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6/30)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草案,內容包括取消七天國定假日,以及「一例一休」制度。團結工聯等勞工團體則在上午赴行政院抗議,批評政府「為砍假無所不用其極」,勞團批評此次新修的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公式並非利多,只是回歸法制面,卻被拿來交換砍假。政院版草案即將送入立法院審議,勞團也一一點名15位環衛委員會的立委,呼籲退回修法,要求立委表態。
根據政院拍板的草案,未來勞工國定假日將比照公家機關取消七天國定假日;勞團則主張,國定假日要全國一致,但不是把高的拉下來,而是要一起向上提升:全國受僱者,不論公私部門一致19天國定假日、年修123天,反對用砍假來做政策交換。
休息日加班費計算
所謂「一例一休」,即一週7日當中有2日的假,其中1日是「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而休息日的勞工出勤加班費計算方式,則是這次變更重點。
按照勞動部長郭芳煜先前的解釋,由於休息日工資已包含在月薪當中(給薪休假),故休息日出勤時,只需加發前兩小時「0.33」、第三小時起「0.66」倍的加班工資,導致休息日加班費竟還低於平常日加班費的荒謬狀況,因而遭到勞工團體的普遍痛批跟抵制;而今天行政院通過的勞動部新修法草案當中,則是導正了這個解釋,將休息日加班工資計算,修改為除每小時工資額外另給予1.33、第三小時起另給予1.66,也就是「1+1.33」或「1+1.66」。
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鄭雅惠表示,許多勞工聽到勞動部端出的休息日加班費計算,都以為是利多,資方也配合演戲,但這個計算方式,就是回到原點而已,並沒有多得,「會覺得很好,是因為勞工從來沒有被合理、合法地對待過!」
即便更改加班費計算方式,但資方通常以「加班換休」的方式規避加班費給付,勞動部將「加班換休」等工時彈性化解釋為合法,因此未來可能的結果還是工時與換休一比一對換,未來僱主仍可以任意調移工作日與休息日,導致新的加班費計算方式「看得到、吃不到」;因此,勞團也主張,僱主若要求勞工在休息日出勤,應該嚴禁「加班換休」,除了當天的加班工資外,還要還給勞工當天的休息,在事後七天內補休一日,才可能落實週休二日。
【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要點】
- 配合修正條文第36條增訂休息日規定,增訂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之工資計算標準,於休息日工作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工作2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另有鑑於勞工休息日出勤工作,將無法獲得充分休息,為使雇主於指派勞工休息日出勤時更為審慎,增訂工作時間4小時以內、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或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應分別列計4小時、8小時或12小時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修正條文第24條)
- 配合4週彈性工作時間之例假規定移列至修正條文第36條併同規範,刪除現行4週彈性工作時間規定。(第30條之1)
- 為落實週休二日,並考量例假出勤僅限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原因之嚴格規範,經衡平審酌勞資雙方權益,定明勞工每7日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另1日為休息日,休息日出勤之時數計入延長工時總數。另明定依本法實施彈性工作時間者,其例假及休息日之配套規範。(修正條文第36條)
- 為使本法有關國定假日之規定與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一致,並維持對勞工具有特殊意義之勞動節放假規定,修正休假日之規定。(修正條文第3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