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亞泥礦業法金身護體 立法院修法普渡眾生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7/09/21

花蓮縣秀林鄉富世村太魯閣族人因為部落土地長期被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占據,並進行炸山採礦作業已達40年,於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又再次核准亞泥公司採礦權展限20年,且完全未諮詢或取得當地太魯閣族人同意。族人推派代表係行政院提起撤銷亞泥公司採礦權的訴願,卻在9月初遭行政院駁回,因此族人與關心的公民團體選在立法院開議前一天來到立法院群賢樓門口表達訴求,希望立法院能在亞泥礦權到期前(今年11月22日)立即通過礦業法修法,修補幾十年來錯誤,避免惡例再開。

時代力量黨主席黃國昌委員今天來到立法院前,針對亞泥訴願結果及新會期礦業法修法表達意見,黃國昌認為行政院訴願委員會駁回亞泥展限案,從法律角度,亞泥屬於持續進行資源利用的行為,必須健行原基法21條是無庸置疑的,因此這是一個違法的處分;現行礦業法非常不合哩,霸王條款及違背環境、生態及原住民族權益的部分,希望在新的會期開議以後,礦業法這個優先法案,能夠早日通過。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當地族人最在意的是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賦予族人的諮商同意參與權,行政院再次強調,由張景森及林萬億政委召開的2016年11月7日的研商會議結論(礦業權展限階段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是依據原基法第34條及行政院處務規則第3條作成,應當被遵循。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黃靖庭進一步說明,從這次訴願結果可以知道,礦業法第31條根本就是霸王條款,將本應屬於國家所有、全民所有的礦產資源,形同割讓給特定財團或私人,審查也是淪於形式,無法有效進行監督管控,甚至一旦駁回,有關機關還必須負補償責任,實在不合理。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執行長凃又文表示,行政院有撤銷礦權展限的空間,但因對原住民權益視而不見,而做出這樣極度傾向礦業權者的判決。

族人宣示:封山封路,捍衛土地

「反亞泥.還太魯閣族土地自救會」幹部鄭意中、鄭文泉及副會長白誠實表示,當地族人已經被亞泥欺負了40年了,我們太魯閣族人也已經抗爭了20幾年,跟我們一起抗爭的族人一個一個都過世,本來以為40年過去,國家跟財團也都賺夠了,也應該把土地還給我們,但是經濟部又讓亞泥繼續在我們的土地上採礦,行政院又讓亞泥訴願遭駁回,印證政府球員兼裁判,財團治國,不惜犧牲當地族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也象徵日後原住民只有更加被歧視、被剝奪,這是我們不能接受的!

為了基本尊嚴、為了平等的對待、為了子孫未來生活環境,除了盼望被財團綁架的政府能脫困正視我們的訴求,懇請立法院為民喉舌的立法委員立即修正礦業法之外,自救會在此鄭重宣告,將在亞泥公司原本的礦業權到期後(2017年11月22日),於11月23日開始進行封山封路儀行動,捍衛族人土地。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在此提出四點訴求:
①礦業改革   ②撤銷亞泥   ③亞泥挖礦建立停損點   ④亞泥提出完整退場機制

參與團體: 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環境權保障基金會、惜根台灣協會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