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文萌樓投機客敲詐公共財,變本加厲索討236萬「不當得利」
呼籲法官為古蹟公益性把關,文化局落實徵收文萌樓

「社運公佈欄」是一個開放的平台,內容不代表苦勞網立場。任何社運議題相關行動/記者會/活動/講座採訪通知與新聞稿發佈,歡迎寄至 coolloud@gmail.com
2017/11/06

【時間】2017年11月7日(二)下午1:30記者會 (2:00於第27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

【地點】台北地方法院大門口(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31號)

前情提要:投機客林麗萍罔顧妓運古蹟文萌樓古蹟價值,為了古蹟容積利益,於2011年買入文萌樓地上物後,旋即提告迫遷長年承租並經營文萌樓的日日春。文萌樓之所以被指定為古蹟,是因為20年前的公娼抗爭,創造出文萌樓「反廢娼運動中心」的價值;2006年古蹟指定後,日日春更是長年管理維護與經營文萌樓為去汙名社會教育基地,透過展覽、導覽等活動,讓公娼阿姨、性工作者可以現身說法,藉以破除社會普遍對於性工作的偏見與刻板印象,彰顯前公娼館文萌樓作為古蹟的公益價值。訴訟歷時六年,於今年5月日日春敗訴定讞,投機客於兩周前(10/20)假法院之手完成強制執行,文萌樓已經成為了一個沒有靈魂的空殼。

投機客林麗萍今年五月勝訴定讞後,一邊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驅趕古蹟價值核心,一邊同時凍結日日春之前向社會大眾借款抵擋假執行的330萬擔保金,繼而以日日春使用文萌樓是「不當得利」,敲詐天價賠償。原本在8月底日日春收到的起訴狀中,投機客索討「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以每月29029元計算五年(60個月),共計1,741,740元。荒謬至極的是,開庭前一天(11/6),投機客追加補充狀,除了原先174萬餘元「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外,再加碼近62萬,其中最大筆的,居然是台北市文化局在今年9/27依文資法裁罰的50萬,敲詐共計2,361,382元!

從2011年以來的經驗,我們很清楚知道文萌樓爭議是公益與私利的衝突,而不是民法框架下「私有屋主」與「承租戶」的私權爭議,所以我們一直以來都呼籲法官應通盤考量文萌樓爭議的特殊性,切莫畫地自限。同樣地,現在我們也呼籲台北地方法院的承審法官,在既有法律框架下,對古蹟公益做最有利的詮釋,為文萌樓的公共性把關,切莫縱容投機客侵害公益謀私利,將文萌樓視為一般私人房產謀求高額賠償、漫天開價。因此,我們希望法官莫往私權傾斜,守護全民的古蹟公益,而不是為投機客的私人利益開路!

林麗萍藉挾持古蹟敲詐公共財的行徑始終如一,再次證明文萌樓在投機客眼中,只是一間可以最大化私利的普通私人房產,而非有公益性的文化資產,更不是具有底層抗爭意義的妓權古蹟。投機客在起訴狀中,通篇荒謬地以主流房地產的邏輯來看待文萌樓。首先,對於文萌樓是市定古蹟的身分隻字不提,顯現投機客完全將文萌樓據為私人房產,無視於古蹟的公共性;其次,投機客加以羅列出文萌樓所在位置交通便利、生活方便、鄰近大賣場、夜市、醫院、警察局等設施,乍看與租屋網站的介紹方式並無二致。這是刻意迴避古蹟在文資法規範下使用受限的事實,儼然將文萌樓當作一般營業用的商辦或店面。

更誇張的是,投機客正當化每月29029元租金的參照基礎,居然是引用民生西路大馬路邊屋齡21年、電梯大樓的獨立套房租金!對照文萌樓90多年的屋齡、建物內部狀況,林麗萍的訴狀充分暴露投機客是竭盡所能地膨脹自己的私產價值,也坐實林麗萍果真是長年經營房地產事業的不動產公司老闆,更是不折不扣的投機客,把古蹟拿來作為實現私利的工具!

自六年前投機客屋主林麗萍以330萬代價買下文萌樓,我們就表達希望支付租金續租,持續經營文萌樓,無奈投機客執意提告,不願尋求共存之道。因此針對「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的部分,日日春做為文萌樓一樓空間的實際使用者,一直都願意支付合理的租金。而我們在今年9月7日的調解庭,就表達願意延續前屋主的房租額度來支付租金,以兩個月17,480元(台灣銀行地租)的額度繳付五年租金,共計524,440元(若加上現在投機客提出的水電費等,金額為596,768元)。調解庭當天透過投機客律師詢問,林麗萍開價至少150萬,而我們基於日日春的資源都是妓運公共財的立場,無法同意投機客漫天開價的行為,也不願意和投機客相互喊價、對文萌樓秤斤論兩,致使公共財落進私人的口袋。調解程序最終因為金額與投機客索求的價碼相去甚遠而破局。

投機客除了提告「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還加碼因自己不負責任而被文化局裁罰的50萬,共索討236萬高額賠償。事實上,從林麗萍2011年購得文萌樓以來,已經因為沒盡到屋主責任,兩度遭到文化局裁罰。第一次是2014年底,當時文化局裁罰30萬元,而林麗萍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本案已在2016年底,市府勝訴定讞。今年9月底是第二次裁罰,林麗萍因為沒有提交管理維護計畫、修復再利用計畫,針對文萌樓屋況亦無任何具體改善,而再次遭到裁罰,金額是50萬元,可見現在林麗萍向日日春討這筆罰鍰,自然是完全站不住腳。因為,第一次裁罰30萬的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並不接受林麗萍的辯詞,並認為林麗萍購得文萌樓,即應盡屋主的責任,不因日日春使用文萌樓而能逃避責任,且最高行政法院也認定投機客有「管理維護不當」之事實。現在,林麗萍又搬出日日春使用文萌樓一樓,以致無法盡到屋主責任,作為推卸責任的藉口,投機客故技重施,文化局依然不接受1

上述投機客的眾多惡行惡狀,再加上幾個月前,文化局提出向投機客屋主協議價購文萌樓,投機客獅子大開口,開價超過1000萬元。這些都已充分暴露投機客以私有產權挾持公益,無所不用其極地將私利最大化的行徑!面對投機客林麗萍的諸多惡劣事蹟,我們要求文化局盡快落實徵收政策,絕不能縱放投機客六年來不曾對文萌樓盡到任何管理維護義務的事實;切勿輕信林麗萍虛與委蛇的假意配合,以拖待變。今天我們更求地方法院,拋棄私產至上的保守觀念,站穩保障公益的立場,別讓林麗萍用私人權利包裝,敲詐公眾的行徑得逞!

  • 1. 文化局在7月底也以公開發布新聞稿表示:「本局認為所有人並未具體回應並提出有效改善事項,且管理維護責任之落實與內部部分空間遭佔用並無關聯,實難同意所有人提出之說明」(7月28日文化局新聞稿「文化局針對報載『法院強制執行排除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使用文萌樓』之回應說明」)。
活動日期: 
2017/11/07
建議標籤: 

臉書討論