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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出爐,果然如預期一致,完全是「無中生有」
憲法第7條與第22條並無婚姻的內文,據以解釋違背,
這次釋憲不僅預設立場,釋憲早已寫好劇本,把結局預設好,
有人要給部份大法官頒發匾額,褒獎「xxx大法官真英明,
這次釋憲是在執政黨進行同性婚姻立法遭受人民阻力與受挫之後,
整個憲法法庭在扭曲與侷限範圍內進行釋憲,如今結果出爐,
- 第一,釋憲預設立場,已經是寫好結局的劇本,再假借憲法第7條與
第22條兩個條文予以恣意擴張解釋, 整個釋憲就是借刀殺人打假球: - 解釋範圍僅限制在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故意扭曲成為同性婚姻的僅有「爭點」, 使得所有大法官都被綁架在兩個條文的有限空間範圍裡, 難以充分論述。婚姻關係的爭點面向非常廣泛,絕非僅止於憲法第7 條與第22條。 - 設計題綱的推論設計方式,是要從憲法沒有的東西,
硬是無中生有去假推論,明顯地是要讓同性關係法制化尋找依據, 推論方式從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 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 規定?從1.到2.的推論方式,就是要給予同性結婚找理由, 接著也是如此,推演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也就是說,如果不給予同性婚姻登記, 就找了兩個理由來說違背憲法第7條與第22條,實際上, 不給予同性婚姻登記,理由並不只於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 接著更奇怪的是做出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
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 婚姻自由之意旨?明顯是司法干涉立法,強暴立法權。 - 被邀請來的鑑定人,幾乎一面倒有支持同性婚姻的背景,
反對同婚的人沒有半個被邀請,不僅極度不公平,還玩弄司法, 且權利傲令人髮指。鑑定人對於反對方的意見,完全沒有表達, 迴避得一乾二淨,人格斲喪至此。
- 解釋範圍僅限制在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 第二,應該探討的內容,故意迴避,完全不討論,偏頗:
- 釋憲範圍應該更廣泛:婚姻大事攸關子孫萬代,
卻只想替同性關係找理由,罔顧全民福祉、父母的立場、 同性性行為不值得鼓勵…等現實問題,以及包括過去的釋憲內容、 國際法、婚姻本質與制度性保障、家庭倫理衝擊、子孫教育扭曲、 不當性行為法制化是否合理…等等,還包括倫理學、社會學、 社會秩序公序良俗、疾管、文化…等等諸多議題。 這些議題都完全沒在這次釋憲中被討論。 - 如果大法官違背過去歷年來的釋憲判例,必須清楚交待,
獲得論證與實質證據:包括釋憲第242, 362, 552, 554, 647號對婚姻都有等同的內涵性定義,旁及於釋字620、696 、712號解釋,都包含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意含。 這些關於婚姻定義的釋憲, 不能借由迴避來規避或罔顧歷史釋憲條文,這是任何大法官的義務。 可惜我們沒有看到大法官任何作為。 - 目前國際法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我國是法制繼受國,
必須考慮聯合國立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6條、《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 歐洲人權法庭連續三次判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清楚明載:「 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 。」這些國際法上對婚姻的裁判,都應該被討論, 不能脫離國際脈絡。 - 法律學上所謂「平等原則」,乃是「等則等之,
不等者不等之」,如果同性可以結婚, 釋憲將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則除了一夫一妻婚姻之外, 其他性關係類型都應予以自動合法化。重婚(小三、小王、多人)、 亂倫都應該平等對待予以刑法除罪化, 也可以辦理一夫多妻或群婚登記,一男三女或兩男四女, 都可以去戶政所登記,因為沒有重複登記,沒有重婚問題, 並不違法或違憲。如果不登記,就可以再度申請釋憲。 - 對於《憲法》第23條「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 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實際上可以依據此條作為限制同性伴侶權益的一個憲法依據, 但是釋憲過程完全沒討論。 - 對於依據行政程序進行的釋憲,已經屬於濫用權力,
恣意妄為,應屬無效。
- 釋憲範圍應該更廣泛:婚姻大事攸關子孫萬代,
- 第三,建議專法的違法違憲:
- 大法官釋憲,不能無中生有的去解釋,必須遵守「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規範, 大法官的職權是核對或比對法律或命令是否合於憲法,「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一,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 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我國憲法沒有婚姻法, 亦即沒有哪個憲法條文產生一的有疑義問題, 不容許同性結婚也絕無牴觸哪一條憲法的可能。 不能妄自從憲法條文中無中生有的去解釋。 - 我國從來沒有同性關係的專法,專法屬於立法創制權,
即使大法官有針對立法所定出的法律或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解釋權, 但並沒有立法建議的權力,不能推薦去立什麼法。對專法說三道四, 已超越大法官職權,凌駕立法創制權之上。本案申請釋憲, 屬於行政程序的類別,大法官須秉持「行政訴訟法」原則審理, 該法第四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我們主張這次釋憲違法無效。 - 如今大法官已經創立了我國建國以來從沒有過的大法官利用司
法職權干預立法權的惡例,是民主的恥辱, 也是執政黨黑色紀錄重要的一頁。
- 大法官釋憲,不能無中生有的去解釋,必須遵守「
- 第四,罔顧人民的衝突與對立,任意妄為:
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非常分歧, 意見與立場尖銳衝突, 許多父母完全認為同性婚姻危及到家庭核心價值與生存發展, 影響到子女正當權益,同婚議題在社會上毫無共識基礎上。 如今大法官法理虧欠、罔顧民意、偏頗釋憲, 缺乏客觀公正的論述解釋,讓人民痛心疾首與憤怒, 這種傲慢與恣意的心態與作法,令人髮指。
- 第五,毫無疑問是贊同同性性行為:漠視傷害器官、不衛生、
傳染疾病與違背天道自然的同性性行為,給予法制基礎, 就等同認同同性性行為。有民間已經告示, 如果大法官給予同性法制化基礎,則會頒發獎狀、匾額或刊登廣告, 「褒獎」大法官贊同傷害器官違背自然的性行為。
- 第六,對於給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給予高度的讚揚:
- 第七,對於這次釋憲違背人民福祉,我們將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 主張釋憲無效,請監察院進行調查,依法彈劾。依據憲法第9
7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 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部份大法官失職,應該被懲處。如果監院有結論,
提出糾舉或彈劾, 則訴諸司法院自己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自己的大法官。 - 應該會進行再度釋憲,釋憲手段之一是透過立委,
一半以上的委員提案即可釋憲,重新根據婚姻定義予以釋憲, 或者之二就是去登記不同的婚姻樣式,除果受到阻擋, 則提出釋憲要求。
- 主張釋憲無效,請監察院進行調查,依法彈劾。依據憲法第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