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18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查臺東縣蘭嶼鄉土地面積約4838公頃,全鄉均屬非都市土地,其中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占93%。臺東縣於74年11月16日完成非都市土地用地編定,於該日期前完成之屬達悟族原住民南島建築文化特色之地下、半地下及干闌式等建築物,係屬原有合法房屋。
為尊重原住民族之生活型態及居住需求,本部於國土計畫法草案(預定於103年7月函送立法院)、區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於103年1月27日函送立法院)及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區域計畫」,明確規定將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之土地使用管制事項及研訂原住民族特定區域計畫,以有效踐行「原住民族基本法」規定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同意之程序。
同時,本部業於102年補助臺東縣政府辦理該縣區域計畫之規劃作業中,積極協助臺東縣政府,依據其原住民之特殊生活需求,於該縣區域計畫中訂定特殊土地使用管制內容,以滿足原住民族生活需求。
此外,依據建築法第30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查申請建築執照主要問題在於無法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建議臺東縣政府在符合當地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前提下,考量當地傳統習俗民情,依建築法第99條之1規定,修正臺東縣簡化鄉鎮及偏遠地區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簡化建築管理相關規定,先行輔導建築物合法化。另請原住民保留地主管機關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當地土地登記機關及臺東縣政府,協助解決建築物合法化所面臨之無法取得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問題。
單位主管:謝偉松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682 發稿單位:建築管理組
單位主管:陳繼鳴 組長 聯絡電話:02-8771-2580 發稿單位:綜合計畫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