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軟體「隱性加班」
在外工作者 工時問題多

2014/11/05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王顥中

自從智慧型手機使用率大增,以及各種通訊軟體的普及化後,只要手機收得到訊號的地方就有可能接受工作訊息,工作型態變更多元,同時也提高工作者在外工作、加班的機率,1111人力銀行今天(11/5)公佈一項針對上班族加班的調查結果,顯示在1,211位受調者當中,有超過一半的人有下班用手機處理工作事務的現象,平均每個月用手機加班14小時,而若考慮這種「隱性加班」的工時,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時數要比去年度來得更高。

1111人力銀行副總經理何啟聖說,去年(2013)調查的上班族月平均加班時數是28小時,今年則減少為16小時,不過,在調查裡面約五成上班族下班後透過手機遠距處理公務,這些人的月平均加班時數14小時,兩種加班工時相加後,總加班時數每月30小時,比去年要高出2小時。

下班後還要用手機通訊軟體「隱性加班」的小歐長期超時工作,卻沒有提供加班費,長久下來,身體不堪負荷。(攝影:陳逸婷)

通訊軟體加班 不堪其擾

下班後回家還要收到來自客戶的各種訊息轟炸,實際延長了工作時間,先前擔任房屋仲介的小歐說,自己從事房仲業5年每天9點上班,通常到晚上11點才下班,下班之後,公司為了方便聯結物件的賣家與買家之間轉介,開發一套簡訊系統,此外,還透過不同通訊軟體的群組讓同事之間能夠分享業務進度,再加上客戶隨時丟出的物件需求,小歐說,每個晚上接到訊息量超過150封,有時候為了避免漏接訊息,連洗澡時都把手機帶著。

問起下班後有沒有可能不要回覆訊息,小歐說,一來是有的客戶會催促,若耽誤到客戶物件買賣的進度,會遭來客戶責難,也影響自己業績;二來這種職場文化在房仲業算是常態,非但沒有員工會向主管反映,部分主管還會要求員工要對工作表現積極態度,以免耽誤買賣進度。在種種壓力之下,過去一個月只休4天假的小歐,即便是休假日,客戶約要看房子,還是會犧牲自己的假期盡量配合,加班也沒有加班費,一個月底薪加獎金平均4到5萬的薪水,卻讓他長期處於緊張的工作狀態之下,久而久之,小歐說自己免疫力下降,每個月都會感冒、發燒一次。

而擔任網路食品零售業的Grace則是常常加班,面臨工時過長的問題,Grace說,公司中處理訂單、包裝、出貨跟巡櫃的工作人員就他和另一位同事,共2人,要給貨運公司運送的貨物,必須在下午4點之前準備好,然後,晚上6點之前讓貨運公司收走,考慮到網路食品零售有時效問題,需要與買家密切聯繫確認訂單,以免貨到卻沒人收,過了食品賞味期而浪費;而為了在買家下定時指定的時間點送達,每逢佳節就得加班趕工,完成期程內的食品包裝工作,導致她每個禮拜加班2-3天,尖峰時段也發生過太晚下班,乾脆在辦公室過夜的狀況。

Grace的公司也不提供加班費,僅讓員工以補休方式抵銷加班時間,然而考量公司的既有人力不多,如果她休假,另一位同事的工作量就會倍增,在這層考慮之下,Grace沒有把加班的時間都補回來,不得已只好放棄休假,把多上的時數送給雇主。

勞動部發布「指導原則」

根據媒體報導,勞動部近日針對「在外工作」工作者的工時認定發佈消息,勞動部長陳雄文指出,近日將發佈指導原則,要求雇主清楚紀錄勞工工時,超過正常工時,則應給予加班費。陳雄文說,《勞基法》本來就有相關規範,現在是要落實執行,從明年起將加強勞動檢查,若未依法給予加班費,將依法開罰2到30萬,透過發布這項指導原則,保障數百萬名在外工作者的權益。

指導原則中提到,若雇主於工作時間外,要求勞工工作,仍應屬工作時間,並受勞基法相關規範,並依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雇主應備有「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以逐日記載勞工的出勤情形。

此外,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指出,「勞工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在事業場所之外從事工作,導致工作時間不易計算者,以平常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只要在外工作的勞工能夠應雇主要求,提供工作起訖時間、對話紀錄、文件交付紀錄等證明文件,雇主就應依法補登工時,提供工資。

勞工可主動要求登載工時

勞動部勞動條件處工資工時科科長李怡萱接受採訪表示,隨著通訊軟體的普及,新型態的加班與工時狀況成為焦點,勞動部也打鐵陣熱,發文給縣市政府,提供指導原則。針對個案小歐的例子,李怡萱說,房仲業者一般都在事業場所內打卡上下班,工時認定並不困難,至於下班後使用通訊軟體加班的狀況,可以回到指導原則中,相關紀錄都可作為勞工的加班佐證,需要由勞工主動提出,要求登載工時,若雇主拒絕,便可以對此開罰。

李怡萱強調,企業濫用「責任制」,加以規避加班費是欺騙勞工的謊言,現在縣市政府審核責任制的報備約定書時,標準從嚴,透過這些標準來達到限制的成效,此外,即便適用責任制的職業類別,也仍然受到《勞基法》的加班費相關規範。對於長時間的在外工作者,則需要透過勞資雙方在勞動契約上訂定「工時起迄時間」,由於工時屬於契約的一部分,他認為還是應該保留勞資雙方自行約定的自由度,有了起迄時間後,才能夠進一步認定加班工時。針對不提供出勤紀錄以規避員工加班事實的雇主,則配合逐次加重罰緩的方式來向雇主施壓,以台北市為例,可處2萬到30萬的罰鍰。

勞動部發文給縣市政府的「指導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