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電信工會勞工董事,利用職權迫害員工!退休前就地升遷,破壞人事制度,並遭最高法院撤銷董事資格!中華電信工會剝奪會員選舉權,現任工會副理事長洪秀龍、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理事陳顯龍、監事林建利、會員代表蔡勝和,退休員工蔡石鵬均為各現任幹部之企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怎麼跟中華電信工會不同調? 誰反對各工會協調,倒果為因?喘共!中華電信法人股東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呼籲:交通部依法行政,責成中華電信以透明民主方式,針對各企業工會推派7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深化產業民主。
中華電信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企業工會理事長張緒中(國立中山大學公式所兼任助理教授、台灣監督企業社會責任工會大聯盟召集人)指出: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組織區域為台中以南中華電信9大營運處含金門澎湖員工)為中華電信公司法人股東。中華電信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針對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準則,一再包庇勞工董事、縱容圖利少數工會幹部,導致一連串工會與會員間訴訟爭議,嚴重破壞中華電信企業文化及工作紀律,今日勞工董事派任案爭議,正是中華電信公司經營團隊,自始未依照公司治理正派經營所造成,讓中華電信工會幹部倒果為因,模糊爭議事件焦點。工會針對該爭議事件,以股東利害關係人發表聲明如下:
一、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蔡董事長團隊,縱容勞工董事蔡石朋假藉職權施壓經理人打壓基層主管,未依照常態程序對價升遷,違反公司行為準則案,並在103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撤銷勞工董事蔡石朋資格案,未於103年年報忠實揭露(現任交通部長陳建宇於104年2月12日因出任部長解任有揭露),同時大量酬庸退休高階主管出任子公司董事長,退休後還可以支領一年在職薪資三分之一酬勞,明顯爽高層,苦基層。工會通過決議:工會基於法人股東權利及維護會員工作權益,應再將相關資訊函請立委、相關主管機關及新聞界。
二、 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工會副理事長洪秀龍、監事會召集人潘進財、理事陳顯龍、監事林建利、會員代表蔡勝和,退休員工蔡石鵬均為各現任幹部另行成立之企業工會推派勞工董事(詳如附件中華電信公司105年03月25日公文),現任工會主要幹部上街抗議之訴求,怎麼跟中華電信工會不同調? 除了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由全體會員直接選舉產生之勞工董事張緒中外,均為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幹部,請問中華電信工會:誰反對各工會協調,誰反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產生?誰倒果為因?今日事件,交通部及中華電信公司沒有在對的時間,做對的事,一路推諉包庇的結果,反而模糊事件焦點,本會強烈譴責與不滿。
三、 針對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工會曾103年3月向金管會及紐約證交所檢舉,工會指出:「由中華電信員工組成之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以員工股東身分向向紐約證交所檢舉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涉背信圖利,國民黨黨政不分,酬庸卸任官員民意代表。工會強烈批判中華電信公司(上市代號2412)經營高層等,背棄良善管理人責任,違反公司治理,為陳添枝、李紀珠棄守競業禁止!勞工董事竟然假借職權迫害員工 !董事、經理人對價自肥破壞升遷制度! 而權責受理單位中華電信人力資源處,官官相護。而且,公司高層基於工會獨立自主,勞資協商同意應取消補助工會經費,卻補助近千萬,光工會幹部差旅費一項,就補助360萬元。更離譜的是,公司在苛求各事業單位緊縮第一線員工加班費同時,竟然縱容工會幹部,另超支差旅費高達370萬以上,101年公差假超過500人次,102年竟有工會幹部出差超過200天,損失工作日超過一千日以上,變相收買工會, 致使工作紀律蕩然,間接影響壓榨第一線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更直接侵害公司股東權益。」詳如附件新聞稿。
四、 中華電信工會現任幹部憂懼本會張緒中理事長取得博士學位後復職,重新投入工會理事長改選,無所不用其極誹謗抹黑張緒中理事長,除理事長朱傳炳惡意毀謗張緒中民刑事案,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重判刑事兩罪有期徒刑3個月,民事賠償新台幣共218,920元,完全由中華電信工會全額支付。而中華電信工會對合法行使職權不同意見之工會幹部,濫用職權施以停權、除名報復。理事會更決議,分會文宣不得跨區傳閱等反民主行徑,明顯違反章程,依法保障會員權益之宗旨。依據工會法第21條,中華電信工會理事會決議,由工會會費全額支付朱傳炳民刑事賠償費及罰金部分,已由工會會員、幹部向台北地檢署提起背信、業務侵佔之訴外;中華電信工會並利用會員會費,對張緒中理事長進行鋪天蓋地刑事追殺,由工會、理事長 副理事長 監事會召集人分別對張緒中刑事告訴13件,全部不起訴處分,整理如下::
01.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487號(侵占)
02.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1號(妨害名譽)
03.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9號 (誣告)
04.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02年度偵字第3225號(妨害名譽)
05.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242號(妨害名譽)
06.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18號(背信)
07.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764號(誣告)
08.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2146號(妨害名譽)
09.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180號(妨害名譽)
10.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聲議字第1886號(再議駁回)
11.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7151號(侵占偽造文書)
12.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8402 28403號(偽造文書)
13.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聲議字第596號(再議駁回)
五、 另查,中華電信工會、理事長違法,經民、刑事訴訟判決如下:
01、限制連任理事長不能參選理事長,經台北法院判決工會決議無效(台北地方法院101訴字第 704號)。
02、朱傳炳毀謗張緒中案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90號判決,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三個月。被告朱傳炳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3號,駁回上訴,定讞。
03、民事部分: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9號判決朱傳炳敗訴,賠償張緒中新台幣20萬元,朱傳炳上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上字第301號駁回上訴,定讞。
04、勞工董事選舉決議,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412號判決撤銷,並經最高法院三審裁定駁回定讞(103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05、張緒中高雄市分會理事長當選資格案,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3號,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1229號,均判決張緒中勝訴。
張緒中理事長表示:24年前,台灣電信工會高雄分會參與主導電信三法修法過程,不僅改變了中華電信工會,更造就了今日中華電信公司免於財團分食的命運。我們深切瞭解:會員是我們推動企業文化改革的動力,會員是我們追求公平正義職場的靠山,會員更是我們監督公司落實正派經營的希望。所以,我們一路推動工會理事長、勞工董事由會員直接選舉,董事長不信任案、總公司南遷案、理事長會員直選案網路公投民調等,實踐工會是會員的、由會員決定的、為會員存在的工會理念,轉換為民主透明制度。因此:張緒中強烈呼籲:國民黨執政八年期間,相關主管機關官員,拿國家公權力做個人公關,利益輸送、朋黨勾結,嚴重戕害國家公權力威信,導致法制不行;中華電信公司部分經理人結黨營私、巴結逢迎,欺上瞞下,企業文化敗壞,爽了高官、工會高幹,苦了苦幹實幹基層主管員工。
最後,張緒中理事長以中華電信公司法人股東代表身份強烈呼籲:交通部依法行政,公佈所有爭議事件過程中,中華電信工會作為,捍衛依法行政官員尊嚴,責成中華電信公司以透明民主方式,針對各企業工會推派7位勞工董事,由全體員工選舉,深化產業民主。
新聞聯絡人:
附件
中華電信股東向紐約證交所、金管會檢舉
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涉背信圖利
國民黨黨政不分酬庸卸任官員民意代表
2014/03/10資料來源: 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
由中華電信員工組成之中華電信公司台灣南區分公司企業工會,以員工股東身分向向紐約證交所檢舉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涉背信圖利,國民黨黨政不分,酬庸卸任官員民意代表。工會強烈批判中華電信公司(上市代號2412)經營高層等,背棄良善管理人責任,違反公司治理,為陳添枝、李紀珠棄守競業禁止!勞工董事竟然假借職權迫害員工 !董事、經理人對價自肥破壞升遷制度! 而權責受理單位中華電信人力資源處,官官相護。而且,公司高層基於工會獨立自主,勞資協商同意應取消補助工會經費,卻補助近千萬,光工會幹部差旅費一項,就補助360萬元。更離譜的是,公司在苛求各事業單位緊縮第一線員工加班費同時,竟然縱容工會幹部,另超支差旅費高達370萬以上,101年公差假超過500人次,102年竟有工會幹部出差超過200天,損失工作日超過一千日以上,變相收買工會, 致使工作紀律蕩然,間接影響壓榨第一線服務人員勞動條件,更直接侵害公司股東權益。
工會指出 :中華電信公司涉及違反公司治理相關規定,及證券交易與刑法342條法背信罪,更未善盡公司善良管理人責人。,工會依決議除向美國紐約證交所檢舉外,並擇期召開記者會揭發相關事證,向金管會檢舉、並視相關單位回應,再考量向司法機關尋求司法救濟。工會呼籲中華電信公司股東及員工應強烈要求:政府及主管機關應正視中華電信公司違反公司治理案件中,其中所涉及黨政介入公司經營,交通部長在交通部要求中華電信公司處理子公司案件,影響公司股價之內線交易疑慮,公開明快向社會大眾說明。相關案件如下
陳情事由:
一、國民黨酬庸卸任官員,獨立董事解除競業禁止。 查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CHT 2412)在董事會提案通過交通部官股推薦陳添枝(前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李紀珠(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分別擔任獨立董事及董事,並解除「競業禁止」規定,且於102年6月股東常會,在現場許多股東質疑反對下,官股以股權集中優勢強行通過決議。為何不責成上述人選放棄擔任同業獨立董事,或另覓人選,卻為兩人解除競業禁止,且李紀珠於兩個月後,由國民黨改派任為台灣金控公司董事長,明顯以政黨力量酬庸卸任官員,嚴重破壞公司治理制度。(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第4條 (不圖取私人利益)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義務維護本公司之合法利益,非經本公司同意者,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公司之財產、資訊或其職位以獲取私人利益。除事前取得本公司人力資源單位書面同意者外,任何人不得從事與本公司競業之行為。)
二、國民黨黨政不分,中華電信成為國民黨「退輔會」。 國民黨2008年執政後,無視中華電信公司已為美國及台灣上市公司,除陸續酬庸卸任官員、民意代表擔任轉投資公司董事長,如賴峰偉(前總統府副秘書長、考選部部長)、朱鳳芝(前立法委員)、呂國華(前宜蘭縣長)、馮定國(前立法委員)等等,更在立法委員蔡正元公布交通部長葉匡時於102年7月在交通部,在現任神腦公司總經理林保雍(與國民黨中常委暨神腦公司監察人江碩平關係密切)要求下,召集中華電信公司董事長等主管,並「建議」中華電信公司買下林保雍持有之神腦公司股票,引發台灣媒體廣泛報導。蓋中華電信公司為神腦公司最大股東,派任過半董事,現任董事長為賴峰偉,且依照林保雍在電視上表示,該公司監察人國民黨中常委江碩平,也算是中華電信公司推派。此案凸顯國民黨黨政不分,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制度、並有涉及內線交易之嫌。本案對中華電信公司及神腦公司造成嚴重傷害,至今,擁有過半董事及董事長賴峰偉,毫無公開作為。(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第2條 (誠實及道德)、第7條 (以完整、公平、正確、及時、易解之方式,揭露本公司資訊)、第11條 (禁止內線交易)、第12條 (不貪腐、不賄賂)、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
三、中華電信高階主管背信自肥,圖退職後利益。 中華電信公司前董事長呂學錦任內,董事會提案通過董事長、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以上主管,退休後由公司聘任擔任顧問,續領在職薪資三分之一,涉有背信自肥之嫌,影響股東權益。更於103年初,鴻海集團郭台銘宣布,延攬前董事長呂學錦擔任該集團4G重要幹部,引發中華電信公司同仁強烈不滿。前有前執行副總張豐雄任職內投靠威寶電信;更早2000年固網開放,中華電信公司北、中、南首長多人投效民間固網業者。高階主管表裡不一,公司營業秘密蕩然無存。從過去案例,高階主管退職後競相投效競爭對手,儼然已成為企業文化的一部份。不禁讓人擔心懷疑,多少中華電信公司高階主管,特別是即將屆齡退休主管,利用現有職務圖未來退職後之利益,公司毫無營業秘密可言,更嚴重影響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危及公司未來的經營,造成投資人的損失。(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第2條 (誠實及道德)、第4條 (不圖取私人利益))
四、董事、經理人自肥,勞工董事利用職權迫害勞工。 官派勞工董事蔡石朋利用職權公報私仇,要求中華電信公司南區分公司總經理,將與其理念不合,任職於嘉義營運處行銷科優秀主管王德順調職外縣市,明顯利用董事職權打壓異己,迫害員工;且南區分公司及嘉義營運處主管,違反公司升遷制度與常規,因人設職。在勞工董事蔡石朋多數時間不在的營業處所,為渠增設管理師職缺(320),且在毫不避諱的囂張心態下,當日陳報職缺,當日便提報蔡石朋人事升遷並通過,明顯涉及董事與相關主管之對價關係。相關事證資料,經中華電信公司南區分公司勞資會議決議,由主管部門已約談相關人員及調閱相關升遷事證可稽。上述行為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準則至為明確。(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第2條 (誠實及道德)、第5條 (關懷員工)、第4條 (不圖取私人利益)董事、經理人及員工,有義務維護本公司之合法利益,非經本公司同意者,任何人不得利用本公司之財產、資訊或其職位以獲取私人利益。第12條 (不貪腐、不賄賂)、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一項第三款。)
五、中華電信公司圖利工會幹部,違反公司治理行為準則。 中華電信公司史無前例縱容中華電信工會,在工會第五屆任期屆滿後(101年3月2日止),共召四次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無論代表或非代表全數給予公假川旅費),且每次會議參加人數超過百人,其人力成本更是驚人。讓工會於該期間內,進行修改工會章程補正及對不同派系幹部的停權、調整分會組織整肅異己。甚至,資方依勞資協商應於100年取消工會差旅費等補助,不僅未取消補助,每年給予360萬元補助,而就在工會第五屆任期結束後,工會當權派進行整肅異己期間,101年更超支370萬元以上,光差旅費一項總數高達近800萬元;間接造成公司超過千日以上人事成本損失,不僅破壞公司工作紀律,而且變相暗助工會派系鬥爭。更令人難以置信是,非理事長工會幹部,一年出差竟高達200天以上,光領取之差旅費高達二、三十萬元新台幣,相當一位派遣勞工一年薪資。上述事實,再再證明中華電信公司已違反誠實信用、正派經營原則,公司治理行為準則形同虛設,嚴重影響公司經營及股東權益,應追究相關主管責任,必要時,依背信圖利罪函送司法機關偵辦。(違反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為準則第2條 (誠實及道德)、第12條 (不貪腐、不賄賂)、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一項第三款: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