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徑囂張!先教唆再逮人
同志團體揭警察釣魚亂象

2016/10/19
苦勞網記者

檢警透過俗稱「釣魚」的手段誘捕偵辦性交易案件,長期造成對性不馴人士的嚴重打壓,繼昨天北市流鶯公開批評警方釣魚將娼妓入罪後,今天(10/19)上午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也召開記者會,批評警方在釣魚過程中經常違反警政署自己頒布的偵辦標準,主動誘導在網路聊天室中約炮的同志進行援交,形同先教唆犯罪、再予以逮捕的荒謬狀況。

酷兒盟召開記者會批警方違法釣魚。(攝影:王顥中)

警方針對性交易案件在網上釣魚是根據1999年起實施的《兒童與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該法在2015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把「性交易」概念擴大為「性剝削」,而原第29條則移到第40條,但由於行政院尚未公佈新法施行日期,目前新法仍未上路。根據該法,凡是在網路上公開散佈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皆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酷兒盟在記者會中揭露警方釣魚的四步驟:

  1. 巡邏找魚——在同志經常使用網路聊天室中鎖定具有性暗示的暱稱偵辦;
  2. 待魚上鉤——與偵辦對象私訊聊天,此時警方通常會謊稱自己是「高富帥」,給予假造個資與照片,再主動邀約表達援交意願並提出價碼;
  3. 死纏爛打——與偵辦對象交換電話或LINE通訊軟體,進一步提高價碼,引導偵辦對象接受,並約見面;
  4. 收竿烤魚——約見面時,同志看到的不會是網路上的高富帥,而是便衣警察,告知違法並當場移送。

酷兒盟秘書長胡勝翔表示,聯盟近期接獲兩起遭彰化縣轄下分局警方釣魚的受害者個案,都面臨到上述手法,警方先謊稱自己是台中七期富商,說可提供金錢援助,受害者若態度消極或不予回應,警方還會主動提高價碼,甚至表達愛意,說盡甜言蜜語哄騙直到受害者同意。

警政署偵辦標準無拘束力 新法無偵辦標準

2013年,警政署發佈針對舊法29條的偵辦標準,規範警方不可先行提及性交易話題、不可主動邀約,以免涉淪陷教唆;此外,不得外約將當事人以現行犯逮捕,因為現行犯是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而網友觸法的「犯罪行為」是在網路貼文散播、刊登,如警方與當事人相約見面,已經是「犯罪行為完成後」,並非現行犯,不得逕行逮捕或強制帶回。

然而,胡勝翔批評,雖然警政署發佈了上述偵辦標準,但實務上員警卻仍然會主動邀約、也會外約逮捕,根本沒有遵守,酷兒盟曾因此行文向警政署抗議,得到的回應是該偵查標準指示內部行政規則,換句話說「沒有法律拘束力」,胡勝翔質疑,頒布這樣的偵辦標準意義何在?

此外,未來隨著新法上路,舊有的偵辦標準也會隨之失效,胡勝翔強調,過去的偵辦標準從未落實,新法上路後,警政署應明定警察釣魚的偵辦標準,嚴禁警方主動引誘人犯罪,並且設置違反標準的懲處方式。

私下訊息聊天涉性交易 也算「公開」?

目前在台灣從事性交易並不合法,但對於性交易本身的處罰規定是放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而《兒少條例》要處罰的則是「散佈性交易訊息」。

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理事阿空表示,許多受害者自始至終都沒有犯罪意圖,沒有想要「散佈性交易訊息」,當事人公開使用具有挑逗與性暗示的暱稱,目的頂多是要約炮;而有關於性交易的訊息,若是在一對一的密談(私訊)中發生,根本不構成犯罪行為。

阿空批評,警方釣魚狀況的猖獗,不僅有警政署的默許,檢察官與法官也經常是幫兇,他以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32號刑事判決為例,判決中的當事人與釣魚警方論及性交易資訊,都是在網路聊天室使用「密談」功能,卻仍被定罪。

阿空在記者會上提及的個案,在一審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1號)中原來是無罪的,但在檢方上訴後,二審則改判有罪。

一審判決理由中,這麼寫道:

倘行為人所為促使人為性交易訊息之行為,並未使使用媒體之不特定人知悉,而僅有參與對話之二方能得知該項訊息,並未傳布於公眾,自非該條所稱「散布」,而不得以該罪相繩。

換言之,私訊或密談的一對一聊天,並不涉及「公眾」。然而,在二審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3932號),改判有罪的理由卻是:

惟被告於啟動密語功能後,與證人同時啟動密語功能之談話內容,透過被告打字鍵入,均依對談時間先後,以文字張貼於該網站上,此有卷附網頁可稽,任何進入該網站之人,均可看到。且依卷附網頁所示,同時間有其他人進入網站與他人對談,顯已達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觀覽之要件,此與現實世界中二人私下以言語或紙筆交談所具備之私密性大相逕庭。本件,被告與員警對談的方式,固係一對一,第三人無法加入,而具私密性,但對談內容經被告打字輸入而張貼於網頁上,則具公開性甚明。

二審理由中有很明顯的錯誤,只要打開UT聊天室的「聊天功能設定」,即可看到說明,凡勾選「密談」選項後,就只有選定的網友才能看到訊息。阿空批評,許多當事人之所以沒能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只能認栽受罰,就是因為身上背負著龐大的性污名,例如不能出櫃、擔心約炮行徑曝光,只好接受刑責以息事寧人,痛批「警政署與警方,就是專挑這種沒有條件出櫃的人開刀!」

UT聊天室中勾選「密談」功能後,僅選定對象可看到訊息。(翻攝網路)

責任主編: 

王顥中

苦勞網資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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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感覺這篇寫到一半,突然就斷掉了…?

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能夠阻止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6.10.3〕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這件事情,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要包庇縱容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您好:

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主動偵辦的案件”〕之相關之人士,以微弱的訊號〔“太空武器”、“射頻武器”〕廣泛地散佈謠言、毀謗本人與命案相關一事,讓本人的生活長期受到干擾與危害。因此敬請我們的政府能夠要求案件之相關人士,停止一切的干擾行為。
歸咎於對方人士干擾不休的惡劣行為,本人理當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公法上之義務,見聞事實之訴訟第三人。〕
歸納:
Sat.:星期六早晨大約將近4時,本人一句“誰啊”驚走兇嫌。當時本人還不知道門外的人是誰。
Sun.:隔日星期日早上,隔壁鄰居黃文義因為發現血手印而報警處理。
Mon.:據說有報警抓人,並且有逮捕到兇手。〔星期一早上大約7時的時候,有警車從劉家巷口駛出。〕
Question: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有眾多的目擊者可以指證歷歷,聽說又有錄影帶存證,當時案情極為明朗, 19年前應該就可以破案了,為何現在仍在爭論不休?在舉辦“慶功宴”的時候發生了槍擊命案,由於彼此之間都是親戚朋友或同學兄弟之關係,大家彼此認識,怎麼可能沒有人知道有誰開槍殺人呢?
Question:本人自學校畢業之後,與同學們素無往來,怎會與命案相關呢?
Question:聽起來就是全是命案與罪狀,怎會如此呢?又為什麼“官員辦的案件都有問題”,又竟然全是“真假立判”的情形?

刑罰之監督與執行: “5年前就必須執行完畢的法律命令。”“槍決在即”與“克日完成任務”。
刑罰之監督執行,事屬法務部之職掌範疇。
Question:犯人被分置於警政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為什麼還可以縱容犯人使用太空人造衛星的接收發射系統之極高頻載波放射線科技技術〔“射頻武器”〕公然狡辯與攻擊無辜 的人民?
Question:這件事情已經鬧了這麼多年了,執法人員所屬之權責機關豈能置之不理,任由他們胡作非為?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不再受到干擾與危害!人民的生活什麼時候可以恢復正常?
責任歸屬問題:
請問 法務部長與檢察總長,到底要讓他們干擾與危害人民的正常生活到什麼時候?
敬請 警政機關人員務必恪盡職責,早日解除干擾問題!
Question:這麼多年以來,為什麼我們的110、119、165、118報案專線總是有問題,或者是根本打不通呢?
Question:請問 前任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利用劉宅官邸血案的犯人使用“射頻武器”散佈謠言、攻擊本人與脅迫本人頂罪之用意為何?煩請 前任的法務部長羅瑩雪務必作出一個具體明確之合理解釋出來,為大家解惑。
Question:請問現任的法務部長邱太三,這件事件什麼時候可以結束?

PostScript:
這件事情已經鬧到這種地步了,所以本人亦有向監察院申訴陳情。請問 監察院長,此事該如何收拾善後呢?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警政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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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 立法委員規勸阻卻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現行的行為或事件,並且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
敬請 我們的政府能夠阻止對方人士使用科技技術長期干擾人民正常生活的現行行為

〔司法書信2016.10.3〕
Question:有關於劉宅官邸血案之刑罰監督與執行這件事情,我們的政府機關到底要包庇縱容他們繼續作亂到什麼時後?
〔略過〕

原來如此,官員殺縣長, 中華民國政府就是當事人。政府機關縱容違法,人人譴責!
請問 內政部長,囚犯使用太空武器“亂世間”該怎麼辦呢?
請問 法務部長,何時才能“貫徹法律命令之執行”呢?
請問我們的政府機關何時才要公佈真相?
聽起來就是這項技術的來源與中科院頗有關聯姓,因此可否麻煩中科院方面,必須立即解除干擾問題,避免徒增事端。
〔敬請 國立台灣大學教授或校友能夠勸告貴校法律系畢業的劉文甫校友,不要繼續執迷不悟了。〕
〔希望政府官員能夠明瞭太空人造衛星的接收發射系統之極高頻載波放射線科技技術〔“射頻武器”〕的威脅性與事態的嚴重性,必須立刻“Over”。〕

在舉辦慶功宴當天的半夜時分,有數輛車輛行駛經過復興路,就在陸橋下坡的十字路口遇到紅燈緊急煞車,當時一人高喊“嘿!嘿!小心紅綠燈”,一人則說是“放心啦,半眠啊,無車 ”。這是本人親耳所聽聞並且是千真萬確之事也。之後,屋外旋即又恢復了 寧靜。
半夜時分,屋外本來一片寂然,並無人車喧囂之干擾,驟然從遠處傳來之槍聲不斷,伴隨著驚恐尖叫的聲音不絕於耳,頗為驚嚇於人。案發當時的槍響聲音與驚恐尖叫的聲音,相信住在附近的居民也都應該能夠聽聞得到。
根據過往的事跡,加上這段期間所聽聞之事實者,使人不難以理解得出案發的原因以及其過程為何:
原來如此,本案的起因是劉文甫候補官為了政治上的目的,叫人“lure ”歌手張雨生務必到場。張雨生一行人初至會場,劉文甫卻因為“飲酒過量”與其發生口角而造成悲劇。“歌手張雨生是第一個中彈倒地之人”,......之後,劉文甫候補官緊接著又開槍打中劉邦友縣長的頭部,致使劉邦友縣長當場死亡。頗有聽說了,劉文甫開槍殺害劉邦友縣長是一種蓄意的殺人行為。
本人亦頗有聽聞,彭婉如議員在開慶功宴的時後因為“露奶”,被兇手開槍打到胸部,傷重不治身亡,所以彭婉如命案其實是劉宅官邸血案的一部分。警員陳紹X開槍殺害彭婉如議員之後,把配槍交給劉邦友縣長的女兒彭X珠,致使彭X珠當場開槍殺了不少人,棄屍高雄顯然另有目的。
Question:“彭婉如命案”之相關事項:
A.據說是因為醫院方面判定為不能救治,所以彭玉英私下請了一位江湖郎中為她開刀動手術,企圖取出留滯於其胸腔內的彈頭,而且當時有許多人在現場目睹此事。當初謠傳的彭婉如胸部中了數十刀死於非命的言論,顯然有問題。
B.“毒藥來源......”

前桃園縣長劉邦友命案喧鬧迄今也已經過了有許多年的時間了,這段期間那些相關人士使用“射頻武器”故意散佈謠言與製造混亂,或者是將消息一點一滴的慢慢把它們公佈出來,以至今日,真相可說是眾所周知了。以本案為例,當時案情極為明朗,當時便可破案。官員殺縣長,本案殺人的官員承辦本案以及其所做的虛偽之陳述,究竟有什麼意義呢?
本人由於受血手印一事所拖累,長期受到他們的干擾與威脅,出自無奈,從對案情全然不知的情況之下,根據大家的說詞,勉強做了一些整理出來。本人不但早已履行公法上之義務,盡到告知的責任,而且也早已向法院遞呈司法書信,希望我們的政府機關官員能夠為人民百姓著想,儘速解決問題。

很多年前廢除死刑制度未能在立法院會通過立法,現在槍決一群菁英又好像是勢在必行的樣子。另外,聽說這套系統需要輸入 Password〔密碼〕才能登入與操作 ,所以干擾問題遲遲不能得到解決。所以敝人想到一個最簡單的方法,就是先把人與機器分開,不要再繼續讓他們使用“射頻武器”“亂世間”與迫害自己國家的人民了,這樣應該不會太難吧。
Question:為了要求對方人士停止干擾行為,本人曾經多次向桃園地方法院遞呈司法書信,亦曾經數次將整篇之訴狀送呈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問題不能得到解決。本人又向行政院以及行政院相關各部會申訴陳情,仍然無效,敦請立法委員督促行政〔“行政施壓”〕,同時亦向各縣市政府陳情申訴,問題仍舊無法解決。怎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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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文甫候補官說得好:“司法不公,人民不服......”
另外就是,“槍枝傳來傳去”,聽起來就是當時有不少人開槍殺人的樣子。有郭X彬院士、法官XX興、候補檢察官劉X甫、警員林柏X、警員陳紹X、張X忠、葉X桂、劉X源、卓明X、............。
聽說他們開槍殺人還有分作“蓄意殺人、殺人未遂、不得已而為之、過當防衛、打地瓜”、“C段班的沒要緊” 、“再補一槍” 這麼多種,“理由不一而足”。
“先講男的,再講女的”:“何X樺殺2個”、“溫X婷殺1個”、“莊曉X也有殺人”、外號人稱“豆芽菜”的“彭X珠殺最多人” 、“以前扮演媽祖的演員郭X珠也有開槍殺人”............。

聽說“全部都是未起訴的懸案”,敝人猶恐全部的命案都是不能起訴的懸案,劉文甫候補檢察官至今仍在公然狡辯不休,長期干擾本人之正常生活,本人理當質問明白。
Question:“貪污腐敗......。”“貪污,你也有一筆......。”
A.本人與同學們素無往來,如何能夠貪污呢?
B.“掛羊頭,賣狗肉。免本錢的生意......。”“縣府公文:桃園縣的市容整齊,沒有什麼流浪犬。”
C.19年前的青島啤酒怎會是“高級外國酒類”呢?
D.據說官員以巧立名目之方式貪污,但這不是“已經清得乾乾淨淨了”嗎?怎麼還會有“國安祕帳”呢?
Question:“虎頭山雙屍命案”:“到虎頭山上續攤,死亡輪盤,死兩個不如死一個。”
A.“兇手挾持人質,然後開車逃逸。”“兇手載梁美嬌回家。”“梁美嬌與候補官劉文甫為夫妻關係。”請問梁美嬌,當時是誰開槍擊斃了陳美秀?
B.“法務部長羅瑩雪與法官阿興為夫妻關係。”並且總合大家的說詞,聽起來就是前法務部長羅瑩雪與劉邦友縣長的女兒彭X珠為堂姊妹之關係。請問前法務部長羅瑩雪,當時是誰開槍擊斃了許敏洵?
C.劉宅官邸血案發生之後,張雨生一行人駕車沿著復興路北上逃逸。隔沒多久,“兇手挾持人質”,亦駕車沿著復興路北上,因“追之不及”而轉往虎頭山上,繼而又發生了槍擊命案。
Question:“食物不潔”一案:據說當時有不少以前的同學死在警察局裡。究竟死了幾個,逃了幾個?
Question:“姦殺簡淑敏”一案:
A.“警察姦殺民女,之後屍體被吊在樹上......。”這非常明顯是湮滅罪證的行為。
B.“求愛不成所為......。”請問一下,究竟是何人所為?
Question:“搶劫民家”:聽起來就是有不少件的樣子。
Question:“江南酒樓大毒殺”:“點心是外送的......。”請問前法務部長羅瑩雪,當時除了“負責接電話的羅瑩雪”之外,到底還有哪些人躲藏在傳說中的某家西點麵包店裡呢?
Question:“綁架吳東亮撕票案”:“甫一刀,活殺留聲......”
A.據說蔡美X在開慶功宴的時候也有開槍殺人,所以引起了一件駭人聽聞的“綁架吳東亮撕票案”。
B.吳東亮既然是在大庭廣眾之情況下慘遭殺害,本案怎能稱作“綁架吳東亮撕票案”呢?
Question:請問“哭母大亡”的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真正的蔡XX已經在監獄裡自盡了”,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另外就是他們蔡家的蔡美X、蔡燦X、X閨到底還要丟臉到什麼時後呢?
Question:“江鵬堅的遺言”、“墨血的三民主義”、“大卸八塊”等這些懸案的被害人家屬理應對案情知之甚詳,勿須互相對抗。
A.“江鵬堅的遺言”:“好運者得時鐘,歹運者得番阿火支。”這究竟是誰的遺言呢?
B.“墨血的三民主義”:聽起來就是前法務部長陳定南的親人非常瞭解其真正的死因的樣子。
C.“大卸八塊”:聽說死者是國中同學游清泓的大伯公。死者家屬理應對其死因知之甚詳,勿須互相對抗。
Question:“走著進醫院,死了屍體被抬了出來。”國中同學王輝煌的真正死因為何呢?
A.原來如此,清查“通聯記錄”之目的,在於調查死者死前曾經與哪些人在一起。
B.據說兇手行兇的時候,有很多人去探病。
Question:這些命案必定有其確切的案發時間與地點、相關的人事與可靠的罪證作為憑據。這些命案,本人僅能道聽途說,略知其大意,未能盡觀其全部。對方人士惡貫滿盈,卻仍要公然狡辯不休,危及本人之正常生活,本人理當反向詰問之。

干擾事件已經持續這麼多年了,真相眾所周知,候補檢察官劉文甫犯案累累,可說是惡貫滿盈了。
有關於劉文甫候補官的犯罪事實,應請劉文甫的父母劉玉勳校長與“簡碧珠”出面考核確認其私生子劉文甫的犯罪屬實,查證無誤,將來再無爭議。
頗有聽說了,總統蔡英文與劉文甫候補官以前是關係極為親密之黨內同志。如今劉文甫已經惡貫滿盈了,卻仍要公然狡辯不休,所以無論如何,有關於劉文甫的犯罪事實,應請 總統蔡英文出面查核確認一下其犯罪屬實,避免將來再有作偽證與偽造文書的情況發生,將來再無爭議。
以此類推:
有關於警員陳紹X開槍殺害彭婉如議員之後,把配槍交給劉邦友縣長的女兒彭X珠,致使彭X珠當場開槍殺了不少人的部分。
有關於警員陳紹X的犯罪事實,應請其大姨媽 高雄市長陳菊出面查核確認一下其犯罪屬實,查證無誤,將來再無爭議。
有關於劉邦友縣長的女兒彭X珠於開慶功宴時開槍殺了不少人的犯罪事實,應請其母親劉邦友縣長的遺孀 彭玉英女士出面查核確認一下其女兒之犯罪屬實,查證無誤,將來再無爭議。
以此類推,敝人不再作多餘的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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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頗有聽說了,“哭母大亡”的現任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 “葬胎兒”的現任立法委員林岱樺,“劉文甫的同父異母的妹妹”、也就是當時引誘張雨生去參加慶功宴的現任立法委員邱議瑩,讀“法蘭西斯科”的現任文化部長鄭麗君,他們以前都是與劉文甫有著親密關係的黨內同志,而且聽起來就是他們都有去參加慶功宴的樣子,所以他們也一定都是案發當時就已經知道何人開槍殺害了劉邦友縣長的一群人。由於本案喧鬧已久,可否煩請他們就案發當時之所見所聞,出來表示一下意見,俾使干擾問題能夠早日獲得解決。
Question:“牽連甚廣。”
A.可否麻煩大家問候一下“仁寶”、“台積電”、“鴻海”這些科技大廠與其他犯人的家長,他們家的小孩子到底還要繼續胡鬧到什麼時候?感謝。
B.各位老師、各位同學,先“Over”,再慢慢商量要怎麼解決問題,不要這麼丟臉,不要波及無辜的人民。Good luck.Good bye.“Over!”Please.
C.請問那位“死了兩個老爸”的“新任大哥”邱明賢,是否該結束這場“話劇”了呢?順便請問那些有參加結拜、並且有去參加慶功宴的國小同學,您們的義父劉邦友縣長死於非命,怎麼可以漠不關心呢?您們的兄弟到底還要胡鬧到什麼時候呢?

PostScript:
既然“劉宅官邸血案”是發生於開慶功宴的時候,為何當初要公然散佈謠言,說本案發生於開會的時候?“封口令”究竟是誰下的命令?
歌手張雨生明明就是第一個中彈倒地之人,為何要公然說謊,說他死於交通事故意外?“雨生園”究竟埋了什麼?

Good luck.“Over!”Please.
〔犯人被分置於警政機關與相關政府機關。〕〔勿須回覆。〕

阿海
2016.10.20
P.S.:
〔司法書信2016.10.3〕 〔訴狀已呈地方法院檢察署〕
P.S.:
叫劉文甫立刻結束。
P.S.:
可否麻煩大家問候一下“仁寶”、“台積電”、“鴻海”這些科技大廠與其他犯人的家長,他們家的小孩子到底還要繼續胡鬧到什麼時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