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提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經民連反對張慶忠條款

2016/03/30
苦勞網記者

即將執政的民主進步黨提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即將出爐,經濟民主連合等民間團體昨日(3/29)上午在立法院外召開記者會,提出對民進黨版的修正意見,其中包括要求不應有逾期未完成審查即視為同意的「張慶忠條款」,並呼籲民進黨不要忘記318運動對監督條例法制化的訴求,也不要忘記當時民進黨多數立委對監督條例的支持承諾。

賴中強表示,記者會選擇在立法院的青島東路門口召開,是因為在兩年前的3月22日,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就在此地拒絕監督條例法制化的訴求。(攝影:宋小海)

民進黨《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小組召集人邱太三、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立委陳其邁、李俊俋,前日(3/28)邀請賴中強等人針對研擬中的民進黨版提出修正建議。昨日賴中強在記者會表示,目前民進黨版的監督條例有三大缺失有待改善。

賴中強說,當年國民黨立委張慶忠在30秒內說出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超過三個月,視為已審查,是對台灣民主的重大傷害,因此民進黨版不該有「張慶忠條款」,不可規定立法院對於協議草案或協議文本逾期未完成審查,就視為同意的規定。「自詡民主進步的政黨,豈能將這樣的張慶忠條款及行為合法化成為法條?」

賴中強表示,監督條例內容不該直接引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因為有一國兩區矮化台灣的嫌疑,如果該條例內容必須保留,建議從關係條例當中刪除,直接移至監督條例中規定。而第三項缺失在於對於政治談判應有更嚴謹的民主正當性規範,否則就應規定禁止軍事互信機制、和平協議等涉及主權的政治談判。

過去經民連等團體也提出民間版監督條例,因此也呼籲民間版的五大立法原則必須落實,包括政府義務、國會監督、公民參與、資訊透明及人權保障,尤其針對「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機制,不該一語帶過淪為各部會對服貿進行作文比賽,民間版也可提出對應報告,若與政府有重大差異時,國會應舉行聽證。

賴中強也強調,監督條例立法因服貿而起,但若政府立法後才說不溯及服貿談判,仍無法解決問題。監督條例應對「已簽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談判中」的協議,須有過渡條款規定如何適用,也建議新政府應考慮向國會撤回服貿協議,以回應318運動退回服貿的訴求,

民進黨昨天下午舉行黨政協調會議,會中決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在4月1日送交立法院民進黨團大會討論。昨日會中也討論經民連訴求,據會後《蘋果日報》等相關報導指出,與會者多認為黨版擬定若擱置90天未審才視為同意,而世界各國協議訂定都有類似條文,例如美國是105天,因此這部分原則上不會更動。至於民間參與部分,因黨團版在各階段審查都可開公聽會,納入民間參與,且民間團體的諮詢委員會要如何定義誰可代表民間,這可能實務上會有所困難,因此也不會更動。

「限期完成審查,不應被擴張為國會逾期未完成審查視為同意,如果可以視為同意,那可不可以視為否決。」賴中強對此回應表示,憲法增修條文不信任案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但沒有哪部憲法規定逾期未表決,就視為倒閣或視為不倒閣。另外,民間版條文已指出民間代表依國會政黨比例推薦,過去服貿協議二十場公聽會的出席代表即是如此產生。

2014年3月22日,時任行政院長的江宜樺就在立法院青島東路門口與群眾對話,最後未有結果。(資料照:宋小海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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