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團體:臺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高教工會成大勞權小組、高教工會世新勞權小組、高教工會交大勞權小組 高教工會於去年11月推動「學校欠我勞健保」集體檢舉行動,募集49名學生兼職勞動者,向勞保局與全民健康保險局檢舉校方未依法為自己納保,檢舉對象包括台大、政大、交大、清大、成功、中山、中央、中正、師大、新竹教育大學、彰師大、台藝大、高醫大、輔大、世新、長庚等16所公私立大專院校,共85筆檢舉項目。
半年後,勞保局終於在檢舉案上做出回應。5月7日,勞保局發文成功大學,表示:「足認雙方具有人格與經濟上的從屬性,故兼任助理應具有勞工身分,屬於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所稱學校之員工,應由貴單位為渠等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俾足以保障其學生兼具研究助理之勞工權益」,同時並要求成功大學應在收到公文的10日之內為該名兼任助理投保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參考附件一)
事實上,早在去年4月,勞動部在台大工會一案上已明確表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教學助理」三類成員與校方之間為「僱傭關係」;而我們成大的檢舉人所擔任職務正是科技部計畫下的兼任研究助理,因此,我們不得不對勞動部提出下列質疑:
何以同為具有人格與經濟從屬性的學生「兼任助理」,勞動部去年4月對於僱傭關係的認定,至今無法通盤適用於各大專院校?到底在拖延什麼?高教工會檢舉行動中,一共檢舉了16所大學,何以至今只對成大作出判定,其他檢舉案卻查無下文?又,既然該名檢舉人與成大之間已然確認僱傭關係,為何此判定,僅針對該名檢舉人,並未適用於成大校內所有計畫兼職助理?
對此,高教工會提出以下四點聲明:
1. 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應通盤適用,而非以「個案認定」處理。 既然勞動部早在台大工會一案上,針對「計畫兼任助理」與校方之間的僱傭關係作出明確認定,勞保局應該以此作為判準,一體適用於所有檢舉案中具有經濟、人格從屬性的學生兼任助理,不論其身分是否為「研究計畫兼任助理、臨時工、教學助理」。勞保局以「個案認定」為由,在檢舉將近半年後的今日,方在49名檢舉人中肯認1人的勞工身分,此明顯是透過行政程序,以「個案認定」為手段,百般延宕調查進度,放任違法校方持續侵害勞工權益,有瀆職之嫌。
2. 各大學校方未依法將勞工納保,勞動部、勞保局應立刻對違法校方開罰! 我們要強調,現實中校方違法狀況非常普遍,勞動部應積極主動介入,組成專案小組,對校方是否為學生兼任勞動者納保進行普查,若查有違法狀況,應立刻開罰!
3. 各大學校方切莫持續違法,應即刻為校內兼任助理、助教、臨時工投保勞、健保與提撥勞退金,並且歸還勞工被校方違法行為,而遭虧損的勞保年金與勞退金! 校方過去一直忽視學生兼任勞動者的法定權益,長期以來虧損勞工投保年資,嚴重影響了勞工未來應得的勞保年金、勞退金。根據高教工會初步計算,每一個月校方應為勞工投保、卻沒有投保,將侵害勞工晚年至少一萬元以上的勞保年金,此對勞工晚年影響甚鉅;我們認為,違法資方理應還錢!
4. 為避免校方將兼任助理納保所應支出的人事成本,轉嫁給計畫主持人(老師)身上,科技部應於6月前,儘速公告因應兼任助理比照專任助理納保之臨時補定項目、經費追加流程,並於新年度計畫申請辦法中,推行新制。
高教工會於去年11月中旬,曾赴科技部進行陳情,要求科技部作為各大專院校主要的計畫申請補助機構,須因應兼任助理納保一事,修訂相關人力費請款規範:兼任助理比照專任助理,於提報人力的同時,申報系統即自動帶入相關的人事支出金額(如勞、健保與勞退),此款項將統籌由業務費支出。而在相關辦法(包含系統作業)修訂與實施之前,針對正在進行中的計畫案,科技部應儘速公告臨時補定項目、追加經費。
成大檢舉案對於僱傭關係的肯定,雖是運動的初步成果,但我們呼籲勞動部,莫再以「個案處置」方式拖延僱傭關係認定的一體適用!主管機關更應對違法校方直接開罰、令其將學生勞動者強制納保。我們再次強調,各公私立大學內部的學生兼職助理、臨時工讀、教學助理,就是勞工,校方既是資方,應當即刻依據相關勞動法令,替勞工投保勞、健保,並提撥勞退金!
新聞聯絡人: 吳馨如(高教工會成大勞權小組、成大案檢舉人) 廖家祺(高教工會成大勞權小組) 胡清雅(高教工會執行秘書)
附件一:勞動部勞保局103年5月7日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