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尤美女、立法委員林淑芬、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王曉丹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等民間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於今(11)日上午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在此司法改革之際,應重視法官、檢察官等司法人員的在職教育,培養司法人員看見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性別意識,破除性侵害迷思,避免再製性別偏見與刻板印象,也應防止司法人員在偵審過程及司法文書上造成性侵害受害者的二次傷害。
台灣自八O年代末期開放外籍勞工來台後,外籍勞工的數量就逐年增加,根據勞動部的統計資料顯示,截至民國106年5月為止,外籍勞工的人數總計647,915人,其中家事移工就高達228,534人,佔所有外籍勞工的35%,且在傳統性別分工觀念的影響下,家事移工高達九成以上為女性。
家事移工特殊脆弱的處境,是遭受性暴力傷害的高風險群,也容易成為性暴力犯罪的黑數
多年來,社會新聞頻傳家事移工遭受性騷擾、性侵害等不當對待,在在說明家事移工處於不安全的性別環境中。根據勵馨基金會對性侵議題的長期關注,家事移工是遭受性騷擾及性侵害的高危險族群,原因在於家事移工身處封閉無隱私的工作環境,工作時需要身體接觸,有些甚至需要和受照護者長時間處在同一個房間,加上權力關係的不對等,身在異國,文化、語言以及資訊獲得上都不熟悉,更增加其遭受雇主、被照護者及其家人性暴力的風險。此外,移工多由仲介引進,需繳納高額仲介費,來台工作多希望努力賺錢,早日還清債務。再加上語言隔閡與對司法程序的不瞭解,都是造成家事移工受到性侵、性騷傷害時,選擇隱忍,未必會在第一時間內報警求救的原因。
司法人員不理解家事移工處境,也未意識到性侵害迷思,是移工性暴力案件起訴率過低的主因
勵馨基金會實務統計顯示,以2014年至2015年間其外勞庇護所內20件性別暴力案件為例,當事人提出告訴者為15件,然而檢察官偵查後起訴者僅2件,起訴率為13.3%,遠低於同年間全國妨害性自主罪之起訴率43.95%。
性侵案件的密室性質固然是起訴率偏低的主因,然而檢察官不理解移工處境、潛藏的性侵害迷思,更是移工性暴力案件難進法院大門的擋路石。每當發生家事移工遭雇主多次性侵,忍無可忍後才報警時,卻經常被檢察官評價為與「常理不符」不足採信,因為在檢察官經驗裡,一般人在遭受性侵害時的合理反應,是要全力抵抗、遠離侵害地點、積極向外求援。移工基於經濟壓力、不想被解雇或遣返,在性侵害第一次發生時沒有立刻求助或報警,反與加害人(雇主或雇主家人)虛與委蛇、周旋,以求能夠繼續工作賺錢,這些屬於移工的常理與處境,往往被司法人員漠視與忽略。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更以其庇護的移工個案為例,強調家事移工實為性侵害的高風險群,而司法更是他們人身安全及性自主的最後一道防線。然而,在遭受性侵害的移工尋求司法協助的過程中,首先因為不諳中文,而需要通譯協助,但不幸的個案可能遇到仲介背景的通譯,而無法得到中立的服務。再來,也很容易因為司法人員的性侵害迷思及對移工處境的不了解,而失去得到公正審判的機會,甚或因為身心受創、無法繼續工作而被遣送回國,使得這些遭遇成為當事人一生中的懸案與陰霾。
八大性侵害迷思與不存在的被害人
根據學者林志潔教授分析民國89年至民國99年十年間台北、台中、高雄三地方法院的妨害性自主無罪判決[1],舉出八大常見的性侵害迷思,包括:(一)以被害人與被告平日的互動來推論雙方是否有同意;(二)以事發前的情境推測事發當時被害人的意願;(三)事發當時被害人有無積極呼救、抗拒或逃跑;(四)有無外傷顯是遭受強制力;(五)以被害人事後有無難過、沮喪、害怕等情緒反應;(六)被害人沒有在第一時間將事情予以揭露或報警、驗傷;(七)被害人事後與被告的互動關係,尤其是否盡力避免和被告接觸或離開現場;(八)有無其他與犯罪無關的因素促使被害人做出指控,等刻板印象來推論性侵害是否發生。
學者王曉丹教授的研究[2]則指出,為何性侵案件加害人總是難以被定罪?因為五個司法體系中的現實告訴我們,司法要的是一個不存在的被害人:(一)漠視熟識者強暴中的「權力與控制」;(二)帶有對女人「性/性慾」的錯誤假設;(三)只是將強暴理解為被害人某一時刻的不願意;(四)忽略語言的斷章取義;(五)只有「理想的被害人」可以成為被害人。在性侵案件的處分書和判決書中,被害人「指訴前後不一」經常是不起訴或無罪的重要理由,然而往往是司法人員去脈絡化的推論,例如[3],當警察或司法人員詢問被害人「被性侵害了幾次?」,被害人可能因感到噁心或難受而猶豫了,又或是被害人正在思考「性侵害」指的是甚麼?只有插入?還是口交?還是各種不愉悅的試探和碰觸。隨著每次詢問人員鋪陳的情境不同,被害人陳述的時間、次數也可能「前後不一致」。
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教授指出,實證研究顯示,一般的性侵害被害人面臨性侵威脅時可能有下列五種反應:逃跑(flee), 打鬥抵抗(fight)、僵直(freeze)、癱軟(flop),甚至是與侵害者為友(friend),以避免生命與身體的嚴重傷害。換句話說,被害人不逃跑或是抵抗,她的性侵指控不必然「不合常理」,司法實務工作人員有義務積極釐清,調查可佐證被害人指控的補強證據,以減少性侵害的犯罪黑數,也給予身處多重弱勢的外籍看護工足夠的司法保障,而不是依賴充滿強暴迷思的經驗法則。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檢視近年數則不起訴處分書與判決書,發現一直到今年竟然還有檢察官以被害人沒有咬傷加害人陰莖、沒有大聲呼救來推論沒有發生性侵害。更舉出今年三月,加拿大Robin Camp法官在開庭時,重複質問19歲女事主「為何不緊閉雙膝」以防止性侵害發生,被加拿大司法委員會(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建議國會免去其職務。其後,Robin Camp法官自行辭職。加拿大司法系統對於改革司法人員在審判中出現性別偏見問題的決心,對比出台灣司法的落後。
立法委員尤美女最後強調,過去在婦女團體的積極倡議與推動下,民國88年刑法修正時,將妨害風化罪章改成妨害性自主罪章,以彰顯保障法益不再是社會善良風俗而是個人的性自主權。同時將強姦罪修正為強制性交罪,刪除條文構成要件中的「致使不能抗拒」,改訂「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式」,希望將強制性交罪的成罪重點放在違反被害人意願,進而改變傳統社會要求女性要奮力抵抗、力保貞操的價值觀。但在檢視近年妨害性自主罪的判決書、處分書,仍可發現性侵迷思至今一再被法官、檢察官沿用。此種判斷事實的方式不但讓偵審淪為再度檢討被害人的過程,更是大開當年修法倒車。
現值司法改革之際,司改國是分組會議已於今年六月初全數召開完畢,各分組也提出為數眾多的改革建言。然而司法改革絕不能忽略與人民直接接觸的司法人員。立法委員尤美女、立法委員林淑芬、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林志潔教授、政治大學法律系王曉丹教授、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李佳玟教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專職律師黃盈嘉等民間團體代表與專家學者在此提出以下幾點訴求,要求法務部及司法院盡速實施與改善,避免再製性別偏見與刻板印象,造成性侵害被害人的二度傷害:
1.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針對移工性侵害案件的起訴率、定罪率進行調查與分析,以了解移工性侵害案件起訴率與定罪率是否偏低與具體原因。
2.看見移工處境、拒絕性侵迷思:法務部及司法院應重視審檢人員的在職教育課程,培養司法人員的理解移工處境的能力與性別意識,避免類似的處分書、判決書再度出現。
3.通盤檢討通譯的問題:有些移工、新住民涉訟的案件裡,會找仲介擔任通譯,產生未能忠實翻譯,偏袒雇主的情況,使得被害人無法得到公平審理。檢調與司法機關應檢討既有的狀況,並具體訂出時程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