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制或內閣制,臺灣要哪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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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12

【公民憲政草根論壇 x 體制東西軍】

由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共同舉辦的「公民憲政草根論壇」,將在明天6月13日早上9點半偉成大樓台灣國際會館舉辦。邀請公民來討論台灣的憲政體制將來可能的走向,隨著主客觀環境不斷變化,究竟現今的「中央政府體制」是否符合社會需求?如有需要如有需要修改,是否參考美國的總統制、英國的內閣制亦或是法國的雙首長制?

本次公民憲政草根論壇特別邀請律師與公民交流對話,並有三位專家‑‑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宏銘(中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副教授)為與會者分析內閣制與總統制利弊和侷限性,以及中央選制與體制的關聯性。

所謂「內閣制」,國王或女王並非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而是國家虛位元首,負責對外的外交並且是國家的精神領袖,統而不治。內閣制下,行政權與立法權融合,由虛位元首所任命的總理或首相須先獲取議會信任,始得為之。又因總理或首相變相而言是間接由國會所產生,故若失去國會對其的信任或解散,總理或首相將因此而去職。而「總統制」則是由總統獨攬行政權的政治制度。以美國為例,採用司法、立法、行政,三權分立的設計,行政權由總統一人代表行政權,向人民負責,雖然政策執行上效率較高,但也常可能被國會議員的執政黨席次不高影響,導致跛腳總統的困境。

我國現行憲法有關憲政體制之設計源自於特有之歷史背景,除了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相當於大部分民主國家的行政權、立法權與司法權外,尚有國民大會(現已無)、考試院、監察院之憲政設計。從憲法第35條到第52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規定,可知總統是由人民選舉出對外代表國家的國家元首,固定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且獨立於國會之外。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而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則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等等。又從憲法第53條到第61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及第3條規定,行政院乃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其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對國會須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提出下半年度預算案,在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究竟台灣的憲政體制有哪些可行性的走向,破開逐漸不合於台灣現狀的憲政體制,制定一個真正的符合台灣社會需求的體制。就在明天,6月13日星期六早上9點半邀請公民在偉成大樓台灣國際會館共同對話與碰撞,擦出台灣憲政體制的未來的火花。

 

臉書活動頁: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604550146486064/

 

主辦單位:

台北律師公會憲法委員會、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

 

新聞聯絡人

 

活動日期: 
20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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