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台灣法定工時規範的變遷,打從2000年第一次政黨輪替初一場弄假成真「84工時案」修正通過後,一轉眼15個年頭就這麼過去,當年勞工團體力爭的40小時工時目標,一拖就是四屆總統任期。到了今年(2015)初,這個其實早被列入馬英九競選連任時的具體政見1的草案版本,才終於送出行政院正式進入立院審議。隨後並在5月15日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至此,聯合國國際勞工組織在二戰前的1935年即建立、推動的「40工時原則」,整整遲了80年才即將在台灣出現。只是,遲了80年也就算了,聲稱為了減少企業衝擊,一手提案減工時的勞動部,在40工時草案竟然同時為雇主設計了一套「減多少、補多少」的延長加班工時上限「配套」,雖然最後或因選舉漸至,未在立院闖關通過,但修法後,勞動部仍其不忘體恤企業之使命,再次主導刪大幅減法定國定假日來為企業減小明年40工時上路時的「衝擊」。
上個月27日,勞動部悄悄公佈即將修改的《勞基法》施行細則,當中最關鍵的就是將一次性刪除超過三分之一法定假日;也就是若施行細則修正通過,原先勞工所享有的19天國定假日中將會有多達7天遭勞動部消滅,勞動部所用的藉口,竟然是為了統一過去職場上國定假日多軌並行的「混亂」狀態。然而,如果我們回顧2000年的工時修法後續發展即可理解,目前國定假日之所以混亂,使作傭者正是當年升格前的勞委會同樣為了雇主著想所留下的惡果。
15年前那一場工時修法「加碼意外」此前的總統大選期間,當年的部分勞工團體要求候選人表態承諾將法定工時自每週48小時縮短至40小時,而戰得火熱的各組候選人果然也都開開心心地簽了下去,但滑稽的是,當民進黨在意外取得國家機器後,面對縮短工時的立場很快開始學習著穩重起來,善盡責任地扮起企業代言人。因此,政院提出的版本不復見每週40小時而只願減少至44小時。反到是意外失去政權、「在野」零經驗的藍營,恨意衝腦之餘盡想著給綠營難堪,一時間竟也顧不得長期與黨水乳交融的資本家、大老闆們,在立法院內玩起了「要五毛、給一塊」的喊價劇碼,再加上分別代表親近藍綠的各股勞工力量以及資本家集團,分別在街頭上、議場內與行政院、總統府內各懷鬼胎地角力著。就這樣,多方拉扯最後拍板定案的法定工時,以雙週84小時這麼一個詭異的數字作收。
當然,激情過後,藍、綠很快就得各自面對著來自資本排山倒海的壓力,也因此,後續執政一方一手主導、在野一方睜隻眼閉隻眼,大幅放寬彈性變形工時等政策;作為「彌補」企業勞動成本上升的「配套措施」。另外,也正因雙週84小時工時是妥協喊價下的產物,相較於乾脆明瞭的每週40小時(即全面週休二日),對許多企業工作日與工時排定造成執行上的困擾,勞委會事後更主動協助因執行方便考量而實施週休二日的企業開了另一扇「配套」之門。
簡單來說,透過當年勞委會的解釋,許多為了作業方便考量的企業來來就已經打算提前實施週休二日制,反倒可以開心收下勞委會所額外贈送的大禮:亦即可以透過所謂「勞資協商」程序同意後,宣稱已將這《勞基法》施行細則所規定的國定假日挪移至所額外減少的工時(即單週42到單週40小時的差額),進而取消勞工在這些國定假日的休假的權利。至於另外選擇雙週84工時而不提前週休二日的企業,其勞工則依舊可以享有原19天的國定假日,以及若雇主要求國定假日出勤時所可以領取的兩倍工資。換句話說,目前勞工所面臨到國定假日不一致的結果,恰恰正是當年勞委會片面擴大解釋、圖利資方的傑作。
而這個當年因84工時制實施時純然出於「討好、安撫」企業的配套措施所留下的尾巴,到了今年竟再次成為勞動部檯面下與企業「魔鬼交易」的籌碼與藉口;將勞工休假的權益一次清倉賣掉。
根據勞動部公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預告修正內容,勞動部宣稱「為使全國假日齊一」,一次性大幅刪減了原二十三條中所列的19天法定國定假日中的7天。然而,法定工時縮減的目標,本來不就是期待透過減少勞工工作時間、減輕勞工負荷進而促進勞工身心的健康嗎?因此,從2000年起,勞動部將縮短工時與刪減國定假日天數(反面來看就是增加工作日)一併掛勾考量,本來就是極為荒唐而自相矛盾的思維邏輯,如今回過頭來「處理善後」當年大開企業方便之門所造成國定假日不一致的手段,竟然是直接把勞工所應該享有的國定假日給砍掉?!
對於法定國定假日從19天大幅改惡至12天的差別,勞動部對外的說法是,配合工時下降至每週40小時,之前本來即週休二日的勞工,這幾天的國定假日早在2000年勞委會擴大解釋下被雇主調動挪移來減少工時起就不存在了;而對於之前適用雙週84小時工時制度、本來仍享有19天完整國定假日休假權的的勞工,因為週工時修法後降至40小時,所以即便少了7天的國定假日,但因週工時還是有所減少2。
然而,如果我們更仔細、更全面地檢視,勞動部只為了「統一假日」而刪除7天國定假日的改惡修正,事實上不但與縮短工時的意旨完全背道而馳而不住腳,影響所及受害者很可能將是全體勞工。我們可以將2001年實施84小時工時制起,勞委會擴大解釋雇主可以透過勞資協商挪移調動國定假日以配合週休二日實施的勞工概略分為幾大類:
A. 企業實施雙週84小時工時制,無論是否配合變形工時對工時作進一步調整,勞工則依然享有《勞基法》施行細則中19天國定假日的休假權。
B. 企業提前實施週休二日制。
C. 領取時薪的部分工時工作者,原則上並未受到法定工時下降的影響,依然得享有在19天國定假日排班出勤工作時領取兩倍工資的權利。
在B大類目前已經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當中,從實務上來看又可區分為三種,一種是企業雇主確實依據當年勞委會的解釋,循正規「勞資協商/合意」的方式,將國定假日進行挪移調整(以B1簡稱)。另一種是根本未循「勞資協商/合意」程序,僅由資方片面決定「宣稱」將勞工所享有之國定假日挪移調動(以B2簡稱)。最後一種則是,雇主主動提前實施週休二日,但亦未要求以減少勞工國定假日天數作為代價,仍然讓其勞工得依《勞基法》施行細則主張原有之19天國定假日權利(以B3稱之)。
在勞動部過去的調查中,B大類實施適用週休二制日的勞工,目前已經占了全體受雇者的六成以上,而我們若進一步實際追蹤,這超過400多萬已經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中,屬於B2或B3情形者恐怕不在少數。就法而論,在B2情況下,實際上勞工並未同意雇主單方面對其法定國定假日的挪移調動處置,因此,即便雇主因其作業方便等理由自行實施了週休二日,但只要未獲勞方同意即不代表可因此減少或剝奪勞工的國定假日相關權益。實際上,在過去十多年來的勞資爭議與爭訟中涉及此類情況確實是時有所聞。
如今,在勞動部決定大幅刪減國定假日的修正案中,我們開始一一來檢視各類勞工權益受損的情形:
- 對於A類勞工而言,立法程序縮短法定工時至每週40小時,基本上與國定假日增減毫無關聯,本來就是法律上不同的兩種權利,工時縮短後本來A類勞工年工時可以減少104小時,但勞動部今天對施行細則的修訂改惡卻直接造成A類勞工每年平白需多工作56小時、損失7天國定假日的結果。
- 對B1類勞工,實際上國定假日的休假權已經在2001年時遭到勞委會擴大解釋時損失過一次了,這也是為何勞動部目前修正看起來對B1類影響似乎不大的真正原因;至於B2類勞工而言,本來只要勞方願意,都可以循法律途徑爭取雇主因未取得勞工同意即自行更動所侵害到勞工的國定假日休假權益,然而勞動部的修正卻等於是此後幫違法的雇主開了特赦之門,連同意都不用同意了,勞動部直接幫雇主把這7天的假日給整個刪除,對於B3類勞工而言,本來企業主動優於《勞基法》提前實施週休二日,但仍舊依照施行細則規定給予勞工19天國定假日,今天勞動部將施行細則之國定假日刪減至12天,對B3類勞工而言,雇主恐怕即可能跟著施行細則法定變動而減少勞工7天國定國定日,甚至可能增加全年工作時間。
- 而對於C類部分工時工作的勞工而言,勞動部修正則是造成未來打工族在這7天工作上班再也領不到兩倍工資。換句話說,如果一個打工族一年當中希望維持賺取到同樣的薪資收入的話,因為少了七天可能領取到的兩倍工資權利,整年度所需要之總工時恐怕還得不減反增。
因此,從上述簡單整理來看,勞動部打著「假日齊一」而大幅刪減法定國定假日的修正,對全體勞工而毫無疑問都將是百害而無一益!
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年三月份在立法院備詢時,當被問到台灣全年工時至今仍超過2,100小時高居全世界第三時,大言不慚地抬出40小時工時制作為擋箭牌,宣稱只要40小時工時修法通過,預期可讓台灣勞工的平均年工時下降100小時。然而,如今看來,勞動部先是企圖提高法定加班時數闖關未果後,現在又主導刪減百萬勞工7天的國定假日,一旦勞動部對施行細則此部分修正通過,非但不可能達到真正大幅減少勞工年工時、改善台灣勞工長期過勞的困境,更大筆一揮讓台灣給薪國定假日降至剩下僅12天的國際超低標準。
從勞動部網站上所整理與日、韓所比較的給薪假天數來看,台灣過去特別休假的天數與標準即不如日韓3,但至少19天國定假日尚略高於日韓的15天,但一旦降至12天後,就真的是從頭到尾幾乎都接近國際最低標準了。
可惜的是,就在完成40小時週工時修法後,除了檯面上藍、綠等各路政治勢力紛紛攬功自稱促成修法外,許多人一時之間恐怕都還未注意到勞動部正趕在明年新的工時制度上路前大砍勞工法定假日,如果要守住著勞工一整年多達7天的國定假日休假權利,看來還是需要靠勞工自己站出來大聲反對、積極抗議勞動部這個嚴重改惡的離譜修正案了。
- 1. 可參考苦勞網公共評論〈評馬英九《黃金十年》與蔡英文《十年政綱》的勞工相關政策〉(2011/12/22)一文。
- 2. 勞動部的算盤是,原適用雙週84小時工時的勞工,因調整至單週40小時,一週可減少2小時工時,一年約可減少約104小時工時,因此即便勞動部刪減7天國定假日(7天*8小時)增加了56小時工時,一來一往勞工一整年下來「還是」可以減少48小時的工時(104-56)。
- 3. 韓國工作第一年即享有15天給薪休假,日本則是工作前半年即有10天給薪休假,但台灣《勞基法》卻是必須要工作年滿一年後才開始享有7天給薪之特別休假。可參考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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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打壓弱勢,一向不遺餘力,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民進黨打壓弱勢,一向不遺餘力,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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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 Tang Tseng
2002年,民進黨政府加入WTO,造成台灣農業受到嚴重衝擊。而有農家子弟楊儒門放置炸彈的恐怖行為。
2005年初,華隆桃園廠工會赴總公司依法請求積欠工資和資遣費,被警察擋在公司門外不准進入、再以群眾聚集於戶外(被擋在門外當然就是在戶外)為由以違反集遊法警告。當工會常務理事當場宣佈活動解散、並離開現場時,在毫無犯罪情事的狀況下,警察居然衝出五、六人追至50 公尺外將常務理事抬回,「強迫繼續帶領被宣佈違法的集會」。
2011年,蔡英文角逐總統選舉,在長榮大學與學生對談。蔡英文在演講中,凸顯了她對前英國首相柴契爾的崇敬。她稱許這位“鐵娘子”在80年代如何帶領英國走過艱難的轉型困難期,如何動用軍隊運煤來對抗煤礦工人的大罷工。
無須過份譴責這名黨工,畢竟民進黨打壓弱勢,一向不遺餘力,一路走來始終如一。
樂生院與民進黨精神
樂生院與民進黨精神
2007/04/21 中國時報 姚人多(清華大學社研所助理教授、台權會執委、澄社社員)
我永遠不會忘記四月十五日這一天,因為這一天是我這輩子第一次走上街頭反對民進黨政府。當我還是一個學生的時候,所有民進黨所發起的遊行示威我一次都不曾缺席。我從來沒有想過,當民進黨執政了之後,我竟然還必須綁著布條與一大群人在街頭上吶喊抗議。民進黨到底怎麼了?為什麼有了權力之後總是不能捍衛當初在野時的堅持?為什麼連給樂生院這些受盡人間滄桑的老人一個在地安養的權利都不給?為什麼連樂生院這樣一個有著台灣歷史意義的建築都想毫不留情地拆掉?
在我看來,樂生院的問題就是民進黨創黨精神與核心價值的問題。樂生問題讓我們看到所有民進黨在野時所反對的東西:行政單位互踢皮球、公共工程決策粗糙、房地產土地炒作、敷衍社運團體、砂石利益、地方派系、選舉綁樁、蔑視人權、警察暴力、媒體扭曲、輕忽歷史。過去這幾年,台灣人民不就是為了反對這些東西,才一次又一次地把選票投給民進黨嗎?民進黨不再與社會上的弱勢者站在一起了嗎?「權力使人腐爛」這句政治學上假設,難道民進黨不能避免嗎?
我知道台灣的地方政治真的很複雜,我也知道政治上的理想與現實之間總是有一段差距。然而,不要忘了,台灣人民讓民進黨執政的目的不就是希望讓政治簡單一點嗎?不就是希望讓台灣的政治多一點理想嗎?今天,沒有人反對捷運通車,也沒有人反對地方繁榮發展,從頭到尾樂生院根本就不是站在這兩個東西的對立面。民進黨太清楚這一點,但是這個以往被台灣人民賦予無限改革想像的政黨,卻在這個議題上三緘其口、甚至搧風點火。樂生院已經成為一面鏡子,透過它,民進黨看到了他自己:這個政黨正在複製以往他所憎恨的一切事物,他正在複製以往國民黨作政治的方式。
當樂生院的存廢問題在社會上醞釀之時,幾位民進黨想要爭大位的人正忙著在電視上辯論。這些人都想找回民進黨的精神與價值。然而,精神與價值絕對不是在辯論會的時候講一些廉價的語言就能找得回來。在政治上,精神與價值需要透過具體的事件來檢驗,需要透過具體的決策來反映。今天,如果民進黨把樂生院拆了就等於拆掉民進黨的價值。因為,不管從什麼角度來檢驗:一個大力鼓吹追查二二八歷史真相,卻要拆掉樂生院之政黨,是一個虛偽的政黨;一個口口聲聲說要守護台灣,卻要把樂生院這樣一個能體現台灣的建築物拆掉之政黨,是一個精神分裂的政黨;一個宣稱要喚起台灣主體性,卻對過去這塊土地上的紀錄不屑一顧之政黨,是一個欺騙的政黨;一個開口閉口都在談改革,卻留戀於地方金權政治之政黨,是一個無能的政黨。
民進黨成立才二十年,這個政黨上上下下就要忙著找尋當年的創黨理念。大家的記憶力真的這麼差嗎?錯了。在我看來,民進黨的記性好得很,至少全黨上下都把國民黨過去如何維持政權的伎倆記得一清二楚。然而,這樣的民進黨是一個失去自我認同的政黨。民進黨的自我認同就是兩個相扣連的理念:「台灣」與「改革」,既是「台灣的改革」也是「改革的台灣」。
今天樂生院這樣一座安靜的建築物還在等著民進黨賦予它歷史上的意義,拆與留就在行政院的一念之間。早該是「過去完成式」的東西如今卻還是一個懸掛中的「現在進行式」。什麼時候,民進黨才能在攬鏡自照的時候看到原來的自我?什麼時候,民進黨才能驚覺,原來保留樂生院不只是保留了幾棟建築物,它同時也是台灣政治上的一大改革?我沒有答案,但是我知道民進黨在樂生院上所給的答案將決定未來這個島上的人們從事政治的方法。保留就是改革,就是民進黨存在台灣的意義與目的。
勞基法§30 I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勞基法§30 I每週正常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勞基法§36 每七日須有一日例假(不是二日例假,所以在§30及§36間有漏洞)
舉例某公司依新修正勞基法及現行勞基法施行細則,於105.6.9(四)端午節依法使勞工休假,但當週又安排勞工於105.6.11(六)上班,105.6.12(日)休假,則該過正常工作時間並未超過40小時,是符合新修正勞基法的。
同上開方式排定全年度勞工行事曆,則將發現縱使依新修正勞基法,105年勞工全年休假日亦僅共110天,並未增加,決非勞動部聲稱的有115天或116天。
關鍵在於§36僅規定每七日須有一日例假,而非二日,則在〝休息日〞的認定上留有法侓爭議空間。當該週有勞基法應放假日出現時,休息日因此而消失,公司只須不違反每週40小時工時即可。
不過,這樣子解釋算是遊走法律邊緣,勞動部能否以函釋解釋休息日,來推翻以上工時排定之合法性,當有疑問。
不過假設某公司排週一~週五每天上班7小時,週六上班5小時,每週仍符合40工時,且沒有休息日,亦是符合現行勞基法,但勞工卻沒有週休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