」項目下的兼任助理、助教不是工作!教育部拿勞委會函說嘴,卻擅自擴大、扭曲解釋函規內容,進而掏空僱傭關係,睜眼說瞎話!
問題三:〈原則〉應在肯定雇傭關係前提下,再定義何者「非屬雇傭關係」,而非本末倒置!
綜觀此〈原則〉的邏輯,並非先肯定勞動法令所保障的雇傭關係,而是反過來先定義何者為「學習為主要目的」的「課程學習、服務學習」,進而排除此範疇下兼任計畫助理、課程助理的勞工身份。我們認為此邏輯本末倒置、幾乎荒唐。試問:若兩名兼任課堂助教,於課堂中所提供的勞務完全相同,卻因其中一名修了該課程,即被定義為「學習為主要目的」、屬「課程學習」,因而非屬於雇傭關係,這是合理的嗎?
問題四:教育部與校方資方黑箱作業,〈原則〉的修訂過程刻意排除勞方參與,又企圖分化工會團結!
我們早已於3月18日舉行聯合行動,前往教育部前抗議此違法黑箱〈原則〉,反對教育部不僅想藉機將校內學生兼任工作「去勞動化」,甚至訂定的過程中,僅與作為資方的校方協調,完全沒有學生與工會團體的參與。當日,教育部承諾在3月底答覆,卻遲未有聯繫,甚至推託「將只找學生代表,不會邀請工會,因而無須與工會聯繫」。直到近日,教育部突然通知將於4月23日再次召開針對〈原則〉的修訂會議,邀請團體除了各大專院校校方以及學生會之外,勞方竟僅邀請台大工會、刻意排除長期爭取學生兼任勞動者權益、並有學生兼任助理會員代表之高教工會。此舉,顯然是要分化勞方的團結!其實教育部早已與校方擬定出〈原則〉版本,而研擬過程完全排除勞方參與,又在最後定案階段的會議上邀請台大工會,明顯排除勞方意見,卻意圖勞方入會背書!此外,該會議限定學生與勞工代表僅有「一人參加」,明顯限縮學生與勞工利益方的入會代表數,有違比例原則!
* 勞動權不容許劃分!工會不容許分化!
我們認為,僱傭關係存在與否,必須根據勞動現場的從屬性質,並不是如〈原則〉一般得以透過任意命名、分類,就可改變雇傭關係的實質內容。換句話說,即便〈原則〉容許校方得擅自將勞動者的工作項目編入「學習」範疇,只要真實的勞動現場的從屬性質並未改變,就存有僱傭關係,那麼校方作為雇主,就應依法還給勞動者應得的勞動保障。而此雇傭關係,與〈原則〉所亟欲定義的學習目的、師生關係是可以並存的,亦即,「學習、服務」等名稱無法排除作為前提的雇傭關係。
我們要再次強調,包括研究助理、教學助理、研究計畫臨時工等皆是雇傭勞動者,這跟該名勞動者是否以課程、服務為主要目的毫無關係,既然勞動部早已於台大工會案例上,認定學生兼任勞動者的勞工身份,此認定就不應以個案處理,而必須一以貫之、全盤適用。我們反對教育部與校方資方合謀,企圖以此〈原則〉巧立不同「學習」的名目予以排除,我們更呼籲教育部,應正視勞動權就是基本人權的核心內涵,不應該透過身份別、國籍別等予以劃分!
鑑於以上,我們完全無法認同由作為資方的教育部及校方片面訂定,企圖規避勞雇關係的〈原則〉草案。教育部在行政程序上排除勞方代表、壓低勞方與會比例、又惡意分化勞動者組織之間的團結,我們認為,教育部以粗糙的行政手段,企圖粉飾校園內部勞動議題,在在顯示出這場會議的本質,就是要圖利資方!針對教育部竟能如此傲慢地凌駕勞動部認定、踐踏勞基法對於勞工的基本保障、違反工會參與之民主程序,我們將予以最嚴厲的譴責!同時我們更要呼籲,高教產業內部的學生兼任勞動者們,不分工作名目、不分身份類別、不分國籍,請大家一起站出來,加入工會,爭取自己作為勞工的基本保障!
我們要求:
1. 教育部不應凌駕勞動部對於雇傭關係認定。教育部應該做的,是輔導、協同校方因應雇傭關係的確立,進行行政協調,或研商擴張經費補助、協同校方履行早開支出的人事經費,而不是反過來幫資方開後門。
2. 資訊公開、決策透明、拒絕黑箱作業。教育部在開了數次會議後,才邀請學生代表與工會團體,除了限縮參與者代表人數,也僅邀請台大工會單一工會,排除高教工會。此舉,明顯企圖學生與工會代表為違法〈原則〉背書。我們拒絕成為教育部的橡皮圖章!
3.校方僱主不應轉嫁應支出的人事成本給學生(如裁員減薪、減少工時),或轉嫁至系所、個別教師(如教師自付人事支出)。我們要求教育部應擴大補助校方的人事成本。
4. 勞動部應立刻擴大勞動檢查,並針對現行各大專院校校內學生兼任勞動者的勞動條件狀況進行普查。針對已經違反相關勞動法令之校方(校內兼任助理助教、研究助理助教與臨時工等,校方應立刻納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勞動部應立刻開罰!
5.台、港澳、陸、僑、外籍生,應擁有相同的工作權,不因身分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