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大學未為兼任助理投保 行政院訴願會作成決定

2015/10/07

針對成功大學被檢舉未為兼任研究助理學生投保,勞動部認定違反規定予以裁處,而成
大不服,提起訴願一案,行政訴願會今(7)日表示,決定「撤銷原處分」,由原處
分機關依本決定意旨重行研酌後另為妥適之處理。

行政法規會主委劉文仕表示,成大被檢舉未為兼任研究助理的碩士班學生投保,勞動
部派員赴校實施勞動檢查結果,認定兼任助理工作時間每週3小時,每月支領酬勞6千
元,有對價關係,成大未依規定申報參加勞保及就業保險,違反規定,予以裁處罰鍰。
成大不服,提起訴願。經行政訴願會分別邀請勞動部、科技部與教育部列席說明,審
慎討論後,決定「撤銷原處分」。

劉主委指出,本案考量的理由主要有三項,包括:成大與兼任研究助理之間尚難認定具
勞雇關係、大學自治核心領域允應充分尊重,以及法制基礎尚欠完備。

首先,就勞雇關係認定方面,劉主委指出,本案的癥結在於學生與成大之間是否具勞雇
關係,而為成大所屬勞工。是否具勞雇關係,又以兩者間是否有人格、經濟與組織的從
屬性來判斷。

劉主委表示,學校是以培育人才為宗旨的教育、學習機構,兼任助理僅限校內學生,其
本意為提供學生參與研究機會,屬教育學習的一環;與不限本校學生的全職專任助理有
別,與傳統勞動市場的就業關係性質也顯然不同,是否得認定屬勞雇關係,實有審慎商
榷餘地。

劉主委進一步表示,勞動部與教育部分別於6月17日函頒的「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
導原則」及「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均肯認學校與兼任研
究助理之間,存在提供課程及服務學習環境的關係,不應因有出勤紀錄或酬金給付即認
屬勞雇關係。另考量大專校兼任研究助理,其本職為學生,以學習課業為主,故一般
工作時數甚少,受敎師支配指揮程度甚微,在人格上尚不具支配性、在經濟上未達依賴
工資維持生活程度、在組織上也未納入學校體系內,尚難認定符合具有從屬性的基本勞
雇要件。

其次,就大學自治核心領域允應充分尊重方面,劉主委指出,根據大法官釋字第380號
解釋,憲法關於講學自由的規定,是對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
含研究、教學及學習自由等事項;研究以外屬於教學與學習範疇之事項,亦為大學的自
治權限,應杜絕外來不當干涉。

劉主委指出,教育部處理原則將學習區分為「課程學習」與「服務學習」二種,明定學
生擔任屬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的兼任助理等,始得認定為「非屬於有對價的僱傭關
係」。「學習」的定義,本屬學術的重要事項,參考釋字380解釋意旨,其課程內涵的
規劃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

此外,就法制基礎尚欠完備方面,劉主委表示,大學與兼任助理的關係,長久以來均被
視為是學習、教育的一環,不認為具有勞雇關係性質;無論於法理上、實務上、學校與
學生的共同認知上,不曾有過爭議,已形成一種應受憲法保障的制度。如此制度的改
變,卻僅源自於前勞委會的一個訴願決定。

劉主委進一步指出,縱然接受既成事實,使一訴願決定即得改變長久以來的穩定結構,
讓部分具勞雇關係的兼任助理可以組織工會。而這些學生是否可以行使罷工權?其他各
項勞工法令規定,包括工時、基本工資、差勤管理、休假、勞健保、退休準備金、身障
與原住民僱用比例,甚至失業給付、無薪假…等規定,究竟是當然適用現有勞動法令?
全部適用或僅部分適用?這些影響層面非常廣泛的結構性問題,勞動部應該要先有周延
考量,也應該給予教育主管機關充分時間完善配套措施。

劉主委強調,上述處理原則及指導原則在今年6月17日訂定,且何種兼任助理的性質,
與課程學習或畢業條件有關,仍待各校自主規範並配合前開原則建立制度,更應給予學
校適當的緩衝處理期間以為因應。

劉主委表示,兼任研究助理與學校關係結構的改變,對教育本質、師生倫理與校園學習
環境的衝擊,攸關重大,僅訂定指導原則為執行依據,其法制基礎顯欠完備。應參照教
師組織工會的沿革,先經行政機關就如何平衡兼顧學生權益、安全的保障與校園倫理、
學習環境維護,充分討論形成整體政策,並籌妥必要配套法制與相關措施後,始以立法
明令施行。在法制未完備前,或可參照司法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理由書的意旨,
以各國立法例(如日本、德國、法國等)作為法條解釋、適用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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