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通過「海岸法​」草案

2014/06/19

行政院會今(19)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海岸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江宜樺表示,「海岸法」是國土三法很重要的環節,社會各界非常關注如何維護臺灣海岸生態,如「看見臺灣」紀錄片中也有許多相關的影像,希望「海岸法」在立法院早日審議通過,讓國土維護有進一步的法制依據。

內政部表示,我國地區四面環海,海岸線長約1566 公里。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人口的快速成長,海岸地區已成為我國國土開發中不可或缺的新開發空間,惟海岸地區之土地利用有其全面性與不可逆性,為維護自然海岸資源,海岸地區的保護、防護與開發,須有正確的判斷及綜合性觀點,始能兼顧三者的和諧。為促進海岸地區土地之合理利用,健全海岸管理,針對國內現有管理癥結,參酌國外管理制度,因此擬具「海岸法」草案。 該草案要點如下:

一. 海岸地區及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管理之近岸海域範圍之劃定。(草案第5條)。

二. 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之擬訂、變更之權責機關、核定程序及計畫內容。(草案第7條及第8條)。

三. 海岸保護區與海岸防護區之劃設原則及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之內容、審議及核定程序。(草案第11條至第14條、第16條)。

四. 為實施海岸保護、防護計畫,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進入或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拆遷土地改良物,或協議變更、廢止、停止漁業權或礦業權,或禁止建築,並對因而發生之損失,於必要時給予適當之補償。(草案第19條)。

五. 海岸地區之特定區位內之重大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建築或特殊使用,應擬具海岸管理措施說明書,徵得主管機關許可。(草案第23條及第24條)。

六. 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原則上不得為獨占性使用及禁止設置人為設施。(草案第27條)。

七.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內,為海岸保(防)護計畫禁止之違法行為,因而造成保護標的、防護設施毀壞或致釀成災害者之罪責。(草案第28條至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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