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福公司違反工時規定及未發給加班費,勞動部已責令縣市政府依法查處。

2014/08/19

關於家福公司涉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實施4週彈性工時,勞動部於103年2月間已請各地方主管機關查察,如有超時工作及未依法給付加班費等情事,應依法裁處。

針對勞工團體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有損勞動權益,勞動部表示,該規定意旨為保障勞工權益並兼顧事業單位經營需求,給予雇主與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惟應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且4週「正常」工作時數仍不得超過法定工時上限。當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時者,仍應依法給予延時工資。

勞動部重申,超時工作及工資給付向為實施勞動條件檢查之重點項目,100年及102年並針對「量販業」辦理勞動條件專案檢查,103年則針對包括大賣場在內的打工熱門行業,進行「工讀生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事業單位經查察確有違法情事者,除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外,並得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至於勞工團體提出全面檢討變形工時之訴求,勞動部將納入縮減法定工時之研議通盤考量。

另有關家福公司工會幹部陳明德等3人遭家福公司解僱一案,勞動部指出,家福公司工會及其幹部已於103年8月13日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提出裁決申請,裁決委員會已於8月15日召開會議進行初步審查,未來當依法獨立審理並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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