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不是同性戀婚姻(下)
婚姻的歷史傳統,以及個人主義化

2017/05/24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教授

【編按】5月24日下午大法官就同婚案公布釋憲結果,宣告現行民法禁止同性結婚違憲,但對於後續修法方向則未直接表態。隨著未來議題戰場將轉向立院,可以預期修民法或者立專法的拉鋸戰將會再度上演。過去有關同性婚姻正反雙方爭執激烈,卻甚少有直指「婚姻」本身的論述,苦勞網在今日刊登這篇文章,期許能深化相關議題的討論。

在台灣同婚議題正反雙方激烈對抗的同時,苦勞網一直希望能展開針對婚姻/家庭更為寬廣的討論,自2013年推出「想像不家庭」專題後,持續組織對相關議題深入思考的寫手從事寫作,承繼過往性/別運動所累積下來的能量。本文原刊登於2017年《應用倫理評論》第62期的「想像不家庭」同名專題,其背景就是這個寫作集體的成果展現,專題作者們曾閱讀彼此的初稿並且討論修訂方向與內容,最終形成定稿版本。本文的上下兩部分將分別獨立刊登,第一部分中作者先對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與同性戀婚姻(gay marriage)進行了概念上的區分,並提出應將爭論焦點從「同性戀」的道德是非、歧視與平權,轉移向「婚姻」本身,亦即對婚姻功能與目的的探究。在第二部分,作者則進一步拋出,討論婚姻功能時無法繞開的諸項關鍵命題,包含現代與傳統、個人主義化與家庭的穩定流動等等,並且仔細考察了當前同婚辯論中,正反雙方陣營所提出的各種說法與主張,評估其合理性或者有何問題。

一、反同婚派的致命問題

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的主要論證都是環繞著同性戀婚姻,當然這不表示他們的次要論證沒有直接或間接地觸及婚姻本身的問題,但是從反同婚的婚家派偶而觸及的婚姻論述來看,我們又發現其問題重重。

最致命的是反同婚派的主流,他們看似抗拒當前西方或國際同性戀的婚姻家庭觀,好像堅守或甚至回歸婚姻的長遠歷史傳統,但是卻將自身的婚姻家庭觀嫁接到西方基督教的歷史傳統,而不是自身的(例如)中國歷史傳統上。如此一來,其反同婚訴諸婚姻的長遠傳統便顯得牛頭不對馬嘴。深層原因除了歸諸宗教信仰外,反同婚派看似針對婚姻問題本身,其實針對的卻是性道德(反同性戀),也就是所謂「一夫一妻」(對比著同性戀的濫交)。然而一夫一妻是西方基督教的歷史傳統,而不是中國(某時期與地域的漢人)婚姻的歷史傳統,後者容許多人婚姻(納妾)以及某種近親結婚(例如表親的結合),因此反同婚派或許會宣稱他們只堅持婚姻的(受到西方基督教文化影響的)中國「現代」傳統,等下我再回到這一點來。

這篇文章沒有能力與篇幅處理「婚姻」這麼大的題目,因而以下只能是作者本人認為當前討論婚姻時特別需要關注的面向。我初步草擬了可能所需的兩個討論要點(婚姻的歷史傳統,以及個人主義化),粗淺之處在所難免。總的來說,我要表達的觀點是:當前婚姻的功能目的不會是單一的,而是複雜體,內涵了衝突的趨勢,例如婚姻歷史傳統和現代個人主義化的衝突。我們不但不能只偏重其一,也不能輕易接受其現成的命題,亦即,對於婚姻的歷史傳統與個人主義化都應有批判性的思考。而且,對「婚姻傳統」的認識評估必然聯繫到我們對「傳統」本身的理論觀點(故而涉及到我們的「現代觀」)。總的來說,對於婚姻或同婚的評估,最終不會是依賴單一價值或趨勢,並且也離不開複雜的歷史視野、世界體系、國家利益(地緣政治)、經濟結構等等這些更大的脈絡。

524同婚釋憲結果出爐,反同婚的下一代幸福聯盟在司法院外高喊「釋憲無效」。(攝影:曾福全)

二、現代婚姻與其歷史傳統

至此,我們開始轉向到結婚或婚姻這個概念。其實現在作為焦點討論的都是國家所認可的婚姻,更明確地說,就是現代國家所認可的婚姻──一般稱為「現代婚姻」。現代婚姻是相對晚近的──婚姻的歷史比現代婚姻更要久遠,但是越往回溯婚姻歷史,不但越加分歧(過去沒有現代國家的統一與治理能力),其和現代婚姻形態的相同性也越來越遠。同時,婚姻也比一般人想像的有多樣性,雖然幾乎都是異性婚姻,但是也有例外,甚至在中國也有同性的准婚姻存在過。

現在台灣的婚姻法律是民國時期制定的,既有其現代化意義的移風易俗(如一夫一妻、婚齡限制),也有其繼承之前傳統習俗之意義(基本上是漢人的習俗而非像摩梭人等等)。台灣光復前的一些婚姻或准婚姻現象,如「接竹篙」(兄死之後,弟與其嫂結婚的形式)、「牽手」(早期漢人男性移民與原住民女性臨時的性結合,不是正式的婚姻形式)、「灣妻」(日本男性與殖民地台灣女性之間臨時的性結合)1、童養媳、納妾等等,在光復後國府的國家行政下逐漸沒入(sequestrated2),並且在1990年代的女性運動中有相關的修法。2007年,儀式婚一律改為登記婚,雖然只是形式意義,但是形式上更確認現代國家在婚姻認可上的角色。

反同婚派在其話語中強調的一夫一妻,在「一對一」的意義上並不是同婚派所反對的,如前述,這是現代中國在西方影響下所採納的婚姻改革(不准納妾或重婚)。但是反同婚派又往往以「一夫一妻」作為「一男一女」的隱喻,強調這是婚姻的久遠傳統,那麼在檢視婚姻的目的與功能時,究竟婚姻的歷史傳統是否重要?

三、現代論:反同婚派不能是現代論者

現代論者一般會否定婚姻歷史傳統的重要性,認為討論同婚或婚姻就只需討論現代婚姻、現代國家等等即可。現代論傾向現代與傳統的斷裂,以及(西方)現代性的普世性格,其背後還有一種演化的進步觀或進步主義,就是認為現代是不斷進步且一進不返的,因而強調不斷變化及其進步意義,認定歷史不是反復的3。那麼,這會是同婚派或反同婚派的立場嗎?

首先,反同婚的婚家派顯然不能採取這種現代論立場。兩點原因:第一,反同婚派應該會採取保守主義的取向,也就是在沒有絕對且清楚有益的情況下傾向維持舊制(這就是所謂的「保守」),相信久遠的習俗或傳統有其內在智慧或緣由,無法完全以理性來計算衡量習俗利弊、或找到習俗存在必要的確切理由。作為保守派的反同婚派之所以傾向婚姻不做大的改變,正是怕巨大改變不經意地損及婚姻的功能與原有影響。但是如果反同婚派只談現代婚姻(亦即,只承認現代婚姻的新傳統),而與傳統婚姻(前現代婚姻)切割,那麼就喪失立場來訴諸傳統婚姻的傳統,且暗示前現代婚姻傳統的一無是處(落後或不道德等等),或者暗示舊傳統與當前的現代婚姻無關,沒有可供啟發或汲取的思考資源。這些都與保守主義對傳統的價值判斷相反。

第二,反同婚派不能只訴求充滿變革的現代婚姻。現代婚姻(無論是中國或西方)起始於變革,也充滿變革的軌跡──在這個以邁向男女平等(一夫一妻)、核心家庭、兒童中心、自由結合(戀愛與離婚)、個人主義等為目標或價值的現代婚姻新傳統中,看到的是與「傳統」精神相左的不穩定或經常變革。畢竟,打造「現代」的資本主義,讓所有堅固的都融化在空氣中。如果反同婚派只訴求現代婚姻,那麼反同婚派又有何精神堅持不改變眼前的婚姻制度、堅持異性婚姻不能向同性婚姻開放?畢竟同婚很可能是更為現代的婚姻、是進步主義階梯的更上層樓。一言以敝之,現代論趨變!這並不符合反同婚派傾向當前婚姻制度不變或緩變之保守立場。

反同婚派的最大矛盾就是一方面高舉「傳統婚姻」,但是另方面訴求的卻是現代婚姻家庭的新傳統(例如一夫一妻、兒童中心等等)。究其實,反同婚派的傳統(tradition)其實只是約定俗成(convention)而已。

四、現代論:同婚派其實也不應是現代論者

如果反同婚派不應該是現代論者,那麼,同婚派會是十足的現代論者嗎?同婚派真的可以輕忽婚姻的歷史傳統嗎?

同婚派當然可能只承認現代婚姻的正當性,但是同婚派對傳統婚姻的看似忽視,可能只是表面修辭而已,因為同婚派實質上很在乎或依賴婚姻的歷史傳統所賦予的認可。例如,為何同婚派往往爭取的是加入異性婚姻,而非另外一種類似異性婚姻的制度(像專門為同性結婚而設的特別法律)?這當然是因為異性婚姻或婚姻本身有其長遠的傳統,即使在世俗化的當代世界也仍然有著「神聖性」(就是婚姻契約不同於世俗商業的日常契約,而有長遠傳統的積澱認可「婚姻神聖」這種向來不甚真實的意識形態──畢竟買賣婚姻或世俗商業動機充斥著實際的婚姻)。對同婚派而言,另立專法的同性婚姻之所以變成次要選擇,不是它不夠現代,而是它不夠傳統!

或許有人認為,同婚派並非看重傳統婚姻,也不需要婚姻的歷史傳統,因為同婚派其實只是爭取國家對於(現代)婚姻的認可而已。然而上述觀點其實是對於現代國家介入婚姻角色的認識不足。誠然,現代國家的「生命政治」使得國家看重人口與其相關的屬性(壽命、健康、身體、生殖、養育、教育、養老等等),也因為國民平等(包含男女平等)為建造民族主義國家所需,因而積極介入並認可婚姻,但是我們必需認識到:國家不能憑空創造出婚姻的「神聖性」(就是社會生活在法律規定之外對於婚姻契約所共用的敬畏情感),國家所能提供的認可其實源自社會生活對婚姻的認可。這可以從三點來論:第一,前面曾舉例說明過國家對污名事物的合法化未必帶來認可(例子包括肛交、性工作、通姦的除罪化等),可見當社會生活對污名事物不認可時,國家也無法創造認可。第二,早在國家存在前就有婚姻的存在,國家出現後,婚姻仍屬於民間或社會的自主行為,國家的介入是緩慢漸進的,直到現代國家出現,由於生命政治的需要,現代國家才更有必要加強提供對婚姻的認可。但是總的來說,現代國家對婚姻的認可仍屬於「追認的」,台灣婚姻法律的登記婚乃近年由儀式婚修改而來,即顯示了追認的軌跡。第三,前一段結尾也說明:同性婚姻的另立專法之所以被認為認可不足,乃是因為專法不能真的完全承繼婚姻的傳統──雖然專法也是國家的立法,但是並非只要是國家立法就能提供足夠的認可,由此可見國家不能憑空創造認可、不能提供足夠認可。認可的來源還是婚姻的傳統。

照這樣說來,無論同婚派或反同婚派都不能真的是現代論者,都必需依賴著婚姻的歷史傳統來爭取各自立場的成立。

五、婚姻的歷史傳統與同婚之關係

關於婚姻的長遠傳統與同婚的關係,我要陳述以下兩點。第一,揚棄現代論(現代論意味著:現代與傳統的斷裂、持續的進步演化終趨於普世價值),意義在於:過去傳統的諸多階段形態在現代並未絕跡、且不會絕跡,仍然局部存在或殘餘或轉化形態,這意味著我們在評估婚姻功能、目的與價值時,不能以單一面向來評估,而應將其視為複雜體,因為它積澱著過去到現在的諸多層次內涵。另方面,在考察傳統婚姻時,揚棄現代論能讓我們透視婚姻功能的演變軌跡,有助於婚姻變革方向的判斷。或者簡單地說,認知過去歷史,才能展望未來──但是並不是做出進步主義的演化判斷,因為還必需同時看到過去傳統的(不)合理性,這「合理性」不是合乎「理性」,而涉及到詮釋,但並非只是從今日眼界出發的詮釋,還需要融合過去的眼界。

第二,婚姻傳統可能愈回溯愈見其分歧性,猶如今日人們對婚姻理解的分歧性一樣。例如一般討論中國宗法制度下的婚姻目的時,雖然能見其大端4,但是總有地域、民族、朝代、宗教等等的分歧。如果因為分歧性而將傳統視為虛構,則往往只是現代論的去傳統化詮釋,缺乏過去眼界的詮釋。畢竟,古人或過去的人即使當時憂於或樂見傳統的喪失,仍然有彼時對於其傳統的詮釋,而且這種詮釋又以「普世」方式陳述,趨向將差異分歧沒入。這應該是因為傳統為集體社會生活(不同人群的共同生活)所需,必需有普世涵蓋的傾向。這個「普世」的範圍則隨著吸納包容(如征服、同化)的人群逐漸擴大。

六、(婚姻)傳統的必要

婚姻傳統不是孤立的,如果從婚姻傳統論述到其背後或鑲嵌在更廣泛脈絡裡的(歷史文化等各方面的)傳統,我們可以發現:雖然傳統總有些在地的變易差異,但是對共同生活在同一傳統下的人群而言又必需被統一起來,許多詮釋的爭執便不可免,不過,這種詮釋爭執被努力侷限在同一傳統下(內部的爭執),而不是越演越烈地成為不同傳統之間的衝突。相對比的是,過去在廣袤的帝國治下,真正不同傳統(往往是不同宗教)的區隔並存(多數是和平並存)是存在的;這樣的並存在帝國轉向現代民族國家後曾造成或仍造成種種嚴重的問題或分裂,當前全球化的移民或流動更凸顯了不同傳統的可能衝突或詮釋爭執。此時,現代論的去傳統化、只承認全球現代性的「新傳統」,就更有誘惑吸引力。

在這些爭執中,像現代論者採取純然懷疑傳統的態度(包括追問「誰的傳統?」),或者各類去傳統化的策略(無論是多元文化主義,或自由個人主義下的普世價值,或Rawls的交疊共識),有時看似可以解決同一傳統下的不同詮釋之爭執或甚至不同傳統之衝突,但是本文認為:如果現代這個新傳統能夠可持續地維持集體社會生活而讓不同人群所接受,必然同時需要古老傳統資源的支援來認可新傳統的正當性。我們在前面論證同婚派不可能只是純粹現代論者時就已經闡明了這一點。

誠然,同婚派多數是自由派與左派,他們往往比右派更接近現代論,但是現在遭到新近崛起的全球右派的挑戰,後者的崛起則利用了反抗現代論的情感,這種情感反映了集體社會生活的意義需要歷史傳統,而不是只活在當下和烏托邦未來。當然,人們更不可能活在過去或只有過去的眼界。缺乏這份自覺,就往往會將約定俗成當作真正的傳統。

七、(特殊的)傳統走向(競逐的)普世

如果上述所言能大致成立,那麼任何相關同婚的婚姻論述都必需涉及各自社會人群或國家的歷史傳統,而不只是全球國際的現代(現代潮流或趨勢等等)。台灣的同婚如果討論婚姻的歷史傳統,便不只是談民國開始塑造的現代婚姻之新傳統,而還要回溯過去中國婚姻的傳統,考察歷來婚姻之功能與至今的演變。這樣的討論不是只專注於婚姻自身或文化傳統,而包含歷史演變的政治經濟以及諸種帶有規範性質的哲學思想(如儒家)。

為了克服婚姻傳統的分歧性詮釋,也為了團結與協商不同人群的文明共處社會生活之所需,像中國這樣的大國或者像印度、伊斯蘭的文明體甚至儒家文化圈等等,都不能只是將自身特殊化或地域化(同時也將歐洲文明特殊化或地域化),而必需以普世方式表達陳述自身──但是其實也並非真的普世,而只能是競逐的普世,亦即,總是針對當前「真正」的普世──即,西方現代性的普世(「真正」打了引號表示西方現代也不是真正的普世,但是卻發揮著真正普世的作用。由於普世必然同時生產特殊在地,融合必然同時生產分歧,吸納必然同時生產排斥,因而實際上並沒有「真正的」普世能融合吸納所有特殊分歧而成為大同終點),至於競逐的普世則是當前非西方文明為著走向多極世界而與西方普世性的交鋒。這種競逐的普世不只是所謂「多元現代性」,而且是拒絕現代與傳統的斷裂(現代論的假設),否定西方文明的現代性具有「真正的」(非競逐的)普世性質,認為未來的世界不是走向單一終點(歷史終點乃是進步主義的假設),而總是有古老文明不斷變形的諸神之爭──文明是政治概念,從而傳統也是政治概念。

八、個人主義化 vs. 家庭的穩定

與此對比的是,許多左派與自由派不論對國際LGBT與同婚是否持批判態度,由於其現代論的立場,總是不自覺地在推動「世界是平的」(走向歷史終點的、世界主義的)──馬克思主義或恩格斯的(婚姻)論述便有這個缺點,即以西歐資本主義的趨勢來談全球,而且把資本主義發展當作鐵定的必然趨勢(階級是唯一真實的政治概念),沒有文明、國家、文化、語言、歷史、傳統、宗教、社群、或主體等等的介入、中斷、變形與差異。

更具體的說,西歐與美國資本主義-國家在特定時期(主要是戰後充分就業與福利國家)下逐漸發展出來的「個人主義化」(定義:個人在經濟上可以獨立自足,且能夠承擔個人選擇的後果,因而個人與性/性別都較能不依賴傳統婚姻家庭的趨勢),並不是普世的脈絡,因此第三世界內部雖然也有同樣的資本主義發展趨勢,可是不能與西歐都會階層等同或等量齊觀。第三世界(後發)國家及其對市場和資本主義發展的干預方式也和西方不同,因此不能想像西方特定的個人主義化的婚家論述可以穿越全球各地。特定社會的特定個人主義化程度與形態有待更細辨的分析。

同婚派因為是以平權倡議去爭取同婚的權利,往往自認是以個人主義化與個人權利為同性婚姻基礎。另方面,反同婚派的話語則比較雜亂,就我個人觀察,其核心在於認定婚姻的主要功能乃是「穩定家庭」。然而,家庭的不穩定趨勢在更大範圍內其實遭遇了資本(有時裹挾著勞動力)的流動、國家發展策略、階級流動機會等因素的衝擊5,同時,不斷推陳出新的治理、組織、通訊和生產技術、消費與全球化,也造成快速文化變遷下的觀念(三觀)與生活風格分歧。在上述背景因素的作用下,男女平等、性解放與個人主義化所促成的代溝現象則形成家庭不穩定的直接因素。例如個人主義化下的「純粹關係」現象之形成,就是兩人的關係只靠關係本身在支撐(意思是相愛之類的親密關係是唯一基礎,無愛就分離。這樣的純粹關係不一定和婚姻相關,而可以就是伴侶關係的準則)。在純粹關係的現象形成中,以男女平等或女性主義價值為名的強調溝通或「親密關係民主化」等話語(往往建立在商品等價交換模式下的均量往來與算計付出與獲得)6都更加劇了「不合則離」的趨勢。這正是個人主義化的表現。由於「(個人主義化的)親密關係」的強調,婚姻或伴侶關係的益趨脆弱,當然加強了家庭的不穩定性。

在上述簡化的觀察中,同婚派與反同婚派的爭執可以說就是要在穩定家庭與個人主義化之間重新定義婚姻。婚姻的功能與意義有歷史變遷,而且仍在繼續變遷中,故而必然有矛盾的傾向,而且是個複雜體。舊功能與新功能、舊意義與新意義是並存與矛盾的,矛盾表現之一便是「家庭(不穩定)的危機」或者「婚家對個人的壓迫」(企圖實現個人主義化的個人往往最為感到婚家的壓迫)。所謂重新定義婚家等等,也就是企圖解決這些矛盾。

九、反同婚派執著於性道德問題

反同婚派的觀點,包括「家庭的穩定」或「傳統性道德」,有著明顯的問題。例如,在前述的資本、國家、技術、全球文化變動等背景因素作用下,家庭如今是不可能穩定的,只能夠力求「穩定的流動」。同時,也不能假設俗成之穩定家庭策略(特別是不變的性道德或性觀念)在今日仍然有效而無反效果。尤其要看到,在傳統婚姻中,所謂外遇、同性關係(男色)等等,大多不會造成家庭的不穩定,因此反同婚的保守派如何創意地容納同性關係、外遇、伴侶關係、多元家庭等,以及促成可持續的(但不是無限制地可持續)社會福利或重分配,才能因應個人主義化影響下的家庭的穩定流動要求,也同時創造與家庭穩定流動不矛盾的同性婚姻之條件。

當然,由於反同婚派對於婚姻的論述執著或甚至著魔在性道德問題上,因而迴避了相關的歷史社會與國家對策之解釋,其論述可謂在批判水準之下(馬克思語),乏善可陳。因此,以下我將略去反同婚派、而只集中於同婚派婚姻話語的問題。由於同婚派的自由主義思想背景在某種程度上與左派馬克思主義共用,故而這篇文章也意在重新思考激進派的同婚話語,重新勘定保守/自由/激進的思想邊界。

十、個人主義化及其壓迫

在婚家問題上,同婚派的問題在於話語上倡議現代個人主義的價值與權利,但是對於將同性婚姻建立在現代論與個人主義化的基礎上卻思考不足,之前已經談過現代論,這裡則來談個人主義化。讓我們先從其思想源頭──個人主義──講起:

個人主義在不同文明中都有久遠的思想傳統,其心理基礎的核心可能來自人類都是個體單獨承受死亡,但是在現代以前並沒有個人主義化的普遍歷史條件。所謂現代的個人主義化就是個人可以憑藉一份收入而獨立存活(不依賴他人或家庭),且獨立承擔個人選擇的後果。顯然,個人主義化需要富裕社會(社會福利或充分就業)作為基本條件,「貧窮社會」則依靠集體主義化(而非個人主義化)才能有社會福利與充分就業。

總之,個人主義化並不是普世現象,但是其背後的價值與意識形態則趨向蔓延普世,且有壓迫性質。許多現代論者都傾向頌揚個人主義化的社會,認為個人可以免於傳統的羈絆,而真正地進行「自由選擇」,例如人們不再因為貧窮等因素無法單身立足於世界而結婚,婚姻家庭出自真正的自由選擇,社會終究可以成為「自由人的聯合體」。但是這樣的意識形態與背後價值卻對「實際存在」的非個人主義化群體或個人產生可能的壓迫效果,使這些群體或個人被視為處於落後保守的狀態,所持的價值則是「不進步」。

由於資源的有限與世界各國的競爭,富裕社會或福利社會(個人主義化的條件)顯然不可能是普世的,更遑論無限制地可持續。至於可持續的社會福利或充分就業,按照過去社會主義國家的經驗,最可能實現在非個人主義化的社會;非個人主義化的婚姻家庭與個人則(不同於現代論者的構思或想像)往往接合了歷史傳統的元素。

十一、結語

人類婚姻家庭的形成在大部分時間裡都不是「個人的」。婚家無論是生產的目的、延續集體的目的、經濟交換的目的、家族聯盟的目的、和平共處的目的(消解武力衝突),都不是個人的或個人主義的7。即使今日全球的多數國家與人口仍然不是個人主義化下的婚姻。在當代發達資本主義國家,為著擁有「無情世界的庇護所」(「無情世界」指的是資本主義的無情競爭)而不得不結婚的個人,無論是互相照顧、互為保險、互相依賴、經濟互助等等被形容為「結婚的需求」,雖然與個人主義化不矛盾(亦即,經濟上可以獨立自足,且能夠承擔個人選擇的後果的人也會有結婚的需求),但是往往透露了超越個人主義化之心理情感需求──人不是棲息在其獨立的經濟與個人選擇中,人總還要與他人(同時代的、過去和未來的有認同或關連的人)分享其存在,也可以說與他人分擔死亡,或者更簡單的說,將個人自身與歷史傳統連結起來。同性婚姻的倡議者也經常訴求上述互助、互賴等「結婚的需求」作為同婚的理由,但是僅止於個人權利與個人幸福的話語,並沒有深入同婚出現的社會歷史條件(個人主義化是其中之一)及其限制(包括物質的或心理情感上的限制)。說到底,個人或個人自由、婚姻與家庭都是不可能沒有歷史與特定文化的存在。

總之,婚姻究竟是怎麼回事,是不能僅以現代婚姻(無論是現代論的婚姻觀、或偽裝為「傳統」其實訴諸「俗成」婚姻觀)的角度來理解的,而必須從過去到現在的發展來看。去歷史、去傳統的當代婚姻截斷觀,或者只是論述「資本主義下的婚姻」,都是把當代看成斷裂的,或者當代只是被資本邏輯所完全支配,沒有國家、歷史、文化等等的仲介與變異。易言之,現代論往往認為資本主義與市場所提供的條件最終能夠克服國家民族、歷史傳統與文明差異,奔向同一的歷史進化終點。這種思考背景無疑地來自過去兩個世紀的西方現代之全球支配,但是此刻我們看到美國從獨霸下的自由主義轉向霸權衰落下的國家競爭8、美國性與普世性的鬥爭......這些顯著變化的趨勢提醒我們看到(帝國或國家集團的)國家及其競爭的力量不亞於經濟規律,文明傳統有其韌性與根深蒂固,因而歷史終點可能永遠不會來到。

在全球國家競爭的新形勢、以及非現代論的思考角度下,婚姻或同婚問題不應像同婚派與反同婚派那樣集中於個人權利或性道德,而要放在前面所說的「競逐的普世」討論內,也就是面對現代(國家)婚姻中諸如同婚的爭執、不同人群的價值衝突,需以中國自身的歷史傳統(包括婚姻的歷史傳統)為資源,針對壓迫性或分裂社會生活的詮釋,來更新詮釋自身的現代道路和展望,以促使國內不同人群的文明共處(例如在同性婚姻爭執中尋求共識或並存),也同時針對壓迫性的西方普世觀點,為世界提出不同的普世(中國)觀點,促使不同文明或國家的文明共處。

  • 1. 這些是我從邱士杰關於連溫卿的研究中看到的,參見邱士杰,2009,《1924年以前台灣社會主義運動的萌芽》(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
  • 2. 這個概念參見甯應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憂鬱症、情緒管理、現代性的黑暗面》(台北:台灣社會研究叢刊,世新大學台灣社會研究國際中心出版),頁196-197n, 204, 329-333。
  • 3. 歷史不是現代論者所假設的線性直進,而是反復的或如四季往復的,後面這樣的想法在西方有兩種可能來源,一種是經濟生活的週期循環(這為世界體系論者所繼承),另一種則是隱含於像佛洛依德與Norbert Elias的文明化論述裡,認為個體的文明化總是由幼年開始,壓抑無法過度而有極限,因此不斷升高的文明化或壓抑將造成倒退或反文明化。我個人認為:就集體的文明化而言,文明化需要諸如物質富裕的條件(富而好禮),但是富裕總是以一部份人貧窮為代價,持續富裕是不可能的,因此不斷攀升的文明化是不可持續的。這是我反對道德進步主義的根本理由。
  • 4. 例如陶希聖認為宗法下婚姻目的是兩族或兩家的結盟,以及收奪女子的勞動力,還有生子。這是掠奪買賣婚姻的遺留,也是後來兩家族契約的結果(參見陶希聖,2015,《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北京:商務印書館),頁204-207)。又:這原本是陶希聖1934年《婚姻與家族》一書中的略述,此書現在與陶氏另一書合併出版為《中國社會之史的分析》。
  • 5. 例如從空間方面看資本的地理流動或國家區域發展策略,往往會使得工作遷徙,家庭成員分隔兩地,這當然造成家庭的可能不穩定因素。
  • 6. 甯應斌、何春蕤,2012,《民困愁城:憂鬱症、情緒管理、現代性的黑暗面》,第八章、結語
  • 7. 像婦女在現代家庭中的家務勞動角色的結構性,也反映出婚姻家庭當然不是單純的「個人選擇/權利」,畢竟這種結構性的男女分工有更久遠的歷史與傳統,有著超越個人的諸種目的功能。
  • 8. 這是華勒思坦-柄谷行人的觀點。柄谷行人是以「帝國主義」來描述當前美國的狀態。參見柄谷行人,2011,〈中文版序言〉,《歷史與反復》(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頁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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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維波

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哲學博士,中央大學哲研所特聘教授,性/別研究室成員。著有《賣淫的倫理學探究》、《色情無價:認真看待色情》、《性無須道德:性倫理與性批判》、《台灣性/別研究演講集》、《性政治入門:台灣性運演講集》、《性工作與現代性》、《民困愁城》(與何春蕤合著)、《重新認識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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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的解釋文恰巧反對家庭穩定與個人主義之間的二元對立。同性結合的婚姻不會動搖既存的家庭關係,反而有可能鞏固家庭制度。
本文作者沒有處理到這個觀點,讓人感到有點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