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30
綠黨共同召集人:余宛如、李根政(2014 年度)
一、說明總論
- 為確保綠黨(以下稱本黨)提名的各級政治代理人,從參選到當選,均能實踐綠色政治的理念與原則,特訂定本公約。
- 本黨所稱「政治代理人」,即一般所謂候選人或參選人,用以凸顯政治代理人係綠色政治理念傳遞之代表,因此應與委託人——綠色選民——有充分的溝通與互動,透過相互尊重的合作關係,將綠色政治理念帶入體制內實踐。
- 本黨所稱綠色政治,係指推動公費選舉、公民參政、資訊公開、茁壯公民社會,及實踐且不違背全球綠色憲章之六大核心價值:生態智慧、社會正義、尊重多元、參與式民主、非暴力、不犧牲下一代資源的永續 。
二、本黨與政治代理人對選民承諾
- 競選期間,本黨應邀集符合綠色政治理念之政策顧問、公民團體,提出相關共同政見與發展方向。
- 本黨與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須共同遵守本黨的共同政見,並於當選之後,在社會監督、參議之下,以實際行動執行推動相關政策落實,體現政治「代理人」之真正精神,對選民負責。
- 本黨與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內,無論正式或非正式,凡具有承諾性質之政見形式發表、言論、影像,都將受到本公約之約束:
- 政見必須符合綠色政治理念、全球綠人憲章之核心價值與願景方向。
- 政見內容必須受到本黨與政治代理人邀集推薦之政策顧問、公民團體之監督、審議,不得在當選後任意修正內容、改變立場。
- 本黨應確保在競選期間乃至於政治代理人當選後問政、施政期間內,本公約條文各項內容、相關政見之約束力與效力。
三、本黨與政治代理人之協定
- 本黨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之經費運用,雙方應遵守以下原則:
- 本黨將盡可能協助政治代理人募得部分選舉經費,及相關政策、文宣、組織等選舉活動推展。
- 政治代理人在競選期間所募得的政治獻金,應全數用於選舉支出,並有清楚的收支紀錄,於選舉結束後,交由本黨備查,並對外公開。
- 無論有無當選,政治代理人在競選結束後若有剩餘經費(包含保證金之退還、選票補助款等所有款項),應按比例優先回捐本黨所代為募得之競選經費,最後剩餘經費及資產之使用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議定之。
-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若當選,公職的薪資與資源運用方式如下:
- 公職個人薪資應至少回捐三分之一,交由本黨統籌支用。薪資定義應區分競選各階層不同公職,由中執委會另詳定之。
- 公職資源方面,當選後所有助理的聘任,應由本黨與政治代理人共同邀請公民團體商議,共同議決任用人選,以落實本黨核心價值、候選人競選政見、兼顧黨務發展與選區組織工作。
- 其他所有因公職所衍生之各種津貼、福利等,金錢與非金錢之資源,應公開來源與使用方式。
- 本黨提名之政治代理人在當選公職後,應遵守資訊公開與責信之原則,包括:
- 問政或施政紀錄需上網公開,並每月定期與選民、公民團體進行雙向溝通。
- 擔任公職期間的收入與支出,除了個人薪資支出外,其餘應有清楚之收支紀錄,並於每年會計年度送交本黨備查,並對外公開徵信。
四、政治誠信與責任
- 簽署本公約且得到本黨提名推薦後,政治代理人如有在競選與擔任公職期間,違背本公約之情事,經查証屬實,政治代理人願接受最重開除黨籍之懲戒處分,並自願退還競選過程中本黨所提供所有資源之價格報酬。
- 本公約條文之制定、修正與若有爭議之釐清等,將以本黨與該政治候選人之政治誠信為原則,由本黨中央執行委員會以合議制方式裁定,並受本黨中央評議委員會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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