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種是在做生意啦。
——小麗
從1980年代開始,台灣政府為了經濟發展逐步制定了移民相關政策,引進三類移民,分別是外籍勞工(分為產業型與家庭看護型)、婚姻移民以及外國專業人力,其中的婚姻移民又因為具有可能會影響到家庭功能、社區互動、移民政策的變革與移民身份等爭議而引發最多討論。根據內政部統計顯示,與外籍人士的跨地婚姻佔所有婚姻對數的比例從15%到30%不等,2003年便高達近32%,相當於三分之一的婚姻都是由移民所組成的婚配組合,而其中又以中國籍配偶佔比最多,超過一半。面對大量婚姻移民,政府為防止「假結婚、真賣淫」,同年度9月開始,針對大陸配偶施行面談機制; 2005年,台灣在美國國務院的「年度人口販運報告」跨國評比中被降為第二級,表示台灣人口販運狀況愈趨嚴重,為挽救台灣的國際人權形象,政府部門便積極以救援為主軸,連同民間團體辦理各項「反人口販運」的座談與研討會。
為了營造更佳的人權形象,掃蕩「假結婚、真賣淫者」是防治「人口販運」的一個重要項目,然而我們不禁要問:這類「跨國賣淫」的案例,如何等同於「人口販運」或者是「假結婚」,而不是賣淫者解決經濟需求的一個路徑?在兩位南韓研究者鄭詩靈(Sealing Cheng)與金恩容(Eunjung Kim)所共同撰寫的〈新自由主義的內在矛盾:美國韓裔性移工與「性販運」〉一文中,寫道兩位女性——靖與京敏(皆為化名)——的故事,她們如何在移居地的沙龍房裡工作賺錢、如何透過「創建計畫」進行「自我創業」、自我管理。
研究者指出,這樣「自我創業」的計畫不僅讓這些女性還清債務,更有效率地開始存錢。【性勞動:兜售慾望】專題的第四篇文章,便想探究這些透過婚姻移民來台,直接或者輾轉進入性產業的性工作者們的勞動處境,比起對「防治」此類「跨國賣淫」的「人口販運」概念,記者在與移民訪談與接觸的過程中發現,她們的經驗較符合鄭詩靈等人提到的「自我創業」概念,因此本文亦以此為主要的概念對照。
人口販運與賣淫掛勾的計謀
人口販運與賣淫掛勾並非「天生自然」的組合,而有其脈絡。19世紀末的國際反人口販運公約就直接把人口販運等同於女人或者女孩的賣淫行為,並將賣淫與相關的服務——例如經營妓院者、協助運送人口進入性產業者——都入罪化;台灣的脈絡則是從1980年代開始,原住民雛妓遭販賣或者強迫賣淫的事件開始,1988年民間還曾發起「救援雛妓大遊行」,陸續成立的婦女團體皆積極投入反對雛妓的倡議。
一直到了21世紀,新制定的人口販運法才重新定義了人口販運的本質與危害 ,在新的國際法《預防、禁止及懲治販運人口(特別是婦女及兒童)議定書》與美國的《2000年人口販運受害者保護法》當中,人口販運不再專注於賣淫,而是包含了「所有形式的極端勞動剝削」,上述法律中皆提到「任何人都可能被販運進入任何種類的工作,包含工廠、農業、漁業、性產業、家務勞動等」。
這項法律定義相當重要,它把人口販運的問題回歸到「勞動剝削」,而不僅侷限在「賣淫」的道德原罪。然而女性主義學者卡洛爾·凡斯(Carole S. Vance)認為,法律後續的執行成果卻「令人大失所望」,因為運動份子仍然挪用這些法律,繼續透過紀錄片、媒體、電視劇等方式「唱人口販運的老調」:人口販運再度被等同於賣淫(無論是自願或者被迫)、被販運的人總是女性或未成年少女、危險和傷害都是「性」造成的、這種罪行不是破壞社會與道德,就是違反女性平權......。
同樣,這樣的國際法見地,並沒有影響台灣政府的政策制定以及多數婦女團體對於人口販運的定義,我們似乎只在意美國對台的人權評價1。2006年,行政院開始推動「防制人口販運行動計畫」;2007年仍被美國人權報告評鑑為「第二級受觀察名單」,為了回應這樣的「關切」,官方史無前例、高效率地於2009年1月12日便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口販運防制法》2。
至於婦團則執意於人口販運與賣淫的連結,並把觸角伸向他們認為「更需要被保護」的國家,例如勵馨基金會2010年在柬埔寨成立打擊人口販運的「豐榮女兒之家」,原因是認為柬埔寨跟20幾年前的台灣一樣,少女成為「性奴隸的客體」,而且柬埔寨的少女「更悲慘」、「大部分因為貧窮被販運到城市、到鄰近的國家成為性奴隸」,並再度引用美國國務院公布的人口販運報告中,把柬埔寨列為第二級,認定是人口販運來源國、轉繼站與目的國的資料。
這類「反人口販運等於反賣淫」的言論不斷擴張,也遭到學者與運動份子的批評,例如卡洛爾‧凡斯認為這類「罪行」的關聯性之所以成立,是因為「婚姻之外的性交易與性行為」都傷害了社會,因此性交易不管是自願或強迫都同樣違法;她更尖銳地提到,反人口販運的群眾動員往往對妓女造成更多罪行懲罰和國家管制,卻「很少改善女人的生計與法律地位」,至於女人在婚姻與僱傭勞動中的地位更是「從沒引起關注」。
社會運動者Nandita Sharma則針對從事性工作的移民的狀況分析到,移民女性面臨的最大威脅之一是擔憂其「公民地位」的喪失,使他們十分脆弱,而有可能受到迫害,例如遭到警方的嚴厲掃蕩。他提出在全球化趨勢下,日漸嚴重的政治與經濟危機,導致移民數量增加,才使各國政府通過反人口販運法加強管制,透過認定誰是「非法移民」以控制國境間的人口流動;卻導致性工作的法制化方向朝著「嚴加控管」與「加強入罪」的方向前進,與妓權組織的「性交易除罪化」訴求完全相反。
Nandita Sharma更直言,性工作是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中「一種可能的選擇」:人們需要工作,包含性工作。他認為若想終結對女性的剝削,應該要「挑戰資本主義」;而女性主義者若倡導女性獲得「掌控自己身體與情慾的自由」,便應該支持從事性工作的女性。
經濟因素作為外出掙錢的主因
雖然在一些研究中3會刻意地將婚姻移民與「技術性」或者「經濟性」移民區分開來,不過實際上婚姻移民來台後,同樣會遇到經濟問題,瀏覽陳美華在《性化的國境管理:「假結婚」查察與中國移民/性工作者的排除》研究中,所整理的受訪中國移民女性的背景資料,不難發現她們婚後進入性產業的主要因素都還是經濟因素,例如「原生家庭或自己的債務」、「來台後發現夫家經濟狀況差」、「與老公爭吵離家後謀生」等。
其中有一位名叫麗芳的移民女性來台後發現夫家經濟狀況不好,為了多寄些錢給原生家庭,輾轉進入性產業,入行後每個月麗芳可以寄回家一萬人民幣,麗芳認為,性交易是在有經濟壓力又沒有工作證的狀況下,唯一的工作機會。
在鄭詩靈等人的研究中,海外賣淫的南韓女性京敏也有自己的經濟需求,她藉著在美國境內的沙龍房中工作,不僅還清了積欠仲介的14,000美元的赴美費用,還打算取得合法居留,同時開始自己的生財事業,也就是「自我創業」:透過這種計畫,京敏說,沙龍房中的職業女性會「演出親密也演出被放逐的受害者處境」,把自己描繪成家人生病、有急迫經濟需求,因此努力工作賺錢的可憐角色,計劃的最終目的便是「從顧客手上擠出錢來」。
這種計畫不僅考驗工作者自身的「演技」與「創造情境」的能力,更需要團隊合作,京敏便提到在沙龍房中這樣一個合作無間的「夢幻團隊」,團隊中的成員會一起吹捧客人消費酒類,然後為了顧及健康,自己偷偷把酒吐掉或倒掉,讓服務生快速收走、不留痕跡。研究者分析,這批女人很策略性地規劃了移民與勞動條件,讓自己成為性工作者。
記者採訪在在茶店工作的性工作者包含台籍、陸籍、越南籍,年齡介於40到60歲之間,從其自述而言並非所有人都有從事性交易,工作內容從最基本的泡茶聊天到唱歌脫衣...等,最後到性交易,按照每個小姐個人的手腕、技巧與企圖心,提供的服務皆有不同。
茶店的消費型態與酒店略有不同,客群、小姐的樣貌也都不一樣,在這篇針對茶室做的研究中便提到,金融海嘯後,受到經濟不景氣的影響,部分男性消費者的消費能力下降,只好「捨棄酒店轉而來到往低價的茶室、卡拉OK或是小吃店」;而越來越多大陸籍與越南籍小姐進入茶室工作,不僅拉低這類消費場所的小姐年齡層,提供新的工作風氣,他們大膽的作風,往往也能更帶動新的商機。一位接受採訪的台籍小姐阿梅(化名)曾告訴記者「像她們那些阿六仔、越南仔才有在給人家摸,我們都沒有,我們都是純喝酒、聊天、唱歌的」,這當中雖有國族貴賤身份的區分,也部分顯示了這些「外籍」小姐帶來的「大膽作風」確實影響了茶室的消費模式。
以下訪談與整理數位陸籍移民性工作者的故事,綜合呈現為「小麗的故事」,由於移民的特殊身份以及她們長期暴露在高度法律風險中,以下報導所呈現的相關資訊與細節皆經過調整與篩選,以求達到受訪者匿名的效果。
自我創業的小麗:有錢能使鬼推磨
「哥哥,什麼時候要來泡茶?」
「我今天生意不好,一桌生意都沒有」
這是陸籍小姐小麗(化名)一貫透過通訊軟體與電話扣客的方式。小麗說「就是要像這樣找客人啦,不然沒有客人就沒有錢賺啊!」從與小麗接觸的最一開始,就可以在她身上感覺到濃厚的賺錢企圖心,小麗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便是「有錢能使鬼推磨」,彷彿這就是她的人生座右銘。
喪夫後從大陸嫁來台灣,然後才輾轉成為茶店小姐的小麗,與上述提過的京敏類似,她並不認為自己是「受迫進入性產業的女性」。雖然她也認為茶店「不是什麼高尚的工作」,但是談到對自己的評價,來台前她早已有一番「白手起家」的創業成果,在中國改革開放後,小麗開始做起小買賣,曾賣過皮包、做過紡織工人、也做服裝批發,來台前,小麗藉著批發的事業存錢買了房子,中間也結婚生子,直到第一任丈夫去世,她才有了轉變的念頭。
在第一任丈夫過世後,小麗透過在台的親戚辦理探親簽證,來台灣待了幾個月,過程中認識了她的台灣老公,然後結婚;當婚姻簽證通過,小麗就來台依親居留,曾做過清潔工與其他的勞動力工作;直到跟台灣老公離婚,小麗才進入性產業工作,此時的她已經取得了台灣身份。
來了目前工作的這間A茶店後,抱持「物質先於一切」觀念的小麗很清楚自己的目標就是錢。她曾經以「做生意」形容自己的工作,也常招攬同鄉的小姐用類似方式來台「做生意」,目標是在未來幾年內存夠養老金,甚至想在台灣買棟小房子,因為「錢才是女人最好的朋友」。
實際上,性工作與女生意人的出現,和貧窮之間本來就具有歷史上的高度關聯,Maria Mies在"Colonization and housewifization"這篇文章中就曾提到,13世紀時期大量成長的歐洲人口,刺激了經濟與商業發展,各類商品買賣需求增長,改變了原本女人婚後成為丈夫財產的傳統性別文化。在當時的社會脈絡下,有越來越多的單身女性(包含性別人口不均導致的未婚女性以及寡婦)有經濟獨立的需求,婦女開始從事小額貿易等商業行為;16世紀受到歐洲資本主義經濟的影響,全球社會不平等的狀況加遽,無業漂泊者在找到工廠工作之前成為街上的遊民,其中那些女性的漂泊者於是成為歌舞者、騙子、賣淫者,同時一部分女性漂泊者也兜售商品,這些賣淫女性並非在最初的時候就受人蔑視,而是在被規定不得與那些「有尊嚴」的女性出入同一個公共場所之後,才被區分開來。
這樣的歷史不僅顯示性工作本來就與女性解決經濟問題的起源有關,同時也揭示在各行各業創業想像當中,色情行業一直都是女性的一個選項。當然,合適的環境也是促成小姐們創業有成的關鍵因素,小麗能夠成功地做起生意,也是由於A茶店提供了店內所有小姐們相當自主的工作環境。
以下,我們來了解一下A茶店的經營模式。
提供自主經營環境的A茶店
這家位於台灣中部的A茶店,跟小姐採取的合作模式,讓小姐在店內有高度自主經營的空間。在專題前幾篇中,曾經提過酒店小姐的計薪方式主要是看「坐檯節數」的多寡,「節數」越多則薪水越高,小費則是另外計算。由於小費還得看客人的心情與經濟能力,並非常態,小姐的主要收入來源仍然是「節數」,亦即「坐在客人身邊時間的長短」。
然而A茶店本身並不支付小姐任何薪水,客人來店的基本消費有二:首先是給店家的「基本消費」,包含使用桌子/包廂、泡茶、買酒水的錢;其次是給小姐的「坐檯費」,按人頭收費,一檯最久三小時,坐檯期間小姐可以任意轉檯。除了上述基消外,真正提供小姐主要收入來源的,則是客人按意願發放的「小費」,一次100到500元不等,也有發過1,000元的。小姐的每日收入就是「坐檯費」加上「小費」,都直接來自於客人,茶店只負責提供「設備」與「場地」。
相較酒店一節十分鐘就至少有130元,一小時就是780元起跳。茶店小姐的坐檯費相當低廉,一檯三小時,一個小姐僅拿100到300元,實際上,茶店小姐心知肚明:如何從客人身上賺取儘可能多的「小費」才是重點。賺多賺少,各憑本事!
對照到海外沙龍房工作的南韓女性京敏所說的「演出親密也演出被放逐的受害者處境」,把自己描繪成家人生病、有急迫經濟需求,因此努力工作賺錢的可憐角色,計劃的最終目的便是「從顧客手上擠出錢來」;A茶店也充分提供小姐類似的「自我創業」條件,以及「為自己工作的積極性」,小麗便告訴我,自己如何很有技巧地從客人身上要到更多小費,不管是唱歌、脫外衣、露乳、給客人摸等等,客人口袋裡面的百元鈔就這樣一張張的進了小麗的皮包裡。
無論是什麼方式,總之拿到手的小費都是自己的,有本事的小姐可以同時坐多個檯,坐的檯數越多,拿到小費的機率就越高;為了謀求更高的「客流量」,小姐都會苦心經營自己的客面,除了取悅客人,更要留住客人、讓客人願意掏錢。說這是「自我創業」,或者小麗口中的「做生意」,看來一點都不為過,茶店提供硬體設備與場地,每位小姐都是一個個體戶,在這兒大展身手。
在人口販運的思考框架底下,過去店家總被視為是邪惡的「性交易第三方」,以手段控制奴役小姐、剝削小姐的勞動付出......。然而,考察A茶店中小姐與老闆娘的關係,卻更像是生意上的合作夥伴,在店內工作的每個小姐,都是個體戶,透過提供各種性服務為自己賺錢。A茶店的拆帳模式同時提供了相對平等的勞動環境:小姐自主決定上班時間、與客人互動方式,以及是否提供性服務(包含提供何種性服務)以賺取小費等等。比起一般的勞動力工作,茶店確實可以讓小姐賺得比較多。
小麗說,每個月自己最低收入可達六到七萬,多的時候十幾萬都沒問題, 以每月30天來計算,小麗的一天平均收入可達2,000到4,000元不等。這個數字雖然還無法跟酒店小姐相比,但是在A茶店裡,像小麗這樣平均年齡約莫50歲中年的陸籍小姐,對於自身工作的認同感卻完全不亞於酒店小姐。或者可以這樣說,她們並不把自己看作是受僱者,而是「高污名、高收入」的創業者。
性工作者遭受的壓迫:國家機器取締
雖然店家營造了友善的工作環境,然而坐檯仍然有高度法律風險,在遭遇警方臨檢時,小姐有一套自保方式。小麗曾提到:「如果看到有警察來臨檢,就要趕快站起來,走到旁邊,假裝沒有在坐檯,在包廂裡面就要趕快走出來......」,否則「坐檯違法喔,如果被抓到,小姐跟店家都要被罰喔,罰三萬。」小麗不清楚警察憑藉的是哪條法規,只知道「起身、走開」的自保是需要的。
移民署桃園專勤隊分隊長李安貴接受訪問時談到,警方實務上在營業場所透過臨檢針對娼嫖雙方以《社會秩序維護法》治罪的狀況,通常都是先接獲民眾檢舉某間營業場所的某個房間有在從事性交易,警方鎖定後臨檢直接進入該房間抓現行犯;若是一般「形式上的」臨檢,客人跟小姐只要分開或者聞訊後躲起來,相當不容易抓到。無論是否真的正在進行性交易,小麗所說的「起身、走開」都確實是能有效降低在臨檢時被定罪風險的方法。不過,台灣社會當前性工作全面入罪化造成的「緊張效應」以及法律風險,遠不止是《社維法》的區區行政罰而已,更嚴重的還有涉及媒介性交易的《刑法》第231條以及流鶯Miko所觸犯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015年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9條,這些屬於刑罰,判刑較重、懲罰的意味也更高。
專題撰稿期間,記者也有機會採訪到檢察官劉承武對性工作的看法,劉承武是流鶯Miko在網路論壇刊登服務訊息後,遭北市警局以觸犯《兒少條例》移送並遭起訴一案的承案檢察官,對於性交易入罪化的堅持與婦女團體所使用的「性奴隸」概念不謀而合,他形容從事性交易者是「自甘讓自己變成奴隸的地位」。賣淫如何成為奴隸?他以日本嫖客來台嫖妓為例,提到嫖客會追求差異性,連身體的味道都成為吸引嫖客的賣點,直呼「夠奴隸了吧?」
我進一步追問劉承武「奴隸與性交易的關聯性」,他除了再次強調是身體的差異性外,更說性工作者為賺取小費,「再齷齰、不公平、壓榨的動作你都會做」,可能「最後還會SM」。相對於上述這些他認為的「不平等性互動」,與之對照的則是婚姻中的性,劉承武以夫妻為例:「我跟我老婆在床上,我想的是她下一秒要我做什麼、我下一秒要她做什麼,這是平等的;但是跟嫖客之間,是有懸殊的經濟上的差異。」因為這樣經濟上的差異導致的性互動的不平等,劉承武強調「危害度會增加」,因此性工作者會把自己的生命置於風險中。
而劉承武也認為在性交易當中,這種追求差異的現象導致了「人口販運」的增加,因為當嫖客在本地都看膩、玩膩了的時候,就要追求外地的「性的新鮮感」,因而才造成人口販運。
在劉承武看來,因為「性」有追求差異的需要,所以不能與其他形態的身體勞動等同論之。談到工地搬運工,他認為那是純粹的勞力,而不是為了取悅他人、讓人為所欲為;而家務工、工廠工,他說那些工作都有僱主,僱主會給予這些勞工「真正的價值」,並將他們納入《勞基法》的保障。但是從事「性勞動」的人沒有這些保障,因為「性不值得被氾濫」。此時,劉承武又將論點再度繞回「婚姻中的性」之神聖性、「誠實信用的性關係」等保守論調裡,完全反映了學者卡洛爾‧凡斯提到的,賣淫與人口販運間「罪行」的關聯性之所以成立,就是因為「婚姻之外的性交易與性行為都傷害了社會」。
然而,難道不正是因為性交易被入罪化,導致性工作者發生權益受損問題時,卻不能報警、求救無門,才會陷入了最深的困境嗎?對此,劉承武認為「警察的目的應該是以治安跟交通為核心」,像性交易這種「民事契約」不適合由警察介入調解,強調應該由國家法律形成的制度,以「教化」的方式直接杜絕性交易才是關鍵。
當代表國家主動執行司法訴訟行為的檢察官,內心抱持著這樣守護婚姻體制與性保守的信念,無怪乎小麗與其他各類性產業裡的小姐們,都必須相當警覺地隨時求自保,以竭力避免遭遇法律治罪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