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03
近來國內愛滋防治以「治療作為預防」的新全球趨勢為方針,在世衛「朝零邁進:零感染、零歧視、零死亡」的宣導大旗下,一方面擴大篩檢規模,將新通報者全面納入醫療愛滋個案管理師制度輔導、追蹤、列管,另一方面則調降服藥門檻,盡早讓感染者接受抗愛滋病毒藥物治療,以期在有效壓制病毒量的情況下,降低再度給他人傳染的風險。雖然「治療作為預防」強調與愛滋人權並重,然而在本地把「防治」當「犯罪防制」的愛滋列管體制下,愛滋污名不但沒減緩反而更為加重,2012年9月馮姓教師案的判決正體現了此刻醫療治理與道德執法下的愛滋污名新形構。
我先前在馮案案發期間所做的評論已經指出強制篩檢的污名機制,以及檢警辦案時施展的警察國家暴力,在此不贅述[1]。從判決書來看,除原密告者的證詞外,檢方另從馮電腦MSN的約炮通訊紀錄中找到12人出來作證,後來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21條蓄意傳染罪)[3]。值得注意的是,馮老師過去曾接受抗病毒療法治療,病毒量已降至測不到的水準,這13人中則有10人和馮約炮前就已感染,雙方約炮時就已同意進行無套用藥(BBES),其中馮和兩位感染者分別約過兩次,每次BBES都各被判一次罪行。而本案判決最重要之處,在於感染者之間無套肛交首度被當成「交叉感染」「未遂」而處罰。
檢方傳喚專家證人,台北市立醫院昆明院區主任莊苹以愛滋照護個管專家身份證稱,病患可能因交叉感染抗藥性病毒,會導致無藥可醫的嚴重後果,而辯護人傳喚專家證人義大醫院感染科林錫勳醫師,雖證稱馮「病毒量控制在測不到的狀況下的傳染機率趨近於0」,但也同時呼應莊關於交叉感染的論點。事實上,目前國際科學界對「交叉感染」的可能性與臨床意義所知非常有限,更遑論有共識,正因如此,英國著名的愛滋研究機構Sigma Research在一項晚近的研究中即 呼籲愛滋醫療照護體系在進行諮商衛教時,應該據實告知醫學關於交叉感染的未定論,讓感染者可以在充分知情下隨「個人不同的性需求」而做出選擇[5],使之成為落實「安全性行為」的「好」感染者;但是如果感染者不知自重、不帶套自我隔離而被查獲,就由法律來嚴辦。判決書說「尊重」馮師「性自主」,卻責難他未進行告知,又說他明知「只要簡單的全程使用保險套」就可避免交叉感染,卻捨此不為,屢次在網上約玩BBES。在此,個管制度選擇性的衛教知識成了法律歸咎馮的依據。
抗病毒療法確實重構了愛滋病毒本身,舉世公認防治有成的澳洲經驗顯示,澳洲男同志社群因應醫療知識的變革而創發了種種有別於「全程使用保險套」的的有效減低風險策略,這其中就包括感染者之間的無套性交,也包括以測不到病毒量做評估的措施。然而這類減低風險措施的知識和實踐卻一概被本地醫療照護體系所否認,也被民間團體視為有問題。以感染者為主體的「帕斯堤聯盟」在馮案判決後發表了一份頗為含蓄的聲明,一方面以看似非道德評價的方式呼籲用藥者要實行「減害」措施,但另一方面卻提醒感染者要實行全面防護,完全不提交叉感染在此案中成為「蓄意傳染」入罪的原由。世界成功防治的經驗(如澳洲)均顯示,防治不能只靠個人,而需社群的集體投入,但是這有賴社群內部凝聚認同、信任與彼此照顧(特別是在用藥的情境)。然而在馮案中,警檢利用約炮網路追捕用藥感染者的獵巫行徑卻是在社群中製造恐懼、顧慮、猜疑。試問這樣的氛圍對防治和照護有何助益?
今年世界愛滋日,台灣愛滋病學會打出了「I-C.A.R.E」的口號,由學會理事長林錫勳和陽光帕斯堤「馬修」站台,宣達「服藥順從Compliance」、「接納感染者Acceptance」、「尊重人權Respect」、「保障工作權Employment」的重要性。馮案卻一舉暴露了這溫情關懷口號的空泛,因為它避談感染風險的深刻社會污名,亦即性與用藥。案發之時媒體將馮妖魔化,宣稱有近百名同志受害,馮因此丟了教職,然而事後證明沒有人遭到感染或交叉感染。同樣地,自詡人權立國的台灣社會對檢警種種戕害人權作為(黑函檢舉、警察跟監、檢方在無確切證據下,以重罪、預防性羈押將馮收押禁見)都充耳不聞。馮老師服藥順從,但卻因不順從道德(多P、無套性交、用藥助興)而遭國家整肅。由此看來,在列管體制下,「I-C.A.R.E」所預設的感染者主體,是以順從治療並積極自制為絕對價值的新道德公民;它所追求的愛滋平權與同志婚姻平權,恰恰立基於國家對馮師公民權的褫奪上。
馮案後,國家透過非法用藥和愛滋防治/防制所進行的性戒嚴時期已經到來,愛滋污名在此醫療權威的專業治理中,將以更個人化、更孤立邊緣者的方式運作。我認為,同志和愛滋社群如何在這逆境中求生存,如何營造質疑醫療道德的群體性,是極為迫切的政治議題。我們必須集結,阻擋污名壓垮個人的力量,捍衛婚家幸福外的親密與玩樂空間。
【註釋】
[3] 馮約炮助興使用的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2級毒品,亦為「藥事法」所列之禁藥,由於在轉讓罪的部分後者較前者為重,在「重法優於輕法」之法理下,法官援用了「藥事法」來判刑。[back]
【與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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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道明:愛滋人權下的性隔離
林純德:憑「愛」入場,「家」倍奉還
高旭寬:跨性別運動就是/必須是性解放
王 蘋:青春心蕩漾
丁乃非:淫婦無家國
王顥中:生產過剩的「家庭幸福」
卡維波:後1130的同婚政治
鍾君竺:私有權與婚家爭議中的文萌樓
何春蕤:愛妒眼球:狂熱公民的性巡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