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是126?
從時薪計算公式談起

2016/08/17
苦勞網特約記者

在2015年國民黨任內,一直到2016年的蔡英文政府,好幾個勞動政策髮夾彎,從40工時配套刪除七天國定假日,砍假又配套一例一休或兩例、最後又冒出個七休一,還有就是資方團體缺席基本工資審議會議,這些事務官和政務官的脖子和心腸,大概都要被屈就資方的自己給扭斷了。

法定工時的下降,其實還要伴隨著「基本時薪的上升」:合理折算時薪126元,這件事情知道的人可能就不多了,又是另一個小小的轉彎。2015年5月,單週40工時拍板定案;事實上在2012年的4月,國民黨立委徐少萍、吳育仁就已經提出過雙週80工時和單週40工時的《勞基法》修法草案,這時候早該料想到作為「部分工時工作時薪提高的配套措施」。

但是在修法的審查報告中,關於因工時下降而工資提高的附帶決議付之闕如。顯然,對勞工有利的「配套」,在這些立委眼中根本不是「配套」;但作為緩衝、也顯然對雇主有利,該次修法結果將延後至2016年元旦實施的「配套」,竟然就成真了。總之,部分工時工作者的階級敵人,至少也得將這些立委諸公們算在內。

盡責的「討債集團」至少要知道債主欠了多少錢;連討債集團都算不上,合理追討薪資的勞工們更是如此。連勞動部自己恐怕都忘了最低時薪的公式,今天就來好好算一算:為什麼打工族合理的薪水應該是126元?

勞團今天(8/17)上午赴勞動部要求基本工資時薪應隨著法定工時下降同步調整為126元。(攝影:王顥中)

最高工時與基本工資的故事

為了要講解基本時薪的計算方式,必須提及1984年《勞基法》以來兩度調整最高工時、2007年調整基本工資、以及當時的勞委會(現為勞動部)在調薪過程中展現出來的數學邏輯講起。

工資、工時,是勞動階級鬥爭的最基礎議題。1984年立法的《勞基法》中,約定勞工每週工作不得超過48小時;到了2000年,陳水扁政府承諾將單週48工時降為單週40工時,此時勞委會主委陳菊曾兩度提出單週44工時對案,而國民黨則提出雙週84工時阻擋,最後則是作為「過渡政策」的雙週84工時通過。

後續根據2002年經發會的「共識」,雙週84工時搭配兩套配套實施,分別是收攏零碎工時的「八週變形工時」,並取消「女性加班及夜間工作」的規定,比較細節的部分,還修正了「雙週變形工時」的「分配日數」、放寬變形工時可由較為寬鬆的「勞資會議同意後實施」,影響範圍遍及所有適用《勞基法》的勞工。

雙週84工時作為所謂的「過渡」,竟然從2001年到2015年實施了15年,過渡之久已經都可以讓一個上幼稚園的孩子長成勞工,再繼續被額外多凹每週兩個小時的工作時間了。到了2015年5月,降低法定工時的意見終於拍板定案,工時又從雙週84工時下降到單週40工時,總算在蔡英文政府上任後的2016年,隔空實現前一次民進黨總統陳水扁開的選舉承諾。

2007年,基本薪資審議制度有了很大的修正,勞委會以全年尺度重新調整了法定月工時的計算方式。但在這次調整之前,勞委會以不排除例假日規定的方式,在基本時薪的計算中,納入了一個月中的每一天:

8(小時)×30(天)=240(小時)

上面所求得的數字,也就是不把勞基法規定的每週一天的例假日折算進去的工時,這是當時勞動部計算法定正常工時的方法。將基本月薪除以這個數字,我們就能得到當時的基本時薪:

15,840(元)/240(小時)=66(元/小時)

但是,這個每個月240工時的公式實在太過虛偽,完全不考慮一個月8天的週休二日,有違一般人的直覺。當時由各學運社團組成的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立刻主張「應在不調整基本月薪的前提下,重新計算法定月工時,以達成基本時薪調漲」。當年,九五聯盟的算式是將「例假日」、「國定假日」、「特別休假」這些對於青年打工族而言,多半不能依法拿到兩倍薪資的假日折算進法定月工時中:

折算例假日:

84(小時)/2(雙週)=42(小時/週)
42(小時/週)×52(一年的總週數)/12(月)=182(法定月工時)

折算國定假日:

19(國定假日天數)×8(小時)/12(月)=12.67(小時)
182−12.67=169.33(折算例假日與國定假日後的法定月工時)

折算特別休假:

3(平均特休天數)×8(小時)/12(月)=2(小時)
169.33−2=167.33(折算例假、國定假和特休後的法定月工時)
15,840(元)/167.33(小時)=94.7(元/小時)
四捨五入就能求得基本時薪95元

不料,勞委會在2007年調整基本薪資後,雖然時薪調整到了95元,但那是在「調整了基本月薪,並實施例假日工資折算」後的結果。也就是說,雖然時薪的確調漲到九五聯盟滿意的數額,但「不調整基本月薪」、「折算特休和國定假日」的前提已經被篡改了,我們可以透過比較勞委會和九五聯盟提出的法定月工時,來比較兩者之間計算出基本時薪上的落差:

九五聯盟版:折算例假、國定假、三天特休

15,840(元)/167.33(小時)=95(元/小時)

勞委會版:折算例假

2007年以前的基本月薪計算:15,840(元)/182(小時)=87(元/小時)

2007年以後的基本月薪計算:17,280(元)/182(小時)=95(元/小時)

勞委會版與九五聯盟版足足落差了8元,大約是9.1%;而且勞委會版法定月工時在基本月薪調整過後,計算出來的基本時薪數額剛好等於基本月薪調整之前,九五聯盟版法定月工時所計算出來的基本時薪。

此外,因為實施例假日工資折算,基本時薪和基本月薪的漲幅也出現重大落差,當年度的基本月薪僅有調漲9.09%,但基本時薪卻有43.94%的漲幅。基本月薪和基本時薪漲幅分級脫勾的效果,是讓薪資產生年年調漲的錯覺。雖然基本工資審議會議基本上年年都開,看起來好像是一直漲一直漲,但其實審議會議只是一直輪著一下漲月薪、一下漲時薪,一下又漲月薪、一下再漲時薪,階段性、落差性地調整著,造成了月薪工作者與時薪工作者之間工資的脫勾,製造薪資節節高昇的假象。

按上述的脈絡說下來,就不難理解這次勞工團體喊出的「還我時薪126元」。

再整理一次折算例假之法定月工時和基本時薪的計算公式:

(法定週工時×每年週數)/每年月數=法定月工時
(每月基本工資/法定月工時)×1.1=每小時基本工資1

這個公式表明:對於調整「基本時薪」而言,關鍵有兩個變數。當基本時薪要上漲時,只有兩種可能情況:

  1. 基本月薪調漲
  2. 法定月工時調降

而法定月工時的調降則因為公式的限制,只有一種可能:

  1. 法定週工時調降

總而言之,我們可以根據上述兩條勞動部提出來的公式,作出以下推論:

法定周工時下降=法定月工時下降=每小時基本工資上升

而「每小時基本工資的上升幅度」則是反比於「法定週工時的下降幅度」,也就是說:

法定週工時從單週42工時下降到單週40工時,下降為原本的40/42倍

基本時薪就應該調整為原本的42/40倍

也就是:120(元/小時)×42/40(倍)=126(元/小時)

事實上,這樣的工資「調整」根本不應該稱之為「調升」,只是公式計算的必然結果;而且,根據《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第四條所規定,「審議」基本工資的參考資料根本沒有「法定週工時的變更」,換言之,因為調整法定週工時造成的基本時薪增長,根本不是審議委員會的職守,勞動部的調整權力也不能夠被審議會給篡奪。

從2012年的4月開始,立法院就有調降工時的聲音;2015年5月,立法院就已經通過調降工時法案,2015年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從8月開到12月,每一位委員應該都知道工時已經調降的消息;2016年5月,勞動部長郭芳煜曾經對126元是合理折算表示認同,2016年6月基本工資工作小組的勞方代表更指出,126元合理折算是勞動部的行政裁量權,不過小組會議仍做出該項「折算」需要「審議」的決議;到了2016年7月底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佔據三分之一委員人數的資方代表竟然一個都不出席,造成時薪126元的合理折算無望;人數少個三分之一也不是不能開會,但軟趴趴的勞動部偏偏就是要討好資方,由勞動部次長廖蕙芳做出了「不做實質討論」的裁示。

今年,前勞動部長陳雄文於立法院的專案報告中指出,全國部分工時工作者已超過40萬人,其中四成是學生。再者,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平均工時為每人每週22.2小時,也就是平均月工時約每月90小時。換言之,在暑假兩個月期間,因為立法院並未事前完善配套措施、勞動部並未對時薪合理折算、資方代表刻意缺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造成全體部分工時工作者的損失約有4.32億元之譜2

講到這裡,勞動部應該是不清醒也不行了,自己提出的公式自己應該要遵守才對啊?全體打工族可都在看著,勞動部曾經有過那麼多可以合理折算、或至少意識到這件事情的時機,但卻遲遲待到基本工資審議會議召開,讓資方團體表現他們隨時能夠施恩勞工的權力;給了資方這個舞台、陪資方演出一副「調升基本工資是我們的施捨」的角色,正是不分藍綠、一貫親資的勞動部;這樣的作為更不禁讓人懷疑:這些勞動部官員的腦筋、以及理應保護弱勢勞工的立場,是否也被複雜的數字計算給折算掉了?

  • 1. 這裡的1.1倍加成,是2011年時總統馬英九、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說是要照顧時薪制勞工,幫他們「加薪」的結果。
  • 2. 總損失金額計算如下:6(元)×90(小時)×2(月)×400,000(人)=432,000,000(元)。
責任主編: 

回應

每週正常工時42小時,基本工資20008元,基本工時120元之計算。
(360天/7)X42=2160小時(一年工時)
19天(國定假日)X8=152(國定假日工時)
2160-152=2008(勞工一年實際正常工時)
20008X12=240096(一年基本工資)
240096/2008=120(剛好等於基本工時)
所以基本工時調升為126元,是以國假19天,不砍七天假為計算基礎。領月薪勞工每月工作30天,1年12個月,勞工一年正常工作天數是360天,不是365天,勞工長期被偷走5天,該以特休補足。故勞基法第38條特別休假:勞工工作未滿一年5日特休比率給與,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7+5日.........,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也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乘以(42/40),如此才是進步的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