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引發社會熱議的張姓惡房東事件越演越烈,戳破了看似平靜的租屋市場內部早已根深蒂固的險惡瘡疤。從事件中的知法玩法二房東、看屋欺瞞、租約造假、巧立名目收費、動輒威脅提告、房屋損壞欠修、恐嚇高額違約金、押金不還等各種令人咋舌的情節。但在還沒立租屋專法之前,真的無法可管嗎?
台北市國稅局曾針對一年之間進行多戶買賣的個人作出必須進行營業登記的解釋,因為「許多民眾以營利為目的,經常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營業稅法第6條[1]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
而針對多戶出租者,不管是房東或二房東,明顯是以出租為業,卻仍不被視為營業行為,也因此房東和房客的法律關係,僅限民法的雙方契約,而無法適用消費者保護法。多戶出租者是否應該視為營業,並適用消保法?是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課題。
台灣以專業租屋服務和健全租屋法制來導正租屋市場已迫在眉睫,否則眾多房東與房客的權益依然危殆。陳節如委員特別邀請巢運、崔媽媽基金會等關心居住正義和租屋權益保障的民間團體舉辦公聽會研議相關對策。
主辦單位:陳節如國會辦公室(主持)、巢運、崔媽媽基金會
時間:民國104年4月7日星期二上午十點
地點:立法院紅樓301會議室
受害房客:
1、陳瑩峰(張淑晶房客,1.租屋處與實際承租處不同;2.不合理及讓房客權益受損的合約)
2、鍾博淳(另一惡房東房客,1.承租處為違法改建;2.排水、馬桶修繕多次也未見改善;3.頂樓又違法加蓋;4.諸多房間變成日租套房)
邀請專家學者:
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執行長)、彭揚凱(OURS秘書長)、江穎慧(政大地政系助理教授)、林旺根(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德霖技術學院不動產經營系副教授)、花敬群(德明財經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副教授)、李同榮(中華民國仲介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吉家網不動產董事長)、吳從周(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預))、徐銘達(永勝資產管理公司執行長)、馮麗芳主任(崔媽媽基金會居扶部)
邀請政府機關:行政院消保會、司法院、內政部地政司、營建署、法務部、財政部賦稅署(台北市國稅局、稅捐稽徵處)、經濟部
探討主題:
1. 沒有立住宅租賃專法前,政府可以採取哪些有效的管理措施?(例:租賃糾紛調處機制之建立)
2. 出租多戶以上房東,可否視為重複同種類行為,視為營業行為並符合消保法規範?
3. 如何扶植租屋產業的發展並進行管理?
4. 我國住宅租賃專法的立法方向,應包括哪些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