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舊金山和約生效64週年 談台灣、澎湖及南海主權問題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6/04/26
資料來源: 

1951年9月8日,48個同盟國與日本簽訂「舊金山和約」(金山和約),1952年4月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依該約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該條約的文本包括英文、法文、西班牙文及日文,而沒有中文本。

汪浩著、林添貴翻譯《冷戰中的兩面派—英國的台灣政策(1949~1958)》(有鹿文化2014年初版)。該書係依照汪浩先生1992年取得牛津大學聖安東尼學院國際關係學博士論文整理而成,其對於「台灣地位未定論」之形成及演進,有精闢的剖析,茲將該書第20、21頁部分內容摘述如下。

對日和約(按即舊金山和約)是英、美雙方另一個妥協。台灣的地位和未來是相當棘手的問題,事實上它並未在對日和約予以解決。對日和約第二條規定日本放棄對台灣的主權,但又不說由誰獲得這項主權。依循和約的折衷條款,英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承認:「條約並未預先判定該島嶼的未來,它仍將由聯合國討論,但未來如何解決是開放的。」1954年12月16日,助理外相屠登(Robin Turton)在下議院確認:「關於福爾摩沙的立場是,日本已放棄對它的主權,但就我們的觀點來看,它還未成為中國的一部分。」事實上,中華民國與日本1952年4月28日簽訂的和約,只說依據《舊金山和約》,「日本放棄對台灣一切權利、產權和主張」。日本並未明確同意把它對台灣的主權交給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地位的不確定提供了空間,未來處理該島嶼可進一步辯論。

查,1971年7月13日美國國務院東亞事務局法律顧問羅伯․史塔(Robert Starr)提出「The Status of Taiwan」(台灣的法律地位)備忘錄。其中記載「日本在兩項條約(按即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中均未把此地區讓渡給任何特定的實體。由於台灣和澎湖並未包括在任何現有的國際安排,對此地區的主權屬於未解決的問題。」

前述備忘錄的論點與1950年代英國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政策相近。而其精神也存在1979年「台灣關係法(TRA)」、1982年「六項保證」之中。如今,舊金山和約已生效64週年,台灣法律地位為何?仍未獲得合理的解決。期盼大家,尤其是年輕世代,要深入了解史實真相及國際條約等,並付諸行動,不要讓「自己國家自己救」淪為口號而已。

此外,目前紛爭的「南海問題」在舊金山和約也有討論到,該約第二條第六款規定日本茲放棄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迄今,南海主權問題尚未解決。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