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97年4月11日實施,由於法官及司法事務官對於該條例的精神及卡債族的處境不甚瞭解,更生通過比例只有25%,清算免責比例僅9%,遠遠低於日本再生通過比例85%-92%,破產免責比例97%。100年在本自救會及台北律師公會提出民間本修正草案,與司法院協商後,通過修法,101年起迄今,更生通過比例提升至50%-60%,清算免責比例提高至50多%,法院固然進步很多,但距離日本等先進國家,仍有一大段距離。
通過比例仍然不佳的原因,除了法官及司法事務官的不當解釋消債條例外,消債條例仍有諸多不明確、不完備之處,需要透過修法,以提高通過比例,保障卡債族避免陷入貧窮漩渦,防止各種社會問題的發生。
民間版的消債條例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簡化流程,方便更生或清算之聲請
對於不適合調解或協商之債務人,仿效日本立法例,債務人可以直接聲
請更生或清算
二、取消更生上限,讓需要更生之債務人有所機會
取消1200萬元之更生上限,讓不適合清算之高額負債之債務人可以聲
請更生
三、明確更生程序駁回之要件,減少法官不合理程序駁回更生
有些法官以債務人之疏忽或對債權人沒有太大影響之瑕疵,就程序駁回
駁回更生,因此修法將要件明確化,例如「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改
為 「故意為虛偽不實之陳述致債權人有重大損害」,增加主觀要件, 並
增加對債權 人有重大影響的結果
四、規定合理的生活必要費用之標準,讓更生之債務人可以生活
很多法官常以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用(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60%)
為生 活必要費用之標準,最低生活費用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的標準,
但大多數債務人並無獲得低收入戶補助,該標準顯然過低,修正草案明
訂應依主計處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而為酌定,且更生方案之每人
必要生活費用,不得低於前一年度每人月消費支出之八成
五、給予債務人彈性空間,避免更生之債務人陷於毀諾
大部分法官會要求債務人清償收入餘額之全部,才會認可更生方案,但
為了讓債務人有彈性空間,避免輕易毀諾,日本再生最長期間是3年,
只還二年收入餘額即可更生通過,我國最長更生期間是6年,如果債務
人償還收入餘額三分之二,即是盡力清償,法院即可認可更生方案。
六、不好賣或不可賣的財產明訂清算時不可拍賣
有些財產不好賣,不必列入清算財團,清算時不必拍賣,例如:無經濟
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顯然難以處分之共有不動產、為公共設施或其他
原因顯然難以處分之不動產。有些財產為了債務人之保障不可賣,例
如:維持債務人身心健康所需之醫療保險、債務人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
需之器具、物品。
七、清算不免責之要件明確化,減少不免責
消債條例134條不免責事由,法院常常將債務人疏忽而不重要的錯誤,對債權人也無重大影響,擴大解釋為不免責事由,因此修正草案增加不免事由的要件,減少法官擴大解釋的機會。134條2款原來規定債務人「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修正條文增加債務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利益」以及「致生債權人重大損害者」之要件。
八、清算不免責後,建立債務人清償之管道
清算不免責後,再清償一定金額後,可以在聲請免責,但事實上,債務人常常不知如何清償債權人,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也無代收之機制,因此修正條文規定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應設立統一帳戶,代其他金融機構或其轉讓債權之資產管理公司收受債務人之清償金額。
司法院身為消債條例主管機關,理應主動提出修法,卻怠惰不為。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於103、104年提出消債條例修正草案,經吳玉琴立委提案,經立法院一讀,目前由司法法制委員會審議中,吳立委曾多次邀請司法院代表與民間代表協商,司法院沒有回應民間之意見,竟於106年提出修法草案,觀其內容,只有少數幾個條文,對於民間前述呼籲,絕大部份沒有回應,虛應故事,敷衍了事,民間要100,司法院給10塊。
司法院一再聲稱司法為民,但事實上,司法院只有官僚與自大,根本不關心卡債族的痛苦,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決定去司法院舉行抗議記者會。並呼籲亦法院儘速完成民間版的立法,讓卡債族可以脫離債務的困境,重新在站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