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惡法換湯不換藥!?1/12都更條例將搶進內政委員會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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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12

採訪時間:2015.01.12(一) 9:00
採訪地點:立法院群賢樓

1/12將召開內政委員會排審都更條例。然而,總共21個修法版本歷經三個修法會期的討論,產生所謂「共識版本」仍舊是在內政部營建署等部門消極修改心理下的產物。並未真正回應都市更新條例長久以來「法律結構公私權不分」之問題,也未面對2012年釋字709各個大法官意見之疑義。可預見民眾抗爭依舊會持續發酵。

修法過程中,都市更新條例初審小組雖開放建商公會、民間團體、相關部會、專家學者陸續表達意見,但歷時兩年的修法顯然仍未取得共識,卻將搶進內政委員會,並可能在國民兩黨協商下通過修法。

本次修法重點之一的都市更新條例結構,包含原則、定義、綱領、地區計畫等討論集中在前半部都更條文。為了面對過往都市更新條例公、私權不分之情形,本應做大幅調整[1]。然而,朝向所謂「共識版本」的磨合過程中,並未落實整體調整,雖朝向「公辦為主」的修法,但仍開放與舊法無異的開方商主辦都更(§3、§30)與高額容積獎勵旁門(§64)。而在保障民眾權益的聽證會、公聽會等法則(§10、29、32、36)中,則以行政效率為名不斷限縮人民知悉、發表與辯論之權益。

最關乎人民權益保障的後半段條文包含§55的政府代為執行拆除等,在法律結構紊亂下,不僅未有刪除之共識,反而變本加厲增加「文林苑」條款:代為執行拆除前政府應執行斷水、斷電、斷瓦斯、封閉工地。

我們認為:
1. 都市更新地區計畫應有實際控管都市更新個案之開發必要性、容積率與建蔽率之功能,並應做到資訊開放透明、落實民眾參與。

2. 都市更新條例中的聽證會與公聽會,未能在程序上保障人民參與、發言與辯論之權利。

3. 公、私權清楚劃分,廢除政府為開發商執行代為拆除條款。

[1] 以韓國環境整備法為例,都市更新在地區計畫階段即區分各種公私界線清楚的計畫,例如隸屬公部門職責的都市基盤整備、街道改善,以及隸屬私權行為的再建築、再開發,上述區分亦明訂整體計畫的建蔽率與容積率。

活動日期: 
2015/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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