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捷事件8月13日第一次準備程序 扶助律師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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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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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布雷維克負傷來到醫院,身為醫護人員的我和同仁們一定會毫不猶豫,竭盡所能的醫治他, 因為這是我們的工作。你是律師,就作你該做的事。」 ~ Signe Lippestad
 (挪威722大屠殺被告布雷維克辯護律師 Geir Lippestad 之妻)

律師法第1條第1項開宗明義規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 命。」本案扶助律師接受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接辦北捷事件之辯護工作,不只為保障當事 人之訴訟權益,同時也為彰顯正當法律程序及公平法院之憲政價值。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體正義,本案犯罪歷程、目的、動機、當事人的成長背景、人格形 成及心智狀態,皆有待詳細調查釐清,以使法院得以妥適地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台灣自詡 為民主法治國家,發生此類重大刑事案件,正是考驗社會能否堅守民主、法治、憲政信念的 試金石。

【量刑因素有待釐清】 本案為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案件,應適用最嚴謹的訴訟程序標準。依最高法院判決先例(最 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死刑案件除「犯罪事實」之認定外,尚須就刑 法第57條各款事項以類似「盤點存貨」之謹密思維,具實清點,使犯罪行為人以「活生生 的社會人」而非「孤立的犯罪人」面目呈現,以完整認識其人格形成因素,使刑罰裁量符合 憲法之比例原則。

本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雖已提出相關證據,但就本案之犯案動機、目的、當事人成長背景、 人格形成、教化可能性、再犯風險等量刑因素,其舉證似未盡完備。依照上開最高法院判決 意旨,犯罪行為人何以顯無教化矯正之合理期待可能,而不得不施以極刑對待,必須考量犯 罪行為人之人格形成及其他相關背景資訊,以實證調查方式進行評估。故,本案於審判時必 須有足夠充分之時間,使檢辯雙方得就上述各項量刑因素進行充分的辯論。

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4件殺人罪、22件殺人未遂罪,被告在偵查中並無辯護人,三位辯護律 師於完成委任程序後,深覺案情複雜,曾於8月8日具狀聲請法院展延準備期日(聲請延期 開庭),並向法院提出辯護計畫,表明所需準備辯護時程約三個月。但法院以「本案犯罪事 實非屬繁雜,劉律師自103年7月21即受委任,已予逾20日以上準備訴訟」不准許律師延期 聲請,令人遺憾。

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公政公約第14條、人權事務委員會第13、32號一 般性意見),應給予被告及其辯護人合理之準備時間,以便充分為被告提出有效答辯。若辯 護人有相當理由認為準備答辯時間不足,即有義務請求法院給予合理的準備期間,而法院有 義務批准被告或辯護人合理的延期請求。在被告受到嚴重的刑事追訴,並且需要更多時間準 備答辯的情況,更須遵守上述規定。

北捷事件法扶律師 我國學者亦指出,倘如法院過早設定庭期,或者當被告提出正當理由要求更改庭期但法院無 正當理由拒絕延期等,致使被告律師無法充分準備和蒐證,而使辯護發生嚴重瑕疵,此時就 有可能對被告構成律師權的違反。

【精神鑑定報告仍未完備】 另一方面,因時間緊迫導致準備不及的人,除辯護律師外,似乎檢察官也陷入相同困境。檢 察官依法有掌握偵查進度之權力,本應足充準備、備齊證據後再慎重起訴。本案卻在關鍵的 精神鑑定報告尚未完備前,便匆促起訴並求處死刑。

檢察官起訴時,僅提出19頁的簡要精神鑑定報告書。換言之,在起訴時,精神鑑定報告書 未及完成。直到8月8日,律師經法院通知,始閱得檢察官8月4日補提法院之36頁全文版鑑 定報告書。但縱使僅是簡要報告,內文也提及「鄭員於本院所接受檢查結果顯示......符合葛 瑞夫茲氏症(Graves’ disease)之診斷......根據科學文獻記載,罹患葛瑞夫茲氏症者, 罹患情緒障礙之風險較高......本院鑑定目前無法排除鄭員是否罹患一種身體疾病所導致情緒 障礙之精神科疾病,此因果關係是否存在,必須結合將來進一步之內科與精神科檢查治療所 得之新資料,始得確認」。被告是否因心理或生理上疾病、障礙而導致起訴書所稱之犯行, 將是法律上量刑重要審酌因素,但檢察官卻在鑑定報告未完備前即匆促起訴求處被告死刑, 而起訴後補提之鑑定報告書內也無進一步內科與精神科檢查治療之新資料。顯然,上開精神 鑑定仍有一部分未完成,檢察官舉證似未盡完備。

【療傷止痛,不忘程序正義】 2011年,挪威極右派份子引發722屠殺慘案,挪威人民展現出的團結、堅強風範,令國際社 會印象深刻。挪威社會一方面貫徹犯罪被害人保護措施,另一方面並未放棄對於司法正當程 序、公平審判的堅持,給予法院、檢察官、辯護人充分的空間,詳細調查真相,在法庭上呈 現檢辯雙方論點,並給予被害者陳述傷痛的機會。經歷這次創傷,挪威社會損失慘重,卻也 能記取教訓將民主法治精神再度深化。

2012年7月,美國科羅拉多州發生戲院槍擊案,造成12死慘劇。同樣是隨機殺人造成大規模 傷亡的案件,美國司法系統並未陷入「速審速決」的思維。直至2013年4月,科羅拉多檢方 才正式對被告求處死刑,而正式審判期日預定於2014年底舉行。此案例正顯示出,一個保 留死刑制度的民主國家,是如何謹慎地看待死刑案件審理。

北捷事件4位死者及22名傷者所受傷害已使社會同感悲痛,若社會就此放棄對正當程序、公 平審判的堅持,恐會更加深此次事件造成的社會傷害。

無論外界壓力如何巨大,堅持依憲法、法律、良心執行職務,應該是法律人的本分。在司法 程序中謹慎地接近真相,並且完整而充分地呈現,是給犯罪被害人及被告最基本的尊重。辯 護律師請求延期並非蓄意拖延審判時間,而是基於專業判斷,認為需要更充分的時間準備答 辯,以履行法律賦予律師的職責;同樣地,指出精神鑑定報告未完成,以及檢察官舉證不盡 完備,並非認為被告無需為其行為負責,而是希望檢察官能善盡法律規定之舉證責任,並履 行對被告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之法定義務。

辯護律師絕對贊同國家應提供犯罪被害人更實際、全方位的扶助與保護,使被害人能有尊嚴 地療傷止痛。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作為,皆是為履行律師的職責,無意對被害人、審、檢有 所冒犯。速審速決不但無法確實釐清真相,反而會使社會錯失預防類似事件的學習機會。

黃致豪律師、梁家贏律師、劉繼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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