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航空事業 不得罷工

2007/08/13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07.08.13 06:14 pm

行政院日前審查完成「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草案,明定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事業不得罷工;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等事業則有30天的冷卻期,冷卻期內不得罷工,以免造成民眾生活不便及相關產業的正常營運。

行政院相關官員強調,避免行政力過度介入,破壞勞工罷工權,上述行業適用範圍將由中央主管機關進一步規範,並以限縮罷工條件最少為原則。

至於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相關官員表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和「勞資爭議處理法」勞動三法的修正案將同步施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案近期將送行政院會討論通過後,成為一周一利多,並列為立法院下會期優先法案。

這次「勞資爭議處理法」修正主要是增訂「爭議行為」專章,勞資雙方的爭議行為最常見的是罷工、鎖場,或者是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或對抗的行為。

未來勞資爭議發生時,民眾日常生活所必需的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事業的勞資雙方均不得為罷工等爭議行為,避免因罷工或鎖場導致民眾日常生活的不便。日本、新加坡等國都有類似的規定。

電力、自來水、航空管制等行業發生勞資爭議時,一旦協調不成,就交付仲裁處理。民營公用事業如遇勞資爭議時,也應依法受強制仲裁,其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

電信、大眾運輸、公共衛生、石油煉製、醫院等行業的勞資爭議如經調解不成,必要時可以有30天的冷卻期,由中央主管機關要求勞資雙方在30日內不得為罷工等爭議行為,並協助勞資雙方解決爭議。過了冷卻期,如果勞資雙方還是無法達成協議,則勞資雙方得進行罷工等爭議行為。

罷工必須經全體工會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過半數同意。工會決議罷工後,為降低對公眾利益的影響,修正案引進美、日的爭議預告制度,明定工會應在罷工前三日以書面通知雇主及主管機關。

此外,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不得為爭議行為。相關官員說,權利事項的勞資爭議是指雙方基於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的約定所為權利的爭執,屬私權之爭,調解無效後,應循司法解決。

【2007/08/13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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