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偏鄉教師兼任人事、主計?
全教總呼籲重視偏鄉教育,國教法修法不能走回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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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明天(4/7)將審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修正草案明訂:偏遠、離島地區或規模較小無法設專責單位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派所屬機關或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由訓練之職員或教師兼任;其由教師兼任者應徵得教師本人書面同意。

對此一修正案,全教總深感憂心,期期以為不可。

長期以來,政府以廉價、便宜行事的方式辦理國教,多數縣市國民中小學之人事與主計人員皆由專任教師或校護兼任,不僅嚴重影響學生受教權與學校保健工作,更明顯違反「國民教育法」第10條之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對此,監察院乃於民國99年4月15日通過糾正教育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

全教總認為,即將審查的「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顯是走回頭路的修法,將會使偏鄉教育更加地去專業化,須知,人事、主計業務均有其專業,絕非短時間訓練可以速成,試問,當社會為偏鄉教籲請命,希望留住優秀老師在偏鄉服務時,讓這些老師回頭兼任不屬於他們的業務,難道不會影響正常教學?難道這就是立法院對待偏鄉教育的態度?

為落實教育法治,確保學生受教權,留住優秀偏鄉教師,全教總籲請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反對此一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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