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結施壓下的初步勝利:
私校教師薪給確定準用公校,不得恣意打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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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2

教育部所提出、引起諸多爭議的《教師待遇條例》立法,在高教工會與諸多師生一週來的施壓與關切下,5月21日(週四)立院朝野黨團協商《教師待遇條例》,終於決定將原來一讀已通過的第17條條文「私校教師薪給『得準用』公校」的「得」字刪除,回歸既有的「私校教師薪給『準用』公校」規範,並於5月22日(週五)二、三讀通過。此一修正,使得私校教師暫時免於「學術研究費」遭任意刪減的威脅,確立了正常的教師待遇保障。

 

  《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經修正後的條文為: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三條規定[即公校標準]訂定,並應將所訂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協議。

 

  另外,朝野黨團協商過程則新增附帶決議兩項:

 

(一)為保障私立學校教師現有權益,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在未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與教師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加給之支給數額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之數額。

 

(二)教師之薪給應包含本薪及加給,並須按月支付,請教育部於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中明定,私立學校應訂定加給支給規範,其項目、給與條件依公立學校教師之規定辦理。

 

  儘管,該條文後段與附帶決議,留下了未來私校經與教師「協議」,仍可變動的伏筆;但在「未協議」前,私立學校教師之本薪與加給應比照公校標準,已成為法律的強制規定,校方片面實施的「學術研究費打折」,已確定違法。而為了確保學校不得任意與教師「協議」調降各種加給,我們呼籲:教師加入「工會」在此刻顯得更加重要。該法已賦予工會會員授權由工會與校方「協議」薪資變動的權利,避免個別私校老師在職場壓力下,被迫接受各種不合理的減薪要求。

  

  總體而言,高教工會這一次能在有限的時間內,讓原本已經「一讀通過,決議不須經黨團協商、逕付二讀通過」的法案,再次被拉回朝野黨團協商,並更正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條文內容,我們得感謝諸多老師朋友的幫忙。許多兼任教師,不同學校的學生勞動者都參與了這場運動,還有輔大、台大、政大、師大、世新、東吳、華夏、元培、遠東、中正、東海、交大、台北海院、永達、…等校,都有老師前來立法院外,參與工會兩天的靜坐行動;多位工會會員主動拿起電話或傳真,一一聯絡立委向其傳達立場,功不可沒;許多法律學系的學者與執業律師聯署說明法條的真正意義,突顯了教育部官員錯誤的法律見解;加上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高級中等教育產業工會與高教工會一起拜會朝野黨團立委、表明訴求,都是促使立委最後選擇相挺教師權益的關鍵。

 

  除此之外,更有各界朋友相助,包括:中華電信工會前來聲援與提供物資、無我髮廊的兩位社運理髮師義務協助「落髮」、Mayer Su捐贈飲料、公投盟出借物資,以及多位老師或民眾的捐款…,讓我們有足夠的能量打這一仗。

 

  是在這些多重的壓力下,最後成功促使了立院藍綠政黨改變意向。特別是透過民進黨立委林淑芬、鄭麗君、尤美女…,以及國民黨立委陳學聖、黃志雄…等委員的支持與穿梭聯繫,才使朝野黨團協商與院會最終同意了高教工會提出的修正訴求。

 

  因此,這次的修正,我們認為是各界堅定支持者,尤其是公私立教師彼此團結在一起、不被分化所帶來的初步勝利,避免了一次立法災難的產生。我們也認為此次教育部所提出的草案,正反映出當前教育的危機:教育部透過切割勞動者身分,低價剝削教師的新自由主義思維與政策方向,令教育更加往市場邏輯傾斜,而台灣教育之公共性更岌岌可危。我們必須更加努力,除了監督未來〈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的制定,更應盡快壯大工會的隊伍,抵抗這種純利益考量、棄教育於不顧的政策方向。高教工會將堅定地與各位站在一起,爭回一個合理的高教勞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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