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撤銷亞泥展限案 行政訴訟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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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7

[族人高呼,政府「坐在權力上睡覺」,我們要「站在我們的土地上吶喊」]

太魯閣族人,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 田明正 會長表示,今年3月14日,「亞洲水泥公司新城山礦權」的「展限案」通過的時候,我們的部落都非常地不服氣!過去法院的判決已經表明,這些土地是屬於原住民的;我們的耕作權、土地登記地號都很明確!但政府從來沒有到部落來與我們諮商,只有亞泥到處去說服一些不相干的人;我們實在很擔心未來部落會變成甚麼樣子!現在那座山,和原來的樣子、感受都不一樣了!現在只像一顆定時炸彈一樣!未來還要再挖20年!希望政府重視人民的居住安全,並且尊重我們原住民的土地,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的規定!

太魯閣族人,銅蘭國小退休校長 白世義說道,首先,亞泥公司宣稱他們在社區裡舉辦了數十場的說明會,但我們在地居民看到的是,這些說明會的地點幾乎都是在他們自己員工的家裡,並邀請一些無關實際礦場安全的社區居民來與會,說明會的內容又幾乎都在說明他們所謂的「先進、安全工法」,並且加入一些大家都聽不懂的複雜數據。請問亞泥,這樣避開我們自救會開的所謂說明會,究竟有甚麼價值?可以請你們找對的人來參與說明會嗎?

再來,我要呼籲政府,監察院說政府「坐在權力上睡覺」;政府既然要忽略《原基法》的規定,那我們的族人就要「站在我們的土地上吶喊」!

太魯閣族人,反亞泥,還我土地自救會 白誠實 副會長提到,身為一個礦下長大的孩子,亞洲水泥在這裡開採了43年,也就是1萬5千多天;這期間幾乎每天都要炸山兩次,換算出來,亞泥在這塊山頭少說也炸了3萬多次!我們居民現在對這座山,已經有了恐懼感!只要亞泥一天在這裡,我們就一天不安全;炸山的震波,加上左右側的潛勢溪流,已經對這座山帶來非常大的破壞!但我們的百姓就住在這個下面!

我要在這裡嚴正地提出政策層面的五大訴求:盡速推動礦業改革,終止霸王條款、撤銷亞泥礦權不當展限案、落實《原基法》第21條、礦業開發納入環境影響評估機制、落實礦業權的人民參與、部落參與機制;

再來,我們要向亞泥提出兩大要求:請亞泥為礦區開挖設立損點、請亞泥公司盡快提出關礦計畫,這也是我們地方居民非常急迫知道的兩個大問題!

昨天我碰到族裡的耆老,他用太魯閣族語跟我說道:「亞泥從欺騙我們的土地、讓我們對礦區產生不信任感到現在已經43年了;我的時間很短,但就算我走了,我也會帶著我們的祖靈陪你們走完這一條路」

[經濟部應依法行政,以確保國土山林保育和人民生命安全]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葉淑珍表示,《行政程序法》自88年公布施行以來,其第一條之立法目的就揭示:「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然而,在「亞泥新城山礦權展限案」中,「經濟部」卻未就已因初步調查得知礦區位屬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位屬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內等事實,進一步就關於亞泥新城山礦權繼續經營有無妨害附近居民的生命、身體、財產及居住安全等公益無法補救事實,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予以職權調查,要求亞泥公司提出基地地質調查與評估報告,或自行委託鑑定,即准予展限,實屬違法。

希望本案經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法院能詳細就本案進行司法審查,並「撤銷」亞泥新城山礦權之展限,以確保全民環境權益、附近居民生命安全,以及原住民族諮商同意之權利等,並確保人民對於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信賴。

[經濟部選擇性調查證據,也有裁量違法]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專職律師 蔡雅瀅也表示,亞泥礦區內有「三條土石流潛勢溪」、「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及「富世遺址」,「經濟部」選擇性地僅就遺址方面調查,顯有裁量濫用情形。

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8條第2項:「政府機關策定重大營建工程計畫時,不得妨礙考古遺址之保存及維護,並應先調查工程地區有無考古遺址、列冊考古遺址或疑似考古遺址」,同法第103條毀損考古遺址之全部、一部或其遺物、遺跡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遺址」與「礦權」顯不相容,惟經濟部明知遺址位在礦區內,竟容許亞泥公司以提出切結書方式准予展限,顯有「濫用裁量」或「逾越裁量權」之違法情形。

[還太魯閣族人原有的美麗家園和生活工作場域]

地球公民基金會 專員 黃靖庭說道,「亞泥新城山礦場」是台灣最具爭議的礦場,自民國62年以來,亞泥涉嫌以欺騙、偽造族人的權利拋棄同意書,聯合秀林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登記、占用族人土地來取得原保地的土地使用權以進行採礦,並造成原本住在礦區部落的50戶族人集體迫遷到山腳,無法再踏上賴以維生的耕地、獵場。

而目前該礦區又有土石流潛勢溪流,其中的DF003土石流潛勢溪流曾在2012蘇拉颱風期間發生土石流動,造成部落建物遭受土石撞擊與掩埋,住在礦場下的族人,每天除了要忍受炸山的震動與煙塵之外,每當大雨、颱風、地震時,也都擔心家園會被摧毀,長年處在心驚膽戰的高壓情緒中。該礦區之礦權期限在106年11月22日止本已應屆滿,但「經濟部」仍然不顧居民心聲違法展限20年,任令礦區自最先開採的高度776公尺,將可繼續開採到展限後的120公尺,等同剷除整座山頭。

這一年來,公民團體召開超過十場的記者會,希望「政府」及「亞泥公司」可以聽見當地居民的心聲,以便居民至少往後能在「礦權停止」並「重新整復家園」後安居樂業。但「經濟部」仍違法再讓亞泥公司之「礦權」延展,且在這個過程中,「從未進行環評」,沒有「告知」和經過族人「同意」。亞泥公司甚至引導在礦場工作的族人與自救會的族人對立,讓部落分裂。鄭重期盼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的違法展限,也期盼亞泥公司負起企業責任,停止挖礦並整復族人原有的家園,以及確保礦場關廠後員工們的權益。

[原基法應予落實,不能再是法律條文上的一紙空話]

法律扶助基金會 專職律師 謝孟羽表示,一開始族人就主張「亞泥公司」申請礦業權展限,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諮商同意參與程序,這也是原民會正式以公文回覆族人:「礦業權展限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還副本知會了總統府。但是「行政院」與「經濟部」卻一再以「行政院協調會」的「會議結論」強調無須踐行,因此駁回了族人的訴願,導致族人還必須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撤銷經濟部的展限處分,只為了希望亞泥公司必須依法來聽取族人的意見並取得族人的同意!

「行政院」跟「經濟部」無視《原基法》第21條的舉動,也在日前被「監察院」孫大川副院長及林雅鋒監委所提出的「調查報告」中指明行政院採取「礦業權展限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作法,將導致《原基法》第21條規定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保障之目的均無法達成,實質上被排除適用,有「未依法行政之違失」!希望「經濟部」能盡速「自行撤銷」違法核准亞泥公司礦業權展限的處分,要求亞泥公司立即踐行《原基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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